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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對傳統刑法的可能性挑戰

2018-01-12 11:51李斐
智富時代 2018年12期
關鍵詞:人工智能

李斐

【摘 要】人工智能的浪潮席卷全球,以傳統性和穩定性著稱的刑法面對人工智能的沖擊,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復雜,人工智能可能對刑法中的犯罪主體、犯罪對象、保護的法益等理論產生影響,智能創作為例對當前刑法的沖擊進行分析。

【關鍵詞】人工智能;傳統刑法;法律主體;智能創作

一、機器人法律主體資格

2017年10月25日,沙特賦予名為索菲亞的機器人以公民身份,并宣稱自己是世界上第一個賦予機器人公民身份的國家,該做法引起了各界對是否應當賦予機器人法律主體資格這一延伸問題的激烈爭論。隨著機器人的智能水平越來越高,有些甚至達到了兒童的智力水平,是否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機器人是否具有犯罪主體地位,這是人工智能對刑法犯罪構成要件最為嚴峻的挑戰。沙特賦予索菲亞沙特公民身份似乎只具有某種象征意義,旨在吸引投資者對人工智能和機器人技術等未來技術進行投資。公民身份不等同于法律主體資格,在此,我們僅討論是否應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的問題。

若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則機器人就有可能成為犯罪主體,這將會對整個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產生重大影響。因為刑法對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標準不同,若機器人成為犯罪主體,則就需要另外建立一套新的關于行為主體刑事責任能力劃分的體系,比如人工智能達到何種水平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等等。但以目前的人工智能的發展水平來看,我們正處在弱人工智能時代,何時進入強人工智能還是個未知數,機器人的“主觀故意”和“行為手段”還都由人類控制操作,其自身的“主體意識”還不足以達到獨立劃分機器人刑事責任能力體系的程度。另外,從“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的角度來看,“行為刑法”重在規制行為,機器人或其他人工智能實施的不法行為是有可能被法律規制的。但是“行為人刑法”,刑罰更側重于與行為人的人格性相聯系,在定罪中會考慮行為人要素。目前處在弱人工智能時代,強人工智能時代遙遙無期,人工智能達到何種程度,即相當于人的哪種智力程度,才能作為“行為人”被法律評價,也就是被賦予法律人格,這是未來值得思考的問題。

比如在傳統的故意殺人罪中,利用機器人殺人的情形是最有可能涉及機器人主體地位爭議的。若不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則其就不能成為犯罪主體,就不能用間接正犯理論以及幫助犯、教唆犯等共犯理論來認定機器人的刑事責任。利用機器人殺人,那么機器人是作為一種“對犯罪提供幫助的殺人工具”存在的,這就類似于人訓練狗咬死特定的人,機器人即使擁有一定的人工智能,但它也是受人支配的,不過是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工具和傀儡而已。即使不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機器人不構成犯罪主體,真正實施犯罪的行為人的正犯地位不受干擾,正犯的刑事責任認定也不成問題。相反,若是機器人具有犯罪主體地位,則意味著它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而機器人畢竟是人類研發出來的“物”,在法律上懲罰一個“物”沒有任何意義,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再犯可能性取決于犯罪人本身,如果將機器人納為刑事責任承擔者,無疑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因此,筆者認為,不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對犯罪構成和認定沒有太大影響,目前不宜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

二、人工智能對犯罪對象及法益的影響

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的人或物。如前所述,筆者認為當前不宜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機器人不具有犯罪主體地位,對于機器人是否應具有法律人格的論述是將機器人置于“行為人”的主體地位來進行的。機器人是否具有犯罪主體地位,都不影響它成為犯罪對象。也就是說,不管機器人是“人”還是“物”,它都有可能作為犯罪對象受到不法侵害,相應地,其也有資格獲得刑法的保護。若把機器人置于“犯罪對象”的地位來探討,因為機器人不具有法律人格,故將機器人作為“物”來看待,這樣就可以順理成章地將其認定為盜竊罪、搶劫罪、侵占罪等財產犯罪的犯罪對象。比如當機器人受到不法侵害時,其所遭受的是零部件和內部系統的物理性損害。此時作為犯罪對象的機器人,應當視為財物,可以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懲罰行為人。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財產形式,財產的范圍也呈不斷擴大的趨勢,有些新事物定性模糊,介于“財物”與“非財物”之間,新的財產形式層出不窮,法律不能做到將所有現有或將要出現的財產明文化,這時候刑法的解釋則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例如將網絡上的虛擬財產解釋為“財物”,沒有超出“財物”可能的含義范圍,屬于擴大解釋。但是,將這種擴大解釋的結論適用到具體的財產犯罪中(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是否合理,則需要具體分析。機器人有不同的智能程度,那些含有一定智能且功能單一的機器人,如掃地機器人,工廠機器人等,毫無疑問屬于財物。但是那些智能水平較高的有一定思維意識的高級機器人,是否屬于財物,則要看其是否被賦予法律人格,若機器人不具有法律人格,則其屬于財物。關于財物的認定如果能夠通過刑法的解釋予以解決,則不用上升到立法層面,這樣有利于維護刑法的穩定性。

對于機器人的定位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有無影響呢?若不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對其以財物論,則其依然屬于財產法益的范疇。若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在刑法上它既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也可成為犯罪對象,也就是說其地位相當于“人”,因此,對于法益沒有實質性的影響。

三、智能創作與著作權犯罪

2016年,阿里巴巴名為“魯班”的AI設計師首次服務雙11,為雙11制作了1.7億張商品展示廣告,現在已學習百萬級的設計師創意內容,擁有演變出上億級的設計能力。人工智能機器人已經可以自主創作音樂、文學、電影、繪畫等作品對于智能機器人作品的版權問題,有觀點認為,智能機器人遠未達到“人”的創作能力,無法取得著作權,可以參照職務作品或雇用作品的規定,由創制機器人的“人”享有和行使;另有觀點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仍是應用算法、規則和模板的結果,不能體現創作者的獨特性,不能被認定為作品。有學者認為:“現行著作權法律及其原理早已承認非自然人作者為著作權人的學理基礎,并非是摒棄人作為權利主體的私法基礎,而是將組織擬制為具有獨立意思的主體,并能夠將其獨立意思傳達給具體從事創作的主體。以此類推,人工智能的獨立意思既然可視為來自設計者在訓練中的“人機回圈”,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乃是代表設計者或所有者意志的行為,因此在面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法律爭議問題上,對該內容是否是作品完全可以適用獨創性判斷標準,并在滿足的前提下,以代表所有者意志創作為理由將著作權歸屬于人工智能所有者享有?!敝鳈喾▽⒅鳈嗳酥糜诤诵牡匚?,重在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筆者認為,這一問題的探討又回歸于智能機器人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問題,故不再贅述。

四、結語

科技是把雙刃劍,人工智能給人類社會帶來的方便益處有目共睹,而其所引起的沖突矛盾初現或深藏不露,人工智能會使得人類文明走的更長遠,而人類的社會、法治文明將會帶領人工智能走向正途。人工智能對傳統刑法的沖擊已經初現端倪,人工智能將會給傳統刑法帶來哪些沖擊,傳統刑法該如何應對,這是世界各國都將面對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孫道萃:《人工智能對傳統刑法的挑戰》,載《檢察日報》2017年10月22日。

2.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載《知識產權》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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