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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新時代中國特色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2018-01-12 11:51董衛
智富時代 2018年12期

董衛

【摘 要】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新時代,中央對修改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要按照新時代新思想的新要求,切實全面回顧總結條例十年以來的實踐經驗,直面其中存在問題,進一步理清政府信息公開的目標和方向,構建起適應新時代新要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關鍵詞】政府信息;信息公開制度;民主政治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內容之一,保障了人民群眾最基本的知曉權。自十年前施行以來,如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走過了整整十年。如今,我國民主法治進程不斷加快,全面依法治國日益深入,人們對于參政議政的渴求越來越高,人民美好生活需要逐步得到滿足,這些都離不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積極作用的發揮。與此同時,十年政府信息公開實踐歷程并非一帆風順,也存在一些曲折,暴露出不少問題,有些問題還較為突出。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必然性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需要

我國國家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這是民主制度最基礎。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即公共權力來源于人民并應掌握在人民手中,并且要求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行使和實現“當家作主”的權利。而且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并且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因此,我國一方面采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間接進行管理,另一方面就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直接參與管理。這樣,通過信息公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保證人民充分享有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要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健全國家、權力機關組織制度,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實的民主權利,這是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內容。

(二)時代發展變化的需要

十年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實施以后,隨著時代的發展,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這些存在不少問題。比如不少政府工作人員對于信息公開的理念比較薄弱,不愿或者不敢公開手中的信息;而對于群眾來說,他們則沒有公開申請政府信息的意識和能力;現實當中我們可以發現,能夠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都是少數人,說明這一資源并沒有真正服務到大多數人,而是僅僅為少數人所用,嚴重地偏離了制度設計的初衷。這幾年來,隨著移動社交網絡的迅速普及和信息傳播方式的深刻變革,公眾對政府工作知情、參與和監督的意識不斷增強,對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和正確引導輿情提出更高要求。傳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程序規范、單向被動、邊界清晰、主體有限等特點,開始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單純依靠這一制度越來越難以做到“讓群眾看得到、聽得懂、信得過、能監督”[1]。如今,條例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比如規定政府機關只有義務提供信息,申請人是否能夠看懂,并不是政府機關的責任;對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果沒有申請人的申請,政府機關沒有義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只涉及政府機關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對于一些突發事件或者輿情的說明或者引導,并不屬于《條例》的適用范圍等等這些。這樣,可以看出《條例》規定的制度并不能有效解決一些地方和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不主動、不及時,面對公眾關切不回應、不發聲等問題,影響政府公信力和權威。

二、當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范圍進一步確定

十年前出臺的《條例》可以說是法制的進步,條例對于不同層級行政機關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涉及公共財政資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行政行為信息包括行政收費、政府采購、行政許可、重大建設項目、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權力運行和公共資源配置信息以及突發事件應對、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等關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的信息[2]。

(二)標準進一步確立

《條例》規定,除了一些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梢钥闯?,按照條例,公民如果要想獲得政府信息公開,可以申請公開行政機關未予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這樣不僅能夠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提供服務,更能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快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三)利益進一步均衡

對于獲得政府相關信息,《條例》規定,公民在行使該項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當公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會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時,行政機關就不能公開該項信息;當公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權利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時,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利益平衡,若認為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則行政機關可以予以公開??梢哉f,當時的條例對于利益衡量進行了充分考慮,完全能夠最大程度維護公共利益,滿足多元主體的利益需求,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四)范圍進一步拓展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推進,“公民對政府工作的知情、參與和監督意識不斷增強,對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和正確引導輿情提出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所以說,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正在不斷拓展,已經突破了《條例》要求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正在由靜態信息拓展到動態信息,由結果信息拓展到過程信息,由分析處理后的信息拓展到采集到的基礎數據信息。

(五)渠道進一步豐富

實施近十年來,行政機關不斷創新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利用互聯網平臺拓展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形成了以門戶網站為公開政府信息第一平臺的多元信息公開渠道。根據《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同時,各級政府還應在檔案館、圖書館設置信息查閱場所,以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此外,微信、微博等網絡傳媒工具突破了空間限制,具有即時、便捷等特點。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通了微博、微信平臺,通過互聯網傳媒及時、有效地向民眾傳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渠道的多元化發展,不僅為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了便利,還為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拓展提供了可能。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條例》實施以來,我國政府各級各部門通過多措并舉公開政府信息,使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不斷擴展、程度不斷深入、渠道不斷豐富、效果不斷提升,有效地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對于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均發揮了重要作用。如今,隨著我國民主與法治發展進程向縱深推進,更應當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讓行政權運行透明度得以有效提高。

(一)進一步樹立信息公開制度

提高社會公眾的文化素養,培養社會公眾的社會責任感和權利意識,增強社會公眾的民主精神和參與意識,這些都是信息公開的社會基礎。雖然我國已經頒布并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要想使社會和公眾真正認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必須夯實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基礎,使大部分社會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給予關注,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權力與公眾權利的關系,尊重和保護公眾的知情權,將政府信息公開作為公眾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以及政府應當履行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從根本上轉變政府的執政理念,將政府信息公開由政府權力壟斷型轉變為公眾權利利益型。

(二)確定政府信息公開的合理范圍

《條例》在信息公開范圍上主要是采取了“列舉式”的規定,這樣容易使規定顯得模糊和籠統。所以我們應當借鑒國外“概括加列舉”的模式,一方面規定可公開信息的范圍,另一方面又列舉了不予公開信息的范圍。這樣既能避免因公開而損害某些利益,又能防止隨意擴大例外的范圍,促使制度不斷完善,推動行政機關工作不斷地規范化和法制化,進一步擴大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三)調整評價與考核標準

打造升級版政務公開制度,評價與考核標準也要相應調整,讓人民群眾的成為考核的唯一指標。所以,要更多的去除形式化,除了對內容、數量考核,更要在其中加入公眾對于公開信息價值的認可度。只有這樣,政務公開才能從單向、被動向多向、主動轉變,從以行政機關為中心向以公眾為中心轉變?!稐l例》修改應該設計公眾參與的多種渠道,提升參與實效,并通過評價與考核指標在內的系統激勵約束機制設計,促使行政機關積極為公眾服務,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人民群眾看得到、聽得懂、信得過、能監督。

(四)拓展公開內容范圍與形式

在新形勢下,要落實“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政務公開需要在廣度與深度上全面超越《條例》的規定。在義務主體方面,除繼續推動行政機關履行《條例》規定的義務以外,應該加大力度落實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并鼓勵、引導、推動各種社會組織、中介機構等的信息公開,盡量實現公開全覆蓋[3]。在公開內容方面,除政府信息公開以外,要嘗試推進諸如決策會議公開、政府數據開放、電子參與、執法過程公開、政府績效公開、專家咨詢論證意見與過程公開等,以豐富公開的內容與形式。

四、總結

綜上,當前面對新時代新要求,應當盡快制定相關法律,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政務公開制度,確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原則,不斷拓展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創新政務公開方式,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打牢基礎,更好地服務于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劉恒.政府信息公開制度[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5.

[2]后向東.信息公開法基礎理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35.

[3]王敬波,李帥.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問題、對策與前瞻[J].行政法學研究,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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