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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工程造價計價依據適應研究

2018-01-15 14:22劉大同
價值工程 2018年4期
關鍵詞:稅金營改增

劉大同

摘要:梳理建筑業“營改增”工程計價方法的研究、各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計價依據調整對策,指出了計價依據調整中的問題,并給出了調整建議。

Abstract: This paper sums up the researches of the engineering valuation method after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he valuation basis from the cost governments, and points the problem and give the suggests of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he valuation basis.

關鍵詞:營改增;稅金;計價依據

Key words: Business Tax to VAT;tax;valuation basis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8)04-0085-02

0 引言

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從2016年5月1日開始,建筑業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實施一年多以來,工程建設中建設各方對計稅方法的選擇發生了變化,有必要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對計價依據做進一步調整,以滿足工程計價的需要。

1 營改增后工程造價計價方式研究

在營業稅制下,工程造價中的稅金是由稅前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施工機具使用費、管理費、規費等費用之和等乘以相應的營業稅率得到的,而上述稅前的各項費用都是含稅的,這種稅制下存在稅上加稅、重復征稅的情況。建筑業實施增值稅,是國家對行業減稅的重大舉措,意在改變在營業稅下重復納稅的狀況。在增值稅制下,稅金的計算方法與營業稅有本質不同,需要對工程造價的計價方式和計價依據進行相應調整。

從2012年開始,在上海市、北京市等部分城市試點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繳納增值稅后,國內工程造價學者陸續開始對建筑業營改增后工程計價方式開展研究,主要形成了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從增值稅制下成本、費用核算方法出發,提出了“價稅分離”的辦法[1],即工程造價=(不含進項稅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管理費等)×(1+增值稅率);第二種方法從保證計價方法穩定的角度出發,提出了“綜合稅率”的辦法,即工程造價=(含進項稅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管理費等)×(1+綜合稅率)。

兩種計價方法的主要區別是稅前工程造價的各項費用是否包含進項稅、稅率兩個方面。按照前一種方法計算工程造價,工程造價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文件、工程定額等需做相應調整,稅率執行國家發布的增值稅率;按照后一種方法計算工程造價,現有的計價文件、工程定額等不需要調整,但相關部門需要重新測算發布綜合稅率。

2 工程計價方法的調整

2016年2月1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通知規定“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擬征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相應計價依據按上述方法調整”。

截至2016年5月,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按照財稅〔2016〕36號文和建辦標[2016]4號文要求,陸續完成了本地區的建設工程費用組成和計價辦法、各類定額、清單計價指引等計價依據的調整,對計價依據中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規費、利潤、稅金等費用內容提出了調整意見[2]。主要調整方法有三種[3]:方法一是系數法,使用扣減系數、調整系數、綜合費率等對上述各項費用進行調整;方法二是公式法,對材料費等給出調整公式,由使用者根據公式自行調整;方法三是給出相應費用的含進項稅和不含進項稅兩種信息價。三種方法中,方法一需要對各項費用進行兩種稅制下進行大量測算,使用時比較簡單;方法二只給出了公式,測算量少,使用時稍復雜;方法三對使用者最簡單,直接套用即可。

上述調整措施保證了建筑業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工程計價工作的平穩過渡。但也要看到,上述調整措施只是一段時間內的臨時措施,還存在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的問題。主要問題是:①稅金定義不統一。有的地區定義稅金包括銷項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有的地區定義稅金即是銷項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列入管理費。②簡易計稅下的工程計價調整不全面。國家造價主管部門對簡易計稅的工程造價調整沒有做出說明。③國家造價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依據亟需調整。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是規范造價行業計價行為的約束文件和國家標準,是各地區制定各自工程項目費用組成和計價辦法的依據,其中涉及稅金和計價方法的內容應及時調整,保證各地區的計價依據調整“有法可依”。

3 計價依據調整建議

計價依據調整范圍是國家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各級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各類定額等。

計價依據要按照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分別進行調整。建筑業一般計稅的稅率是11%,簡易計稅的征收率是3%,同一工程按照兩種計稅方法繳納的應納稅額有可能差別很大。增值稅實施后,工程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都在千方百計的爭取更多的進項稅,特別是在甲供工程中,建設單位要實行一般計稅的11%稅率以獲得更多進項稅,施工單位要實行簡易計稅的3%稅率以減少企業費用的支出。為此,2017年7月1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意在解決工程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對進項稅的爭奪紛爭。因此,從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看,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同樣重要,計價依據的調整要適應工程建設中的不同計稅要求,對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的造價組成、計價方法給予同樣的重視。endprint

3.1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調整建議

增加關于工程造價的說明:工程造價按照計稅方式的不同分為一般計稅工程造價和簡易計稅工程造價。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稅金,一般計稅的稅前工程造價中的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均不包含可抵扣的進項稅,簡易計稅的稅前工程造價的上述各項費用為含稅費用。

修改關于稅金的定義?!督ㄖ惭b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中的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屬于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繳納的稅金;而不是管理工程建設項目中發生的管理費,其屬于稅金的性質不應因稅制的改變而變化,建議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依然列入稅金中,統一現在各地區計價依據調整中將上述稅費列入管理費和稅金的不同做法。

建議調整稅金定義如下:稅金是指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一般計稅的增值稅為銷項稅,簡易計稅的增值稅為應納稅。一般計稅的稅金=[人工費+規費+不含進項稅的(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簡易計稅的稅金=[人工費+規費+含稅的(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征收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如有工程排污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等其他稅費的,應一并列入稅金內。

3.2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調整建議

規范2.0.35條關于稅金的定義建議調整為:稅金是指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一般計稅的增值稅為銷項稅,簡易計稅的增值稅為應納稅。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中關于稅金的定義保持一致。

在增值稅下,銷項稅、進項稅的多寡與企業的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方式、發票管理等緊密相關,也是企業核心競爭力,規范中原來規定稅金“不可競爭”已不適用增值稅下的工程建設。因此建議刪除規范3.1.6條“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中有關稅金的內容,修改為“規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修改規范4.6.1條中稅金項目清單的內容,“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其他內容不變。

3.3 工程定額的調整建議

3.3.1 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和預算定額的調整

為適應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下稅前工程造價各項費用的計算,需要對定額中的基價、材料單價和材料費、機械臺班單價和機械費分別給出含稅價(費用)和不含稅價(費用),對估算指標中的管理費等含有進項稅的費用項目應分別列出含稅和不含稅費用。

3.3.2 費用定額的調整

對含有進項稅的費用項目需要分別測算發布適應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兩種計稅方式的各項費率,包括管理費、利潤、按系數計取的措施項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費、冬雨季施工費等)、按系數計取的基價項目(采暖工程系統調試費等)等。

3.3.3 施工機械臺班定額和儀器儀表臺班定額的調整

對臺班定額中的費用計算規則進行調整,分別給出兩種計稅方式下的臺班單價中各項費用的計算方法;對機械臺班單價及其中的折舊費、檢修費、維護費及燃料動力費等含有進項稅的項目、儀器儀表臺班單價及其中的折舊費、維護費、校驗費、動力費等含有進項稅的項目進行調整,分別給出含稅價格(費用)和不含稅價格(費用)。

4 結語

建筑業實行增值稅是國家今后的長期政策,各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僅出臺計價依據調整文件還不足以滿足工程計價的需要,應盡快修訂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組成、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指引、各類工程定額等計價依據。本文系統總結了建筑業營改增中工程計價方法的研究、各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計價依據調整對策,指出了計價依據調整中的問題:稅金定義的不統一、簡易計稅的計價方法的缺失、計價依據亟需調整,對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各項計價依據提出了調整建議。

由于增值稅中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的長期存在,各項計價依據必須同時提供適應兩種計稅方法的計價對策,長此以往必然給人繁瑣的印象;一般計稅的稅金計算中,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銷項稅小于進項稅時會出現負值的情況。造價行業應繼續對增稅下的計價方法展開研究,參考建筑業已實施增值稅的其他國家的計價做法,提出簡明適用、適合我國國情的計價辦法。

參考文獻:

[1]錢承浩.建筑業“營改增”工程造價對策研究與影響分析[J].建筑經濟,2013(7).

[2]樓曉雯.營改增后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程序的變化探析[J].價值工程,2016(28).

[3]李建峰,趙劍鋒.“營改增”下建筑業計價依據調整的比較與建議[J].財會月刊,2016(3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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