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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權性

2018-01-21 10:23劉瀚洋
祖國 2018年24期
關鍵詞:著作權人工智能主體

劉瀚洋

摘要:人工智能發展給當今法律帶來極大的挑戰,通過對當今人工智能特點的分析,依據人工智能創作時思考的缺乏,主觀能動性的缺失,所以本文認為當今人工智能尚不足以擁有著作權人的地位,亦不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主體,人工智能生成物也不可能視為作品。但從長遠的角度來看,作者得出人工智能很有成為新型法律主體的可能性非常大的觀點。作者認為,解決當今人工智能問題方式有大力發展生產力、積累相應的法律實踐經驗、形成相應的社會倫理基礎。

關鍵詞:人工智能 著作權 主體

2016年人工智能擊敗圍棋冠軍李世石之后,便點燃了人們對人工智能探索的熱情。吳漢東教授認為人工智能帶來了法律層面上的變革和新的危險,對當今社會秩序帶來一場前所未有的危機和挑戰。因此,筆者就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問題,對未來人工智能著作權問題,現今人工智能著作權問題的解決作了淺顯的思考,提出幾點拙見。

一、關于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

(一)機器或工具說

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美國版權局就“機器創作”問題提出意見,認為計算機是人創作作品過程中所使用的工具等同于打字機與照相機。然而,如今時代的計算機的獨立性增強,這種規定略顯牽強,但仍不失為一種當今合理的解決方案。

國內有學者將此觀點發展,如鄭戈提出“無論電子人的概念能否得到通過,最終責任承擔者都只會是人”的觀點。我國郝鐵川學者也得出了相同的觀點。他認為人工智能是人類的工具,其生存還是毀滅只在人的一念之間。

(二)電子人或法律人格說

2016年智能機器人索菲亞被沙特授予公民身份,這意味著機器人獲得了與自然人相同的法律地位。無獨有偶,歐盟也在16年提出將自動化機器人劃為“電子人”并擁有特定的權利。以上的做法或題議正是在該觀點指導下的實踐。在該種看法下,人工智能是有能力擁有法律主體資格的機器,可以擁有相應義務與承擔相應義務。類似于公司法人,法人作為制度設計的一種,作為非自然人的法律主體,也是歷史的產物。電子人或法律人格說是解決人工智能問題的一個流行觀點,但缺乏現實的依據,有過于超前的嫌疑。

(三)過程說

吳漢東教授認為“受自然人-自然人集合體-民事主體控制的機器人,尚不足以取得獨立的主體地位?!钡P者認為這種觀點實質上把機器人看作是人使用的工具,跟第一種觀點有一定相同的地方。

(四)人格類比說

Gabriel Hallevy認為人工智能沒有靈魂,肉體,真實感情等人類所必須的要素。故人工智能只能有與公司法人一樣的地位,不能有與人相同的地位。Gabriel Hallevy實際上是用現行法律,進行變通來解決這一問題。

關于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的觀點還有很多,筆者不在這里一一贅述,只就上列幾種觀點發表一點拙見??傮w上來看目前觀點有三種:認同說,否定說,現行法律新應用說。實際上,這是關于人工智能與人類的關系的爭論??隙ㄕ哒J為,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人類遲早有一天會面對跟人類一樣甚至超過人類的人工智能,所以人類要未雨綢繆及時對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作出反應。否定者認為,無論人工智能如何發展它永遠只會是人類的工具,是人類發達生產力的體現。所以沒有必要也無需將一個工具視為獨立的法律主體。主張變通者認為,人工智能發展并未對當今法律體系的沖擊大到要改變法律的程度,我們只需變通當今法律就可以解決面臨的挑戰。

隨著人工智在創作領域應用不斷增多,所引發的著作權糾紛也隨之增加。英國是最早規定機器有著作權的國家,其規定計算機生成的作品是在沒有作者情況下由計算機生成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為該項規定難理解,因為在當今尚未出現可以離開人類從而自己創作的人工智能。

到目前為止,只有一個關于計算機游戲的案件運用了該條例,原告認為被告抄襲原告的計算機游戲,提出本案可以按該條款解決。在本案中,法官認為原告瓊斯(原告的程序員及股東)在該游戲設計過程中扮演主要角色,設計了運行的游戲規則、游戲畫面、游戲道具,并參與編寫游戲程序的過程。因此,法官認為根據英國版權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應該將瓊斯視作本產品的作者。本案法官認為,瓊斯參與編寫該游戲設計,設計了如何獲得游戲道具游戲畫面應當如何呈現,規則是什么樣的。但程序的執行過程中,程序員并未直接參與游戲過程,游戲所呈現出來的畫面是計算機自己創造出來的結果。然而,游戲是按照瓊斯所設定程序運行,游戲在什么時候該呈現什么樣的畫面是早就確定好的。不會出現玩家進行同一操作,而出現不同結果的現象。所以,游戲應屬于程序員的作品,而不是計算機的作品。

在其他國家的法律實踐中,大多認為游戲畫面是程序員的作品,并未將其視為計算機創作的作品。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便認定,游戲畫面有游戲引擎,按照技能的規則,調取開發商預先創作的游戲素材自動生成……該連續畫面構成類似電影作品,其著作權屬于游戲開發商,游戲中連續活動畫面因操作不同產生不同連續的活動畫面其實質是因操作而產生不同的選擇,并未超出游戲設置的畫面,不是脫離于游戲之外的創作。人工智能如今無法獲得著作權,所以說現在沒有解決該問題的必要相應的現實基礎。但同時我們要意識到,等人工智能有自己創作能力時,才有徹底解決當前面臨的問題的條件。目前任何的解決方案都只能是一時之策,不能徹底解決該問題。

筆者認為,在現在人工智能并未發展到可以改變當今法律的時候,將人工智能賦予獨立法律主體地位尚為時過早。因為目前人工智能未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其本質還是工具。然而,隨著人工智能技術日新月異,所以不排除未來會出現可以獨立思考的人工智能出現的可能性。

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出現后,將人工智能視作新型法律主體才有現實依據。

二、關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性

可著作性是指文字是否可以被認作是作品。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是指一部作品經獨立創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襲性)和差異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對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而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在表現形式上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就可以視為具有獨創性,從而視為一部新產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如今人工智能自己分析材料,從而寫出跟人類記者一樣的文章。照片軟件可以把一個人的照片轉化為各種風格的圖畫。這么看來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得到著作權的保護了,但事實并非這樣,以上文提到的DreamWriter為例,它可以在沒有人類指導下寫出面向不同受眾的財經報告,這似乎意味著DreamWriter有自己獨立的思考,獨立的感情,所生成的文字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我們要注意如今人工智能寫作大多是通過算法類比運用設計之初便輸入在軟件中的模板,進行套用,寫出多種多樣的文章。以NBA直播報道為例,智能軟件寫出的直播報道可以假亂真,成功蒙騙了90%的NBA球迷。然而對報道中的語言進行分析,加之以其與之前類似的直播報道進行對比不難發現:其中模板應用非常普遍,如什么隊開局打出什么你什么的比分,取得了什么分的優勢雙方殺得焦灼,你來我往都有得分比分為什么比什么,什么打出什么的攻擊波將分差縮小到個位數等,這些語言帶有強烈的模板化意味,都是之前直播報道中常使用的句式 。

由此可見,在當前的科技水平下,人工智能寫作只是通過先進算法完成之前常規計算機計算機不能完成的任務。人工智能現在的本質還是工具,與打字機相機相同。因為無論人工智能寫出什么樣的文章,都是依照人類的要求,通過之前設定好的程序算法進行計算后得出的計算結果,是沒有自己的思考在里面的,因此無論如何人工智能寫出的文章多么像人類記者的作品,都不可能將其視作有獨創性的作品。著作權法是為了將“天才之火澆上利益油”而設立的。很明顯,人工智能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有天才之火,所謂天才應是人工智能的編寫者,所以現如今的人工智能應是程序編寫者的作品,而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有自己獨立思想人工智能出現之后,人工智能獨立創作才成為可能,到時再談該問題尚為時不晚。

因此本文認為,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方為作品,人工智能創造文字時是否有人工智能自己的思想、感情是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為作品的重要標準。所謂人工智能有自己的思想、感情是指創作該作品時人工智能目的是主觀的,而非他人的指使。但當前人工智能只是按照人類的指示寫作,寫作過程中完全沒有主觀能動性。即人工智能并不是在自己意愿下完成作品的寫作。且目前的人工智能說不上有思考的能力,其創造過程實質上是算法運行的過程。生成物也是算法計算后的結果。

三、對未來人工智能創作問題的思考

我們要認識到的是在未來的某一天一定會出現可以寫出自己作品的人工智能,到那時我們該如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呢?

人工智能在開發及使用過程中主要有三個主體,一投資者,二編寫者,三使用者。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法律重視投資者的地位,認為投資者給予商品開發所需要的資金,應當給于格外的重視。這與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資金缺乏的國情有關。人工智能能夠開發與投資者的投資密不可分,可以說,如果沒有投資者投資,那么人工智能不可能被開發出來。因此將投資者視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主體有一定道理。但仍需注意的是,保護著作權是為了將“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投資者沒有相應的創意,他們只是提供天才發揮靈感時需要的物質條件。因此將投資者是視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有違著作權法精神。編寫者,是人工智能的“父親”,是創意的擁有者。編寫者與人工智能之間的關系類似于父母與自己的孩子。當人工智能有了自己獨立的思想時,便像孩子長大后,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那時將人工智能視為著作權人即可。并且創造者已擁有人工智能的專利,再擁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重復享有多層利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主體不可能是創造者。人工智能使用者只是使用人工智能軟件去完成自己的目的,他沒有參與人工智能創造過程中的任何一環,使用者于理不可擁有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

由此可見,人工智能生成物擁有自己的思考之后,將其著作權轉移給任何一個人類主體都不適宜。擁有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與人類無異,把人工智能認為成法律主體是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文認為,在未來人工智能生成物完全可以成為作品,人工智能也可以成為新的法律主體。但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擁用有的是有限的著作權,從而在著作權法層面上防止出現人工智能失控的情況。

四、對現階段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思考

在現階段,人工智能尚未擁有自己獨立的思考。所以現在便改革法律仍為時過早,并且很有可能會阻礙人工智能的進一步發展。不同時代有不同時代的問題和因素?,F階段,最佳的解決辦法是,靈活運用當今現行法律問題。其原因有三:

(一)如同上文所說人工智能尚未擁有自己的思想,即生產力尚不發達。就生產力發展才可能會創造出有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只有到那時當今面臨的問題才可以徹底解決。

(二)目前解決人工智能問題法律經驗尚不充足。人工智能發展歷史較短,司法實踐中遇到關于人工智能問題案件比較少,沒有積累充分的法律實踐經驗。

(三)沒有解決人工智能問題的倫理基礎。人工智能是人類發展史上遇到的新問題,沒有之前形成的風俗道德來支持制定關于人工智能法律。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應采取相應的措施。首先,要大力發展生產力,生產力是解決一切問題的物質基礎。只有出現真正能夠思考的人工智能才可以給解決問題提供合理的出路。其次,在法律經驗尚不充足的情況下,靈活運用現行法律為解決人工智能問題,提供相應的法律經驗。政府也可以出臺相應的暫行條例,在實踐中探索解決人工智能問題的合理出路。同時,我們應加大宣傳引導民眾正確認識人工智能,消除對人工智能的種種錯誤認識。我們也應提出關于人工智能相應的社會架構,相應的倫理理論。通過凝聚社會共識提供解決人工智能問題的倫理基礎。

五、結語

隨著人工智能的不斷發展,相信人工智能所創造出的作品也會更加完善,種類也更加繁多,能夠為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服務。本文認為,從當前人工智能的發展現狀來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目前尚不是作品。但在未來很有可能出現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到那時在談論這個問題尚未太晚。人與人工智能的關系越來越成為一個重要的話題,法學家和法律改革家,要秉持法律一貫的理性精神為處理人與人工智能關系提供合理標準。一個合理的著作權體系,可以讓生產關系更好地適應生產力的發展,讓天才之火更加猛烈的燃燒。我相信新時代是科技與法律和諧共處,共同發展的時代,是創造者能夠更加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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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Gabriel Hallevy,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ntities From Science Fiction to Legal Social Control.[J] Akron Intell. Prop. J.2010(4).

(作者單位:河北衡水第一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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