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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關系

2018-01-22 05:22伊善敏宋思沉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關鍵詞:著作權法維權專利

伊善敏 宋思沉

(100088 中國政法大學 北京)

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者關系緊密又存在一定差異。出現的時間都較晚,兩者都出自于民法,且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法有一定的保護,因此兩者具有很大的親密關系。作為較為年輕的兩項法律制度,兩者都順應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與社會經濟的進步而更加完善。但如何運用兩個法律更好地服務于人民,首先我們需要分析清楚兩者的關系,在運用時能夠相互配合,發揮其最大作用。

1 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

現代社會中有部分人認為知識產權法包括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其實這種說法是存在一些問題的。不正當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表示這種競爭的行為是不正當地行為,但在廣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除了包括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還包括了限制競爭行為。同樣的對于反不正當行為法也同樣分為了狹義與廣義兩個反面來定義,狹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指的是調節、保護市場交易中的經濟秩序的法律,廣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則還與廣告法、商標法等等均有相關。知識產權法與狹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部分內容有相交叉的部分,但與其他部分均無過多聯系,因此在本文討論的過程中,以狹義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相關部分進行分析。

1.1 知識產權法與不正當競爭法的統一

1.1.1 立法目的的相似性

知識產權法立法的初衷是為了對個人或者企業的知識成果擁有的權益進行保護,包括個人作品、商業標記等利益,其中包括了著作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專門針對各個部分的法律組成了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的頒布是為了維持市場的平衡,并鼓勵創新,對科技的發展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初衷在于對市場交易過程中存在的不正當行為進行糾正,保護競爭者及社會的合法權益,想要達到的目的是保護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從立法的目的可以看出,兩個法律體系都將維護市場的經濟秩序作為最終目標,即表示兩個法律體系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1.1.2 指導原則的共通性

由于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維持市場秩序而服務,而市場競爭秩序的形成過程中,市場信用非常重要,市場信用的形成又依靠市民之間遵守的基本原則:自愿、平等、公平、誠信。這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明確規定的內容??梢钥闯?,不論是知識產權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建立在市民遵守的原則上建立起來的,這是民法的基礎。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擁有相同的指導原則,才能達成相同的立法目的,共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1.2 知識產權法與不正當競爭法的差異

1.2.1 權利保護方式的差異

知識產權法是一個自主性更強的法律,在知識產權中,有兩個方面的權利,首先是自己或授予他人行使權力,其次若發現自己的權利未經允許被他人行使,則可禁止其使用該權利的行為。但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從名稱中就能夠理解,只有當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時,才可以采用該法律進行維權,而對尚未發生的事件沒有限制的作用。因此,相比較于兩種法律我們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法是一個更加具有自主性的法律,他可以相對自己的利益進行保護,對于知識產權的擁有者,企業或是個人有積極的保護作用;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一個比較有局限性的,只針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后的事件處理的法律,是一個較為消極、被動的法律。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兩種法律的權利保護方式是不同的,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方式比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加全面、積極,不同的部分就在于侵權事件發生前可自主地尋求保護。因此,在使用知識產權法維權時,應該積極主動地使用此項權利。

1.2.2 保護利益側重點的不同

與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利益所有人為作者、發明人、商業標志所有人等,與之相應的利益則為相關人員的智力成果,因此,知識產權法的重點在于保護相關權利人的知識權益。在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一系列知識產權法中,我們均可以看到保護的權利人包括著作者、專利發明者及商標設計者。但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作為一個經濟性的法律,它的側重點在于維護市場秩序,這個意義在于對國家及社會的利益的保護。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三個保護對象,競爭者、消費者、民族和國家利益。然而,在知識產權法中,對于消費者的權益維護則只占很小的部分。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側重方向是完全不同的。

1.2.3 維權主體的不同

在維權的主體方面,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前者為私權,因此只能夠是權利人提出使用法律條款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這個過程中,國家力量不會參與到里面來。但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由于他的保護側重點是競爭者、消費者及公眾利益,在維權時多涉及到的國家力量??梢钥闯?,在兩種法律中維權的主體一個為私人,其中國家力量不會主動介入;另一個則是由國家力量主導,起著積極、主動地作用。到目前為止,這種差異雖然有所改變,但是這依然還是存在的。

1.2.4 侵權的判斷標準不同

對知識產權法中侵權的判斷為,是否不經允許使用,包括復制、雷同等情況。但是不正當競爭行判斷標準則是,是否引起市場的混淆,相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評定,較為寬松,范圍也更廣。

1.2.5 立法技術的不同

比較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者在立法技術上存在不同。在知識產權法中,立法時采用列舉的形式對權利人的權益進行了規定。這就使得權利人在維權時只能尋找法律上列舉的條款,行使實施權或是禁止權,對未列舉的情況權利人無權行使實施和禁止。例如我國修改前的著作權法中,出租權是沒有被列舉在權利人可行使的權利里面,那么當有其他人進行作品的出租行為時,權利人無法禁止。修改后的著作法對權力人的出租權進行了規范。我們可以發現法律在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也在改變,這也是時代的需求,但權利人的權利是有限度的,因此知識產權法通過列舉形式賦予權利者權利。但與知識產權法不同,不正當競爭法行為的不確定性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無法通過列舉的方式立法。為了確保所有可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能在法律中找到相應處理辦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方式進行立法。

2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知識產權法在保護知識成果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目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知識成果或商標都必須是具有獨創性或是顯著性,對于其他需要得到保護的知識成果,若無法得到相應保護,這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2.1 著作權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1.1 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稱、形象

許多人為了營銷或其他目的,使用與他人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名稱、包裝或其他方式,將產品銷售出去,不僅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更是對他人作品的信譽破壞,造成市場的混淆,這樣的行為便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相應的處置。

2.1.2 侵害他人抽象著作權

抽象著作即為著作者在創作過程中積累的聲譽,他不是特定的作品,但是對于著作者有很大的意義。而抽象著作者權即為著作者對于其抽象著作的支配權力。例如在作品上署他人姓名,雖然作品是仿冒者所著,但是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可能對他人的聲譽造成影響,侵犯了他人的抽象著作權,引起市場混淆,這樣的行為即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依法處置。相類似的情況還有美術作品的署名問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均有明確規定。

2.1.3 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為

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對計算機軟件有相應的保護規定,但是由于計算機軟件的特殊性,在使用著作權法進行維權的過程中可發現,缺陷還是存在的。那么此時,我們應該考慮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著作權法所覆蓋不了的范圍進行保護,例如軟件的功能性使用,還有算法的不正當利用等行為都可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約束。

2.2 技術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2.1 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行為

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屬于惡性競爭行為,對市場秩序有嚴重的影響,應從法律角度進行約束。但在我國并沒有頒布專門針對商業或技術秘密的法律,因此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處置這種行為是目前最為準確的做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詳細的規定。

2.2.2 用不正當手段搶注專利的行為

知識產權法中,行使實施權利與禁止他人的權利均有規定,那么對于自己的專利,要有申請保護的意識。我國專利實行先申請原則,在這個過程中,就存在一部分人采取竊取、騙取等手段取得他人專利并搶先申請的行為,這屬于不正當手段搶注專利,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該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約束。

2.2.3 惡意利用他人專利

某些不良經營者為了售賣自己的沒有市場知名度的商品,做出假的專利或盜用他人的專利,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可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約束。這種行為在市場上較多,例如虛造專利并將假的專利號應用于商品、廣告中,給觀眾及消費者營造正規商品的假象,欺騙觀眾及消費者損害其利益。還有可能是盜用他人專利,給他人造成不良影響造成市場混淆。

2.3 商業標記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3.1 用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的行為

用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的行為與搶注專利的行為相同。若有人采取欺騙、搶奪他人商標并先進行注冊,該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是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但在商標注冊問題上還存在許多的漏洞,許多尚未有影響力的商標或是未完成設計的商標的保護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2.3.2 故意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的行為

目前市場上存在非常多的商品使用與他人相同或是相似的商標,許多消費者容易將其認錯。這樣的行為不僅欺騙了消費者,還對他人的信譽等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破壞了對市場秩序的維護,這樣的行為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

2.3.3 擅自使用商品包裝、名稱等

許多低端商品抄襲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等,在售賣時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造成商品混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約束。

2.3.4 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

商家為了讓消費者選擇自己的商品,偽造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還可能偽造產地,夸大質量,向消費者傳達虛假的商品信息,此類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可采取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

3 結語

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立法目的與指導原則上均相同,但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此在運用過程中,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其不同,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因為范圍更廣,可作為知識產權法的補充法律對知識產權法無法覆蓋的行為進行約束。從本文中可以看出,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許多情況下均可以得到使用,卻正是知識產權法無法覆蓋的范圍,因此,分析研究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關系,是更好的使用兩種法律為人民服務。兩者的協同合作使得市場秩序的維護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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