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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治本”工作的探索與實踐

2018-01-22 05:22陳少玲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關鍵詞:治本供電局剖析

陳少玲

(523000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東莞供電局 廣東 東莞)

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黨風廉潔建設戰線不變的追求。在實踐中,東莞供電局紀委重視和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通過“以案治本”,更好地發揮了案件查辦在懲防腐敗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一、“以案治本”提出的背景

當前,供電企業查辦案件,不僅僅是維護企業健康發展的需要,更是推進企業和諧、健康發展的需要。通過對近年信訪案件的歸納剖析,我們發現信訪件整體上呈現上升的勢頭,從案件發生的類型來看,主要有違反八項規定精神,違反勞動、人事、組織紀律,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違反道德、行風規定,違規經商、瞞報個人有關報告事項以及行賄等問題,縱觀此類案件,此類案件都是反復強調的老問題。在持續高壓態勢下,為什么這些案件屢禁不止,一而在,再而三地發生?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大家普遍認為,過去的案件查處,只是針對腐敗現象進行了糾正和治理,側重于治標而忽略了治本,沒有從根本上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為此,我們提出了“以案治本”的思路,目的在于通過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建立并落實“一案一剖析”、“一案一警示”、“一案一建議”、“一案一回訪”為主要內容的“四個一”制度,以查促改,以案促教,不斷強化案例教育效果,通過制度的約束作用、懲治工作的威懾作用達到了標本兼治的目的。

二、當前“以案治本”存在的問題

經過近幾年反腐工作的開展,腐敗的滋生蔓延得到了一定的緩解,但卻未能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原因雖然有多方面,但未能充分發揮以案治本的作用就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懲處寬軟松,查處案件威懾作用軟化

對于一些腐敗案件,企業的紀檢監察部門在查處案件時都遵循著“舉報什么查什么,查到什么算什么”的心理,調查不深入,缺乏除惡務盡、窮追猛打的決心,讓腐敗分子萌生了僥幸心理。在日常案件的查處中,經多次舉報“查無問題”,最后卻從小貪演變成“碩鼠”的例子并不少見,他們正是在自己或身邊人一次次“小魚漏網”的過程中心存僥幸,逐漸發展到肆無忌憚,最后一腐到底,不可收拾。

2.剖析不深入,查處案件“糾偏”作用淡化

其實生一個案件的發生,其背后都隱含著體制機制制度上存在漏洞和缺陷,每一次案件剖析,都是對相關制度的一種再審視、再梳理,針對薄弱環節“亡羊補牢”,但是在現實中,這一環節往往被忽略,辦案人員為辦案而辦案,滿足于查處違紀違法事實,很少去深入細致的分析案件發生的具體原因,與相關部門的溝通、提醒也做的不到位,其結果就是案件雖查,卻沒有徹底鏟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3.措施不得力,查處案件“警示”作用弱化

供電企業紀委查辦案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通過案件的查處,在正風肅紀的同時警示教育他人,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以案說紀,以案說法,幫助黨員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線,營造不敢腐、不想腐的氛圍,才是查辦案件的關鍵所在。但在現實中這點做的遠遠不夠,甚至有的單位對于身邊的案件抱著“不能揭自家短”的想法,明明身邊有活生生的例子,在廉潔教育時卻舍近求遠,不痛不癢的拿來別人的例子來教育,至使所查處案件的警示作用弱化。

三、發揮“以案治本”作用的有效途徑

查處違法違紀案件,是黨章和國家法律賦予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任務和職責,也是懲治腐敗,端正黨風政風的重要舉措之一。其目的不僅僅在于懲處違紀違法行為人,更重要的意義在于以治標促治本,在發揮以案治本作用方面,東莞供電局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

1.注重案例剖析,找準“病癥結”

在案例剖析中我們不難發現,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件的發生。都與單位內部監督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息息相關,所以說,注重案例分析,認真分析案件中暴露出來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找準病癥結并強化動態監控,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是以案治本的一項重要功能。

近年來,東莞供電局紀委注重把查辦案件與完善管理、創新監管模式相結合。每季度、年度剖析信訪件、案件反映問題情況,對所發生案件按照違反六大紀律類型進行典型案例匯編,鏈接相關的條例內容對案件深刻剖析,注重從案情相似的多個案件中找共性,從頻繁發生的相似案件中尋找管理的薄弱部位和環節。針對信訪初核、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定性定量分析,分析產生腐敗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查找涉及各業務領域存在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把腐敗問題多發、高發的領域和重點部門、重點環節作為重點監督的對象進行治理,通過把握發案規律達到了強化動態監督的目的。

通過查缺補漏將辦案成果轉化為管理成果,較大地延伸了以案治本功能。

2.注重后期治理,推動成果轉化

做好案例深層剖析,只是以案治本的第一步,只有把查辦案件與完善管理、創新監管模式相結合,在源頭治理腐敗上下發揮已查處案件的作用,將辦案成果轉化為管理成果,才是以案治本走出的最實質一步。在日常工作中,紀委對辦案中發現的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通過《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等形式提出改進或完善建議,并配套開展糾建結合、風險再梳理等活動,或通過建章立制構建預防腐敗的長效機制,推動辦案成果向管理成果的轉換,從而有效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糾建結合,就是通過“四風”回頭看或專項巡察工作,把排查信訪件、案件發現問題作為重點任務,開展自查自糾與督促整改,如東莞供電局通過開展“清風行”專項檢查活動,與查辦案件的剖析相結合,通過專項檢查基本摸清了制約基層單位發展的問題存量及短板,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在向相關責任部門及時發出監察建議書及廉情預警通知書的同時,紀檢監察部門也要做好自身制度建設的自查、反查工作,梳理風險,更好將反腐關口前移,如東莞供電局紀委組織制定《關鍵領域廉潔風險管控手冊》,要求下屬單位在營銷管理、大修技改、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多經管理等領域結合本領域業務工作實際及時更新崗位廉潔風險,利用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等工具和方法,把廉潔風險管控關口前移,堵塞管理漏洞。

3.注重警示教育,隨時“以案說法”

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一直是黨風廉潔教育的一個好傳統。相對于電視上,書本上的案例,發生在身邊的違法違紀案件對于一個單位的干部員工來說更有震憾力,說服力,是不可多得的反面教材。所以充分發揮這些身邊已查處案件的警示作用,是發揮“以案治本”功能的重要組成部分。紀檢監察機關應堅持把查辦案件與開展教育相結合,隨時把案例制成“針劑”,開展針對性強的警示教育。主要是做到三抓。

一是抓好案件查辦過程中的廉潔教育。在查辦案件調查取證的同時,結合涉案人的實際情況向他們宣傳黨政紀條規,讓他們明白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有則主動交代問題,改正錯誤,無則加勉,強化自律意識。

二是抓好案件查處后的廉潔教育。在案件查處結束后,及時形成案件剖析、案件通報材料,在一定范圍展開警示教育,起到“查處一案,警示一面,治理一線,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是抓好重點人員面對面的教育。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對于與案件相關的部門、崗位以座談、談話提醒等方式進行約談。一方面敲響警鐘,另一方面在心理上起到震懾作用,對領導干部身上可能存在的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起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目的。

總之,供電企業查辦案件工作如果僅停留在嚴肅執紀層面,是遠遠不夠的,只有繃緊“以案治本”之弦,才能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以案為鑒,增強教育的說服力、監督的震懾力、制度的約束力,汲取教訓,構筑拒腐防變的思想長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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