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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胎兒撫養費請求權

2018-01-22 05:22徐世怡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關鍵詞:民事權利個人利益撫養費

徐世怡

(237000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 安徽 六安)

一、胎兒撫養費請求權的法律基本內涵

在侵權行為下所謂胎兒撫養費請求權,應是指胎兒在出生前發生侵害事實而造成胎兒將來出生后本來可以享有的接受撫養費的利益遭受損失而產生的請求賠償的一種權利。其特征表現如下:

(1)胎兒撫養費請求權是因在胎兒出生前發生的侵害事實而造成的。該侵害事實形式多樣,只要能造成胎兒將來出生后其應獲得的撫養費遭受損失的侵害事實都可以。

(2)在胎兒尚未出生之前,對胎兒支持的要求是一種潛在的期望。由于它尚未享有此類權利的權利,其父母將在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一并提出要求。如果這種說法發生在胎兒出生后,則胎兒不再是胎兒,而是具有民權的受試者。行使支持索賠的權利不再有任何障礙,因為它暫時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法定代表人,父母代表他行事。

(3)胎兒撫養費請求權的權益享有主體是胎兒。依我國現行法律,胎兒雖然沒有權利能力,但其法定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4)請求胎兒維持的權利伴隨著提升條件。所謂解除條件,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中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在附隨條件得到滿足時失去法律效力的情況,也稱為消滅條件。胎兒有獲得將來接受撫養費的期待權利,如果胎兒在出生后死產,其沒有權利能力,回顧過去,要求贍養費的權利自然消失。如果支付報銷,報銷可以退還給接收方。

二、胎兒撫養費請求權的理論基礎

我國學者楊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權利延伸保護理論,即法律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人身權利的同時,也延伸了出生前或死亡后的人身法益保護。筆者認為,楊教授的理論可以作為胎兒維持請求權的理論基礎。人身權利的延伸保護理論擺脫了傳統權利和能力的限制。它以合法利益為胎兒法律保護的基礎,避免了以權利能力為主張基礎帶來的尷尬局面。與羅馬法相比,當胎兒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其權利和能力應從受孕時開始計算。說服力。而且也對應了我國現行法律對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權益的保護規定。

楊教授的人權保護擴展理論的基本思想是在現代人權觀的指導下,以維護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統一為根本目的,追求創造和保護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和諧統一。自然人的本性。其基本觀點是:第一,自然人在出生前和死亡后都具有與個人權利相關的人身前法律利益和持續的人身法律利益。法律規定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因為他們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然而,事實上,在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能力之前、之后,某些個人利益已經存在或繼續存在。這些個人利益與主體在其存在過程中的個人利益有關。雖然這些個人法益不同于自然人的人身權利,但它們是受保護的。法律利益在維護主體的法律人格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其次,早期的人身法益與延續的人身法益和人身權利相聯系,形成完整的自然人個人利益。個人合法權益、個人權利和個人合法權益的延續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個人權利和利益的保護,任何一個環節的保護的缺失必然導致對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保護的缺失,與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再次,對自然人和現有的和持續的個人合法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制度的個人利益的完整性決定了法律對自然人的人身權利的保護必須以個人為中心的權利的法律保護三是向前和向后延伸,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和繼續個人合法權益。沒有人身權的保護,自然人就喪失了基本的法律人格和人權。但是,如果法律只保護個人的權利不前和出生后保護自然人的合法利益,自然人也會失去其完整的法律人格和基本人權。只有充分保護個人權利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維護的完整與自然人的人格統一性,建立社會統一的價值觀,維護社會利益。

三、胎兒撫養費請求權的行使是胎兒撫養費請求賠償的實現

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對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具有一定的權利和利益。擬存在胎兒撫養費請求權的理論基礎是人身權延伸保護說,那么究其法律性質是一種基于先期人身法益的獨立請求權。在侵權行為下,胎兒將來出生將獲取的撫養費利益遭受損失,而以先期人身法益為依據請求侵權人進行撫養費賠償,以實現其權益。由于胎兒地位的特殊性,其撫養費請求權的行使也具有特殊性,筆者認為應該確立三項原則:

一是確立胎兒權利受法律保護的原則。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胎兒權利的保護沒有明確規定,但沒有禁止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保護胎兒權利符合民法的一般原則所建立的公共秩序原則和良好習俗,這也是父母出生前或自己保護胎兒權利的基礎。出生后的法律手段。 承認胎兒的公民權利的存在與現行的法律規定并不沖突,因為公民權利和公民權利的能力是不一樣的。民事權利能力不能脫離特定的人,所以從出生到死亡。但民事權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與人分開,表現為延伸到出生前和死后時期,享有出生前的繼承權,享有死后聲譽權和保留權利。 版權。 由于胎兒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不應否認公民權利的存在。只有出生前的公民權利,即胎兒的公民權利,才是一種特殊的期望權利,只有在出生后才能轉化為真正的權利。如果胎兒在出生后無法存活,其權利也不可見。

二是建立“便利,便捷”的原則,對當事人和法院的便利。如果胎兒的損害保護請求包括要求為胎兒出生前由黨提起損害賠償,那么它不應該被簡單地解雇或分成的情況下,增加當事人的投訴,它不是適當中止審理。在案件當事人的其他權利不能及時得到保護,他們的受益人應在侵權賠償訴訟,要求共同償還。

三是要建立公平的保護原則,保護胎兒的權利,同樣的犯罪者的權利。對于侵權責任的原則是主要故障。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公平原則等,一般侵權行為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侵權行為形式也日呈多樣化,其責任的歸責適用也不一樣,因此,在保護胎兒撫養費請求權權利時,也要考慮侵權責任的歸責,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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