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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人民陪審團”制度的構想

2018-01-22 05:22王景鑫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關鍵詞:陪審團審理司法

王景鑫

(251500 山東省臨邑縣臨邑鎮人民政府 山東 德州)

一、我國“人民陪審團”制度釋義

我國的社會主義人民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案件事實處理的一種司法參與制度。即在法院具體的案件審理中,從事先遴選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名單中隨機抽取若干人組成案件陪審團,參與該案件的司法過程并決定該案件的司法處理的一種司法制度。

二、陪審團制度的淵源及我國現階段進行的有益探索

追溯到陪審團制度的起源,英國是該制度的發源地。諾曼征服后,陪審團制度的雛形從法蘭克帶到了英國,其確立的標志性事件是1166年,亨利二世頒布《克拉靈頓詔令》,將陪審團參與司法活動的制度正式確立下來。起初的陪審團成員是作為案件事實證人而參加到案件審理活動中來的,發展至今,陪審團制度逐漸演變出兩種主要類型。一種是以英國及其殖民地為代表的陪審團制度,該制度下的陪審團雖然最初也適用于民事審判,但現今通常只適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活動,一般由9~12人組成大陪審團。其職責在于判斷案件事實以及將有關事實確定后的法律選擇上,參與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另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陪審團制度,既可以適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也適用于重要的民事審判,如美國電影《失控陪審團》就講述了陪審團參與并影響法院民事審理的故事。該類型陪審團由12名陪審員和12名候補陪審員組成,職責在于對案件事實進行裁決,而具體法律適用交由法官決擇。兩種類型的陪審團都要求一定數量的陪審員參與,但并不要求陪審團各成員的裁決達成一致,并且對案件事實的裁決為終審裁決,當事人不能對陪審團裁決提出上訴,但仍可以對法律的適用部分提出上訴。如果陪審團裁決決定被告無罪,則不得對該案提起訴訟,即該案不必再進行審理。

近年來也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于2010年在全省法院全面推廣“人民陪審團”制度,而該省某些法院自更早一些時候就開始建立了試點。在陜西省,為擴大人民的司法參與,部分地區法院逐漸開始實施“案件處理旁聽人員意見征求表”制度,和人民陪審團制度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三、構想具有我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團”制度的具體內容

(一)人民陪審團的組成

結合我國已經進行的有益探索,個人認為各地法院首先應建立“人民陪審團成員庫”,成員的遴選程序分為兩種:一種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推薦人民群眾,經鄉鎮政府或街道辦審核,報人民法院審查備案后,形成“人民陪審團成員庫”;另外一種由通過法院公告、邀請或單位推薦、自我報名等方式,由法院直接進行資格審查后決定聘任。成員資格方面,只要是23歲~70歲的有選舉權的中國公民、未受過刑事處罰、身體健康、具有社會一般人的判斷理解能力、熱心并有時間參與審判活動即可。為保證人民全面參與司法權和民意代表的廣泛性,原則上各基層法院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人數不低于500人,中級法院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人數應保持在該地區人口的五千分之一到萬分之一。

具體到個案的審理,人民法院先從陪審團成員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成員組成該案人民陪審團,數量大概7到10名,如因客觀情況無法達到該人數的,可適當降低標準。然后具體審查有無回避情況,確定最終陪審團名單。

(二)人民陪審團的職能

就我國已經進行的一些實踐而言,如河南省推廣的“人民陪審團”制度,人民陪審團只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并且對案件處理既不決定定罪問題,也不決定量刑問題。個人認為,這種實踐可以更大膽一些,可以充分相信人民群眾的集體智慧,讓人民陪審團不僅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而且也參與到疑難復雜或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去,具體適用的案件范圍可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予以解決。在案件的處理方面,人民陪審團主要負責案件事實的認定,重點在于依據樸素的是非觀念,依據生活真實經驗,來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對事實形成有效裁決后由法官或合議庭負責相關法律的適用。

(三)人民陪審團的裁決的效力

人民陪審團要做出有效裁決,需要絕對多數成員形成一致意見,方能確定為有效。如因客觀條件人民陪審團成員人數為5人的,應確定一致意見形成的裁決為有效裁決。人民陪審團對案件事實作出的有效裁決,考慮到我國法律環境和公民法律水平的現實,不應照抄照搬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現階段不宜賦予其終審裁決的效力。當事人若有新證據證明人民陪審團對案情事實的裁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允許其對該裁決部分連同法官的法律適用部分一同上訴。

(四)人民陪審團成員的保障制度

為保證人民陪審團成員能正常履職,首先應在經費和工作保障上予以支持。人民陪審團成員的遴選費用支出和人民陪審團成員因正常履職所造成的誤工等費用應由財政全額支付,人民陪審團成員參與案件審理活動和發言均受法律保護,人民陪審團評議裁決案件事實應保障在不公開條件下進行。

四、人民陪審團制度的實施

由于我國國情及司法現狀的制約,人民陪審團制度將是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在繼續保留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優點的同時,可先由法律作出決議,確認人民陪審團作為審判參與者的合法地位,允許部分人民法院先行試點,待較為成熟后,再推廣試行。最終等條件成熟的,再行修改相關法律,明確人民陪審團做為人民法院的審判參與組織形式。最后,修改憲法,將人民陪審團制度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予以確認。

五、結束語

人民陪審團制度的建立作為拓寬人民參與司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必須不斷完善并長期堅持。但任何一項訴訟制度的制定實行,都要考慮它的產生背景,生長的土壤條件以及司法實踐的現實水平,切不可不盲目照抄照搬國際經驗。但為了完善我國的審判制度,應切實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適合我國國情的人民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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