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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思考

2018-01-22 11:22馬狀立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
關鍵詞:受贈人婚姻法生效

馬狀立

(510600 廣東為峰(白云)律師事務所 廣東 廣州)

現在婚姻法被稱為80年婚姻法,施行日期是1981年1月1日。隨著改革開放,我國的社會生活發生了日新月異的變化?;橐龇⒎〞r的時代特點慢慢的也隨著社會的關注點產生了新的變化。例如,原來的家庭概念是生活在一起的人,現在慢慢的發展為以夫妻關系為基礎的,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小范圍。當然在婚姻法第三章的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被列入了家庭關系。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審判實務上,卻被越來越多的使用到離婚案件中來了。該條文的規定是:有該情形者,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遺囑可能出現的情形有如下幾種情況。

(1)如果接受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先于立囑人死亡。那么,這份遺囑是否仍然有效?筆者認為,遺囑的生效時間是立囑人死亡時為生效時間。在接受人先于立囑人死亡時,該遺囑的相對一方已經不存在了。所以,應當認為該份遺囑不生效。假如,接受人系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現呢?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那么遺囑仍然有效。

(2)如果立囑人在接受人離婚前,又重新立下遺囑。那么該遺囑的內容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新遺囑由于舊遺囑的適用原則,在新遺囑有效的情況下,舊遺囑不生效。

(3)如何認定遺囑的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本文所論述的法條規定,在遺囑中寫明歸接受人“個人”或“一人”字眼的情形,一般均認定為接受人個人財產。反之,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在遺贈撫養協議或法定繼承方式取得的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遺贈撫養協議是接受者承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才能獲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筆者認為可以理解為類似于勞動的對價,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對于執行中斷的遺贈撫養協議所結算的勞動報酬,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定繼承的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贈與可能出現的情形有如下幾種情況

(1)贈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贈與合同從合同法學的角度來看是一個單務合同。財產中動產轉移交付為生效條件,不動產、車輛、航空器等以變更登記為條件?;橐鲫P系存續期間達成的贈與意向,離婚后交付的,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認為,從合同法的角度理解,單務合同是施贈人承擔給付的義務,但卻不享有獲得對價的權利。那么,在一般情況下,施贈人在沒有交付前是可以隨時撤回贈與決定的。因此,贈與合同的生效的條件為財產的給付?;閮鹊馁浥c協議在沒有給付的情況下,只能認定為成立并未生效。這種成立的未生效的贈與合同,受贈人不存在追索權利。所以,離婚后取得的受贈財產應認定為受贈人個人財產。

(2)受贈財產是否只是限于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與《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均規定了父母對子女購買房產的贈與。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從實物分房到貨幣分房政策的變化,以及大量農民工進城置業的多重因素作用下,城市的房地產價格已經成了家庭開支的重大事項,一對剛結婚的小夫妻僅憑工資或者創業初期的收入是很難實現在結婚前購買一套商品房作為婚房的。全國人大公布的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因此修改法律需要非常慎重。為了適應社會的情況的變化,由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作出一定的司法解釋來適應新情況、新問題的解決。但是,列舉了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是贈與,給付動產或者金錢算不算呢?在民法領域,普遍觀點是法無禁止皆自由。因此,給付其他財產也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了列舉的父母施贈外,兄弟姐妹親戚朋友,或者社會上的捐贈是否也可以呢?筆者認為,只要是不違法的情況,接受人又愿意接受的,當然可以認定贈與合同成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哪些贈與是可以追索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是以交付為生效要件的,但是在未交付的情況下,受贈人是不享有追索的權利的。但是,萬事都有例外,合同法規定了兩種特別情況可以追索。一種是公證的贈與,一種是公益的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由于具有比較正式的,且具有嚴格程序的作出。法律賦予了其可以具有追索權利。這種情況下,是經過慎重的考慮的。如果受贈人身體遭受到了重大疾病,或者由于某種原因導致生活非常困難,施贈人出于公益的目的而表達的施贈愿望,而受贈人表示同意的。受贈人就應當履行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受贈人也是享有追索權利的。當然,在公證后或者表示公益捐贈后,施贈人由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4)受贈人因為疾病而獲得的公益捐贈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接受捐贈是接受贈與的一種不同表述,或者說是接受贈與的一種細分。由于受贈人患有某種重大疾病,而家庭財產有無力支撐治療費用或者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擁有公序良俗的社會,經常會有一些好心人行善,對其進行捐贈。但是對于這類的財產給付,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結合婚姻法十八條的全部法條來整體理解立法原旨?;橐龇ǖ谑藯l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具有人身屬性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對于受贈人因為患有重病而接受的社會捐贈,受贈人本意就是提供給受贈人治病的,因此認定這種贈與應當屬于受贈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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