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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搶劫案件犯罪實施階段的反偵查行為相關問題探析*

2018-01-22 16:21呂新華
法制博覽 2018年31期
關鍵詞:作案人作案偵查人員

呂新華

山東政法學院 山東省高校證據鑒識重點實驗室,山東 濟南 250014

一、系列搶劫案件反偵查行為的含義

要準確的界定反偵查行為的含義,既要從理論上充分理解反偵查行為一詞所包含的內容,又要從偵查實踐上充分了解反偵查行為所涵蓋的范圍。反偵查行為一詞的關鍵為“反”字,《現代漢語詞典》中“反”字含反抗,反對之意;《辭?!分蟹纯山忉尀榕c“正”相對,引申為反對?;谏鲜鼋忉?,反偵查行為可理解為兼具進攻性和逃避性的行為[1]。

要全面理解反偵查行為的含義,從偵查實踐來看,還應該明確:

第一,反偵查行為不是孤立存在的,與犯罪行為密切相關,可以說沒有犯罪行為就不存在反偵查行為。同時,在許多犯罪案件中,反偵查行為與犯罪行為又不是截然分開的,二者存在交叉或同一。

第二,反偵查行為的實施主體既可能是作案人本人,也可能是作案人以外的其他人。如作案人的朋友、親屬等,他們為了使作案人逃避法律的追究,可以在作案時間、作案工具等方面做假證,或通過其他行為來幫助作案人,他們所實施的行為也應屬于反偵查行為。

第三,關于反偵查行為對抗的客體。反偵查行為對抗的客體是偵查活動,本文主要研究系列搶劫案件中的反偵查行為,依據案件性質其對抗的客體故為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第四,實施反偵查行為是作案人的一種本能。作案人在犯罪過程中獲得犯罪收益的同時還妄圖逃避刑事追究和法律的制裁。犯罪行為作為一種觸犯了刑法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偵查機關必然要對其依法進行偵查,查找犯罪證據,緝拿作案人,最終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這絕非作案人所想看到的結果,他們會千方百計的從各個方面實施反偵查行為,借以達到逃脫法律制裁的目的,這也是人自我保護的本能體現。

第五,作案人在犯罪的各個階段都有可能實施反偵查行為。以往很多人認為,反偵查行為主要集中在作案人實施犯罪之時,這就造成對犯罪實施階段中反偵查行為的關注和對其他階段反偵查行為的忽視,事實上,作案人的反偵查行為在案前、案中、案后都是存在的[2]。

由此可見,反偵查行為是指作案人在其犯罪活動的各個階段,為了阻礙、破壞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和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手段和行動方法。

二、犯罪實施階段反偵查行為的具體特點

(一)作案過程的快速性

在諸多系列搶劫案件中,作案人在犯罪準備階段精心策劃,對作案場所反復踩點,對作案過程進行預先演練,對現場可能出現的異常情況設計多套處置方案,其目的就是最大程度的縮短作案時間,最快速的實現犯罪目的,從而做到“以快制勝”。在“11.12”劉氏兄弟案件中,其踩點過程精細,畫出路線圖方位圖,并對整個作案過程進行模擬演練,對每個步驟反復琢磨,從而找出最快捷的方式方法,力爭做到“突然襲擊、快速作案、快速逃離”,這也對警方的應急反應機制提出了挑戰。

(二)犯罪組織的嚴密性

系列搶劫案件多以團伙性犯罪為主,團伙成員多有前科劣跡和反偵查經驗,其主犯更是“多謀善斷”,為使整個作案過程滴水不漏,在其精心策劃下,各團伙成員在踩點、望風、接應、保管裝備等工作中分工明確。作案人認為,做大案能否成功關鍵取決于各成員的有效配合,只要分工明確、配合到位,取勝的幾率就比較大。事實證明,作案人的這種反偵查行為具有一定的實際效果,且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

(三) 作案手段的殘暴性

首先,在系列搶劫案件中,作案人為達目的心狠手辣不擇手段,不論是受害人還是周圍群眾,妨礙其順利作案者,堅決予以清除。

其次,此類案件具有極強的暴力性。以張君案為例,到破案時為止,該團伙已擁有散彈獵槍24支、制式軍用手槍14支、鋼珠槍1支、微型沖鋒槍2支、子彈4700余發、手榴彈4枚。張君經常告誡團伙成員“開槍必須打頭部,特別是對付警察,至少要開兩槍以上?!边@伙歹徒自1992年至2000年的8年時間里,共作案22起,殺死28人,搶劫黃金飾品、出租車輛、現金等財物價值600多萬元。

(四)作案行為的反常性

事物的發生、發展、變化都有其規律性,案件和犯罪痕跡當然也不例外,所以作案人費盡心機制造的假象具有反常性,必然與客觀規律不協調。同時,必須明確的是,犯罪現場中所有的反?,F象并非都是作案人所為,有的是不明真相的群眾所致,有的是偵查人員無意識的觸動所致[3],有的是自然因素所致,以上均需予以明辨。

我們這里說的反?,F象專指作案人故意偽裝的反?,F象,主要包括對犯罪主體的偽裝、對案件性質的偽裝、對作案動機和目的的偽裝,對現場痕跡的偽裝等,這些反常的現象恰恰暴露了作案人反偵查行為的蛛絲馬跡,制造現場反?,F象只會留下更多的犯罪信息,同時也反映出更多的犯罪心理痕跡,成為偵破案件新的突破口。

(五)破壞證據的不徹底性

作案人總是試圖通過各種努力徹底清除掉自己遺留的痕跡,而此類違背客觀規律的行為無法實現上述目的。作案人在清除已有痕跡的同時,又留下了新的痕跡物證,就此而言,完全清除痕跡沒有實現可能性。這種不徹底性主要表現在:作案人在現場很少破壞未觸動的客體,未觸動的客體也是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分析作案動機、作案人數、作案過程、有無專業知識等極有意義;作案人通常僅破壞客體的外部狀態,這相對比較容易,但客體的內在結構是很難改變的;留在現場的微量物證很難徹底清除,比如作案人作案時無意識留下的泥土、毛發、纖維等,這是作案人難以控制的,這些雖然不起眼,卻蘊含著寶貴的信息[4];作案人十分注重對犯罪行為留下的痕跡的清理,而對自己在現場的非犯罪行為留下的痕跡并不十分在意,這往往成為偵破案件的重要線索;作案人在現場偽造、破壞的多是物質痕跡,而物質痕跡所透漏出的作案人的心理痕跡是難以遮掩的。

三、犯罪實施階段反偵查行為的主要表現

犯罪實施階段反偵查行為的表現因受作案人的作案經驗、心理素質、應變能力、客觀環境等方面的影響會有很多不同,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偽裝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的偽裝主要包括作案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對自身的偽裝、對案件性質的偽裝和對作案動機、目的的偽裝。

1.作案人的偽裝

(1)偽裝人的自然特征。頭部及面部的偽裝:臉上抹黑、畫痣或戴頭套、戴面具等;手的偽裝:主要是戴手套或膠布,避免在現場留下指紋;腳的偽裝:有的利用鞋套,有的現場使用鋪墊物,以免在現場留下足跡,還有的大腳穿小鞋、小腳穿大鞋等。另外,也有通過步法的變化來偽裝現場的,還有的作案人在現場故意學說某地方的方言,給人以誤導。

(2)偽裝社會身份。在系列搶劫案中,作案人有時為了較為順利的接近受害人,故意身著特種行業的服裝,如軍、警、工商、交通等行業的制服,或用各種假證件證明自己從事某種行業。2017年3月,某市公安機關偵破的劉某義、劉某昌系列搶劫殺人案中,作案人借助報紙征婚啟事約見女性,并稱自己做糧油生意,有住房和私家車,以此騙取被害人信任,并借機對其實施搶劫。

(3)偽裝他人作案。作案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經常把事先準備好的帶有他人痕跡的物品留在現場,目的就是為了迷惑偵查人員,擾亂偵查視線,遲延破案進程,保護自身安全。

2.偽裝案件的性質

正確判斷案件性質是偵破案件的前提,為此在系列搶劫案件中有的作案人就此大做文章,以擾亂偵查方向。例如,從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江西某地連續發生利用東風牌大貨車進行系列搶劫的案件,作案人駕駛大貨車故意與其他車輛相撞,并致人傷亡,然后將其搶劫一空后逃之夭夭,表面上看是交通肇事,實質是搶劫案件。

(3)偽裝作案動機和目的。即作案人用一些偽裝行為來改變現場的真實狀況,企圖掩飾其真正的作案動機和目的。如作案人為了掩蓋自己搶劫的動機,故意殘忍的將被害人殺害,甚至還寫下一些憤恨的言詞,以顯示報復殺人的作案動機,從而迷惑偵查人員。

(二)破壞現場

犯罪現場是偵查破案的起點和基礎,其中的任何蛛絲馬跡都有可能成為偵破案件的突破口,所以偵查機關十分注重對現場的勘驗,同時,作案人也深知現場信息的重要性,因此,作案人在實施犯罪之后離開現場之前,煞費苦心的破壞留在現場的痕跡物證,以期完全清除作案痕跡。在系列搶劫案件中,典型破壞現場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清除痕跡。作案人用掃帚、拖布等清除現場遺留痕跡或者用水對現場加以沖洗。例如,2015年發生在濟南市的一個團伙系列入室搶劫案中,每一起案件作案人在離開現場時用塑料盆將室內潑滿水,又用拖布、笤帚和毛巾將室內地面和其他觸摸過的部位全部擦洗后逃離現場,致使偵查人員很難提取到痕跡物證。

2.火燒現場。作案人在逃離現場前焚燒現場,借以破壞現場的遺留痕跡。例如個別搶劫黃金首飾店鋪的犯罪團伙會放火焚燒現場,給偵查人員提取痕跡物證制造困難,從而逃避警方打擊。

3.消除嗅源。警犬追蹤是偵查機關追捕作案人的有效手段,作案人也深知此招的厲害,所以破壞和消除嗅源成為作案人逃離現場前必須實施的行為,常見的手法如撒胡椒粉、噴灑酒精、汽油等。2013年發生在遼寧某市的“3.18”搶劫運鈔車案,作案人在丟棄逃跑用的面包車時,里面就撒了很多胡椒粉,目的就是為了消除嗅源,逃避警方的緝捕。

4.殺人滅口。近幾年出現的系列搶劫案件表明,作案人心狠手辣,在謀取錢財的同時,為達到反偵查的目的經常殺人滅口。劉氏團伙案件中,劉某國經常囑咐團伙成員,現場凡是反抗的人和凡是看到他們面目的人都要殺掉。此外,前幾年發生在四川成都和重慶的機關單位系列搶劫殺人案中,作案人專門在樓道內搶劫下班的單身女性,而且用匕首當場捅死受害人不留活口。這就給現場訪問并及時獲取證人證言增添了困難。

四、犯罪實施階段反偵查行為的主要對策

作案人犯罪實施階段的反偵查行為主要是對犯罪現場上各種痕跡物證的處理,但由于其清理的不徹底性,犯罪現場仍是我們的信息源,當然除細致勘驗之外,也要重視知情人的走訪、電子信息的運用等方面的工作[5]。本階段我們主要可以采取的具體對策如下:

(一)快速行動,多管齊下

在系列搶劫案件中,作案人講究“以快制勝”,偵查機關要想掌握主動,就必須做到反應更快、部署更快、行動更快、協調更快,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應對作案人的“以快制勝”策略。比如,鄭州的“11.15”特大持槍搶劫案發生后,偵查機關快速行動,在最短時間內火速趕到現場,此時發案時間不久,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沒有遭到破壞,被偵查人員順利提取,同時遺留在現場知情人的腦海中的意識痕跡還比較清晰,這就為偵查人員現場訪問提供了便利。另外,當搶劫案發生之后,應多管齊下多措并舉。各警鐘要有效配合,交通管制、車輛排查、陣地控制、嫌疑人摸排等應立即展開,同時積極向周邊地區發布協查通報,力爭串并案件獲取更多犯罪線索??傊?,案件的偵破既要有重點又要全方位綜合攻堅。

(二)細致勘驗現場,深入走訪群眾

現場是“信息源”,是作案人在現場活動的客觀反映,所以偵查人員必須吃透現場,細致勘驗現場,不能放過現場上的任何蛛絲馬跡,有時候一根毛發也能成為揭開案件謎團的關鍵證據。

要重視對現場出入口的勘查,出入口是作案人實施犯罪的必經之路,他們往往在進出現場時,停留時間較長,行為動作較多,技術人員要注意發現和提取手印、腳印、工具痕跡及纖維等遺留痕跡物品;要重視對作案人最感興趣部位的勘查,實施犯罪過程中,作案人在其最感興趣部位活動時恰好是其心理最沖動、出現失誤率最高的時刻,加強對這個部位的勘查,可以發現有價值的痕跡、物品;要重視對關聯現場的勘查,偵查實踐表明,作案人在關聯現場時的心理狀態是最緊張的時候,為了穩定情緒,有的要吸煙,有的要吃東西,還有的要大小便等等,因此,加強對關聯現場的勘查,可以獲得有價值的破案線索;要重視對電子信息痕跡的勘查,隨著科技產品的普及,發現和提取其中儲存的有用信息對正確分析作案時間、作案過程、作案人數、作案人特點,準確確定偵查方向,甚至直接認定作案人都將起到重要作用。

在現場訪問過程中,要深入走訪群眾。一要注意走訪時的態度,要尊重群眾、相信群眾,放下架子,用謙虛的態度贏得群眾的信任和支持;二要講究方法,在走訪前要首先了解被走訪人的基本情況及與案件的關系程度,做到直接詢問和間接詢問相結合,初步詢問和回頭詢問相結合,概況詢問和細節詢問相結合,深入細致的做好群眾工作,爭取獲得更多線索。這其中,及時沿途走訪尤為重要。在系列搶劫案件中,作案人往往在進入現場前有窺視、打探情況的過程,而逃離現場后,神色慌張,丟棄東西,甚至逃跑途中藏匿贓款、贓物等等,所以刑偵指揮員必須安排足夠的警力進行沿途走訪,認真細致的訪問沿途居民群眾、過往行人和車輛,邊訪邊查,順線追擊。

(三)視頻導偵,覓跡追蹤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進步,視頻資料作為一種新興的信息資源,其種類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在偵查破案中不斷得以應用,尤其在偵破城區的系列搶劫案件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搜集視頻資料的過程中,不僅要搜集中心現場的視頻資料,而且也要注重搜集外圍現場和關聯現場的視頻資料。盡管作案人“以快制勝”,但終歸會被有效位置的監控探頭抓拍到影像信息。利用這些視頻信息,一是可以獲取破案線索,比如作案人的數量、相貌、體型、衣著、攜帶物品、使用的交通工具等;二是可以分析活動軌跡,循線覓跡追蹤。更甚者,可根據作案人、車輛的運動、逃跑方向,銜接調度當前探頭與前方探頭的畫面對接,實施“接力”追蹤,從而抓獲作案人;三是,獲取犯罪證據,服務訴訟處理。視頻監控錄像作為一種圖像資料,真實、客觀記錄的與案件相關的內容,可以作為證據在訴訟過程中使用,直接證實犯罪[6]。

(四)注重用反常規思維分析案情

反常規思維是一種多向性、發散性、逆向性的偵查思維,尤其指對違背常規、常理的非常規犯罪心理、犯罪行為和行為人的分析和判斷。面對智能型犯罪迅猛發展的殘酷現實,在偵破系列搶劫案件中,我們更要注重使用反常規的偵查思維來分析問題,以免被以往的經驗、套路所限制而走入誤區。

2009年3月,山東省某市接連發生女出租車司機遭搶劫殺害案件,偵查人員分析,前幾起案件發生在市郊的西部和南部,近期作案人很可能在市郊的北部和東部繼續作案,隨后偵查人員對市郊與先前案件相似的環境場所進行布控,一周后在市郊北部布控地點抓獲了作案人。本案沒有局限于傳統的偵查思維模式,簡單的從被害人交往關系和對具有前科劣跡人員開展偵查,而是利用了系列案件本質而簡單的一面,即系列案件時空的連續性、手段的習慣性、目標選擇的特定性,明確“系列案件的證據在個案之中,線索在個案之外”的偵查理念,敏銳預測犯罪趨勢,周密部署,及時將作案人抓捕歸案。

(五)加強偵查協作,積極開展并案偵查

有效的并案偵查可以匯集更多的線索,使偵查人員避免簡單、孤立的看問題,更大程度的發現案件之間的內在聯系和作案人的體貌特征、作案手段,準確確定偵查方向。就系列性案件而言,之所以能夠并案偵查,因為犯罪主體是同一的,在案件的某些方面必然存在同一,盡管作案人費盡心機實施各種反偵查行為,但存在于案件的任何一個或幾個環節之中的必然聯系是作案人無法消除的。這就要求偵查人員要全面掌握犯罪信息,結合現場勘查及調查材料,找出案件之間相關聯的特征,敢于跨地區、跨案別實施并案偵查[7]。實踐證明,串并案件時,既要善于利用硬件條件,也要增強利用軟件串并的意識,盡可能挖掘“軟件”規律特點,善于研究侵害目標、作案時間地點、作案手段等因素的共性,同樣可使軟件不“軟”,成為案件串并的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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