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國家體育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明確不得在烈士陵園等莊嚴場所開展類似活動,不得因產生噪音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之破壞自然生態、環境衛生和公共場地設施,擾亂社會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此次《通知》規定的“四個不得”,是在充分認識現實矛盾的基礎上制定的,也直接指向一個大眾關切的疑問:是不是只要體現了利用率,廣場舞就應該被容納?換言之,它的界限在哪里?
很多人認為,廣場舞“哪里可以跳”是無解的。首先,《通知》發布以前,沒有相關文件明確哪里是“禁區”,也沒有哪個部門給出權威結論;二則,“哪里跳”是主觀性太強的題目,在廣場舞愛好者看來,公園、廣場、綠地以及“金角銀邊”等任何城市空置場所都可以成為場地,唯一注意的是“怎樣跳”,比如在籃球場沒人打球的時候跳,在機動車道車流量較少的時候跳。這種一味強調“場地利用率”的邏輯,在烈士陵園廣場就照行不誤。
如何規定好噪音分貝數,明確好跳舞時間,每個地方的標準可能都不一樣。這就要求基層治理部門在實際工作中開拓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不僅要盤活場地存量,而且要牽頭組織協調工作,既要聽取廣場舞人群的聲音,也要聽取其他利益人群的意見,引導各方合理預期,避免突發事件引起輿論激化。(新華網11月14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