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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及其在數字時代的新發展*

2018-01-24 19:04張惠彬吳柯葦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重慶401120
圖書館建設 2018年12期
關鍵詞:出版商權利英國

張惠彬 吳柯葦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重慶 401120)

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簡稱 PLR),又稱授予公共圖書館圖書借閱權,用以補償作者因公共圖書館提供其作品予公眾借閱而承受的潛在損失,或者作為政府資助圖書、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之理由。其作用是通過補償作者適當的的經濟利益,鼓勵作者創作和公開作品,從而達到知識產出和知識利用之間的經濟平衡,推動社會創新和經濟的長遠發展[1]。2017年4月27日,英國《數字經濟法案》(The Digital Economy Act 2017,簡稱 2017法案)獲得通過,部分條例已于2017年7月31日生效,其余條款也相繼會在2017年10月1日和2018年10月1日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案將公共借閱權延伸適用于電子作品,同時允許公共圖書館對電子作品進行網絡化的遠端出借。該立法是基于英國自身的經濟發展需求而做出的富有遠見之國家決策,或可成為助力英國在數字經濟時代中保持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優勢的先進立法。目前我國正處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歷史階段,數字經濟時代下知識產能的釋放和提升,對于增強我國文化自信,建設創新型國家,意義重大。系統性介紹英國的公共借閱權制度,同時保持對該國最新立法進程的關注,可為我國相關立法和未來決策提供一定參考。

1 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源起和價值

1.1 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產生及新發展

20世紀40年代開始,英國的著作權人一直呼吁建立公共借閱權制度從而使得他們可以從公共圖書館免費出借其作品的過程中,擁有收取一定補償金的的合法權利。20世紀70年代初,英國作家行動組織(Writers Action Group,簡稱WAG)成立。作為致力于建立公共借閱權的組織,WAG不遺余力地進行游說。社會公眾當時對公共借閱權制度存在著諸多誤解。比如公共圖書館員擔心政府以籌集公共借閱權經費為由,向社會公眾收取公共圖書館使用費,從而威脅到公共圖書館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公益原則①。為了釋除公眾的疑慮,WAG即要求建立一個由政府資助的公共借閱權架構[2]。

1979年《公共借閱權法案》(Public Lending Right Act 1979,簡稱1979法案)確立了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基本原則,賦予英國作者在公共圖書館免費出借作品的過程中獲取一定經濟補償的權利。1982年,英國公共借閱權框架協議(Public Lending Right Scheme 1982 ,簡稱 1982法案)進一步明確了公共借閱權運作的基本規則,例如哪些作者和圖書符合公共借閱權注冊資格,哪些公共圖書館應向公共借閱權辦公室提供圖書借出的數據樣本,以及每年應支付給作者的補償金如何計算等。

2017年,英國文體和傳媒部門(Department for Digital, Culture, Media & Sport,簡稱 DCMS)對公共借閱權條文進行了修訂,內容包括費率調整和數字公共借閱權(Digital Public Lending Right,簡稱 DPLR)的引入等。英國拉開了數字經濟時代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變革序幕,亦在世界范圍內首開數字公共借閱權之先河。目前,英國共有20 953名作家、畫家、攝影師等,注冊為公共借閱權權利人并按年受領公共借閱權補償金[3]。

1.2 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目的

英國的公共借閱權制度通過對作者進行適當補償,旨在尋求公眾利益與私權保護的平衡,從而達到激勵文化創意和創作,合理分配知識經濟利益和促進創新型社會文化發展等目的。立法包含著一個經濟學動因:即作品的潛在交易機會可能因廣泛的公共借閱而受損。學者亨利·漢斯曼和瑪瑞娜·桑提利認為,“圖書公開出借與影片的公開放映,性質上類似,影片制作人既可收取放映費,著作權人亦應收取出借費,作為應得之報酬?!盵4]其原因在于,隨著公共圖書館大量興起,并將其購得的圖書免費出借給讀者閱讀,使得著作權人感到,這種出借行為已經實質影響到了他們作品的銷路,從而有損其本不充裕的經濟收入。長此以往,必然打擊他們創作和公開作品的熱情。所以作家們呼吁當公共圖書館出借其作品時,他們理應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對于上述呼吁,圖書館業界和一部分社會公眾提出質疑,如知識的免費平等獲取乃基本人權,沒有實證研究證明作品出借導致了圖書銷路下降,作品之出借反而加強了作品知名度從而有助其市場銷售,等等。

由此可見,著作權人和公共圖書館事業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利益沖突。因為公共圖書館是推動公共借閱權制度運行的主要力量,在無法保證公共借閱權補助經費和圖書館經費相互獨立籌集和運轉的情況下,要想實現公共借閱權制度之目的十分困難。英國最終決定由政府DCMS單獨主管公共借閱權補償金,每年撥付約660萬英鎊用以作者補償金的支付[5]。

1.3 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價值

英國的公共借閱權模式為“民間推動—政府響應”,是一場由下至上的民權運動催生的結晶。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建立后,產生了諸如推動“社會人文關懷”“記錄國民閱讀數據”“促進著作權人群體和公共圖書館之間的關系正?;薄盀檎奈幕a業決策提供參考”等社會效用[6]。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價值在于:樹立了由政府引導下的,尊重知識、尊重私權和尊重創作的社會風氣和法治觀念,從而在鼓勵作品的傳播和知識流動的過程中塑造了英國社會厚重的文化積淀和富有人文素養的公民群體。相較于機械時代,數字經濟時代的公共借閱權制度對電子作品進行覆蓋,是對電子閱讀和遠程作品傳輸之社會需求的立法回應。這種基于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而進行的法律演進,確保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在數字網絡時代再次引領世界文化產業立法。

2 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建構

2.1 外部建構

公共借閱權制度在建構上有內外兩層。公共借閱權管理機構和其他運行機構是外部構造。管理機構,指負責公共借閱權運營的部門,主要有3種類型:政府部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著作權人組織。其他運行機構包括籌資機構、咨詢機構等,主要負責公共借閱權制度的補償金籌備、意見反饋和制度完善等事務。公共借閱權辦公室是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管理機構,其業務功能主要為接受注冊申請,分發政府補償金,登記在冊作品的轉讓等日常性工作[7]。公共借閱權咨詢委員會是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咨詢機構,旨在向公共借閱權辦公室就英國公共借閱權計劃的運作和完善提供咨詢和建議。該機構成員具有廣泛代表性,是溝通公共借閱權辦公室、公共圖書館和社會公眾的重要媒介。

2.2 內部建構

公共借閱權的內部構造包括權利的生滅、主體客體、權能。權利產生指公共借閱權從無到有的生成過程。權利消滅方式包括到期自動消滅和權利人主動放棄消滅。前者指公共借閱權于法定期限后自動失效。后者指權利人主動向管理機構遞交放棄聲明,從移除注冊之日起,相關作品退出公共借閱權系統。權利主體為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客體多為圖書,并擴展至其他作品和作品的電子版本。公共借閱權具有使用、處分、收益3項權能:使用權能是權利人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公共借閱權的自由;處分權能包括消滅、轉讓、贈與、遺贈等具體內容;收益權能使得權利人從國家財政或其他渠道獲得經濟補償,是該權利的核心內容。

2.2.1 權利生滅

英國公共借閱權的產生方式為申請注冊制,即以注冊作為權利產生的形式前提。注冊類型包括原權利人注冊登記(包括作者授權律師進行的代理注冊),權利受讓人注冊登記,多重注冊登記(Dual registration),遺作注冊登記(Posthumous applications)和同步注冊登記(Synchronising registration)等。原權利人注冊是指以作者為申請人而提出的注冊;權利受讓人注冊指非原作者(如作品受讓方、制作人等合同相對方以及被贈予人、繼承人等)提出的注冊申請;多重注冊指的是一項或多項作品的注冊中存在多個公共借閱權權利申請人;遺作注冊指作者死亡時,正在出版或者尚未出版的作品被繼承或者遺贈的,該遺作繼承人/受遺贈人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以自己名義提出的注冊申請。

英國公開借閱權的消滅方式有2種:權利到期自動消滅和因權利人主動放棄而消滅。到期自動消滅是指權利自作者首次注冊獲準之日起至作者死后第70年,公共借閱權自動失效[8]。權利人主動放棄指公共借閱權權利人(包括作者及其繼受人)主動向公共借閱權辦公室遞交權利放棄聲明,自作品從注冊中移除之日起,相關作品退出公共借閱權制度。

權利人主動放棄公共借閱權的原因是發現作品的借閱次數下降甚至無人借閱,從而主動放棄其公開借閱權。導致作品借閱次數下降的原因不一定是作品不受歡迎,也有可能是由于圖書館進行館藏輪換所致。比如,某本圖書的讀者群體主要是約克夏郡特定人群,盡管該書已經獲得公共借閱權注冊,但由于2018年地方圖書館的作品輪換,使得約克夏圖書館的館藏中并沒有這本圖書,那么該書的出借頻率就可能出現較大波動 。公共借閱權消滅的結果是權利人喪失獲取公共借閱權補償金的資格,并且無法獲取圖書館出借信息。據統計,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因為自動到期消滅或者主動放棄而消滅其公共借閱權權利的人數為94人,占2018年英國公共借閱權權利人比例的0.4%[9]。

2.2.2 主體客體

公共借閱權權利主體包括作者、講述人、畫家、翻譯人、匿名作者(Ghost writer)、編輯、匯編人、節選人(Abridger)、修訂人等。在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僅涵蓋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同一個注冊作品之上可以存在多個自然人權利主體共同享有公共借閱權權利。目前大致設定為,作者占60%(存在多個作者時,在該份額內平均分配);講述人占20%(僅在有聲讀物中分享份額);翻譯人份額為18%(僅在原著有外文譯作注冊時存在)。

傳統公共借閱權權利客體為紙質圖書。數字公共借閱權在英國《數字經濟法案》2010和2017兩個版本的法案中均有規定,從而將有聲書、電子書納入了公共借閱權的客體范圍。但是樂譜、報紙、雜志期刊以及政府持有著作權的作品不得申請注冊。英國公共借閱權的客體僅限于“圖書”,主要是為了管理的便利性。無論紙質圖書還是有聲書或電子書都必須要有ISBN,而ISBN是英國圖書館記錄圖書借閱信息的主要技術手段。

2.2.3 權利權能

收益是英國公共借閱權權利人的核心權能。該權能的實現依賴于英國政府公共借閱權基金的支持。公共借閱權項目由政府全資資助。計算方式為作品每出借1次,權利人可獲計8.2便士,同時設有收益上限每人6 000英鎊/年[9]。據2018年英國公共借閱權年報統計,22 108位權利人中有294人獲得5 000~6 000英鎊的補償,其中獲得最高限額補償6 000英鎊的共計195人,較2017年下降了20人;此外,共計16 572名權利人的受償金額在1~99英鎊之間[9]。因此,公共借閱權在創設和運行之初產生的公共借閱權制度會導致作家群體內部馬太效應加劇的擔憂并未發生[10]。

權利人行使處分權能,會導致權利轉移和權利消滅兩種結果。以權利轉移為結果的處分,屬要式法律行為,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可以按不同標準分為若干類型:按內容分類包括讓與處分(贈與、出售)和遺囑處分;按時間分類包括生前處分和臨終處分;按權利繼受人的數量分類包括單一繼受處分、多方繼受處分;按所涉權利數量分類包括部分處分和全部處分。在權利存續期間,權利人可以在英國公共借閱權框架下部分或全部讓渡公共借閱權,受讓人之間就承繼的公共借閱權建立共同共有(Jointly own the whole)的法律關系。受讓主體包括個人、社會組織、公司、慈善機構,但不包括政府。此外,以權利消滅為結果的處分,只有聲明放棄。

3 公共借閱權制度在數字經濟時代的挑戰與機遇

3.1 技術進步帶來的挑戰

自加拿大互聯網專家Don Tapscott于1994年首創“數字經濟”概念以來,互聯網經濟和信息經濟已經深刻嵌入當下的時代特征。數字經濟時代主要有以下內涵:數據(Data)成為新的經濟生產要素;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成為了經濟發展的主要模式;數字經濟的基礎設施由單一的互聯網擴展到“云—網—端”三位一體。建立在“作者—政府/公共圖書館—社會公眾”的三方平衡之上的公共借閱權制度,將會因為上述時代特征的變化,面臨以下考驗:(1)公共圖書館資源的數字化、網絡化帶來的著作權挑戰;(2)公共圖書館原有借閱模式能否滿足由于公眾閱讀方式變革而出現的新的借閱需求;(3)電子借閱和作品網絡傳輸中所增加的經濟成本和政府有限的財政分配之間的矛盾。如何回應上述挑戰,事關新時代下公共圖書館的存在價值和英國經濟的長遠發展。

3.2 公平與效率的失衡

在數字經濟時代下,英國的公共借閱權制度遭遇的困境還體現在公平和效率兩個方面。首先,由于網絡復制和網絡化傳輸技術的出現,借閱電子書的成本大大降低。成本的降低帶來了作品出借頻率的提升,但著作權人并沒有從越來越多的網絡借閱中獲得公共借閱權補償。其次,數字時代的作品使用關鍵在于授權。在電子書抑或電子資源數據庫等產品面前,公共圖書館常常難以尋覓一套周延高效、又可以同時取悅各方的授權與補償金模式[11]。如果無法獲得作者的授權,在作品的電子化和網絡化傳輸問題上,公共圖書館將變得束手束腳、效率低下。這種效率的損耗,對于數字時代的整個社會發展來講也是一種生產力的束縛。

3.3 閱讀方式變革帶來的沖擊

隨著數字時代的技術變革,如電子閱讀、遠程傳輸、有聲讀物等,社會公眾的閱讀方式已悄然改變。相應的,他們對公共圖書館借閱模式的改革呼聲也愈發強烈。電子書借閱和電子作品的遠端傳送已然成為社會公眾的現實需求,因為它可以為讀者群體節省大量的借閱成本,如傳統借閱模式下的車旅費、體力消耗以及時間成本等。館藏作品的數字化存儲和網絡化傳輸也是現代公共圖書館的發展訴求,作者也希望自己的作品在數字化和遠端借閱中被更多的讀者悉知和閱讀。2010年,英國《數字經濟法案》(The Digital Economy Act 2010,簡稱 2010 法案)出臺,明確提出電子作品(包括有聲讀物和電子書)的數字遠端傳輸應當納入公共借閱權補償體系。遺憾的是,該法案未能成為正式立法并實施。

3.4 傳統利益團體的反抗

2010法案預示了數字經濟時代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變革曙光,但也聚焦了反對團體的主要意見。挑戰來自于出版商等傳統利益集團。出版商團體是數字公共借閱權的主要反對者。他們反對如售賣紙質出版物那樣售賣電子作品給公共圖書館。主要原因是,如果允許社會公眾網絡借閱和下載電子作品,借閱者們走進圖書館并接觸紙質出版物的機會就會降低,從而降低借閱人因視覺和質感沖擊而購買紙質出版物的幾率。鑒于英國改革的一些失敗嘗試,出版商對數字公開借閱權的不信任感進一步加劇。他們擔憂自己的數字財產由于基本立法和配套制度的缺位而無法獲得周全保護。比如,如何保證圖書館有效“收回”已經到期的電子借閱品?如何防止借閱人下載電子作品以后進行私人分享?鑒于技術變革的未知性和不確定性,傳統出版商團體對圖書館電子借閱的發展充滿矛盾,他們既希望公共圖書館在電子借閱方面獲得長足進展,又害怕公共圖書館在數字公共借閱權方面走得太遠以至于危害到其自身利益[12]。

4 數字時代公共借閱權制度的變革

4.1 數字公共借閱權的初步建立

數字公共借閱權在英國的最終建立,過程曲折,來之不易。進入21世紀以來,館藏資源的數字化和網絡化,成為了英國圖書館業的發展方向。傳統出版物的電子版和有聲版本,逐漸成為英國圖書市場上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2017年英格蘭有60%左右的公共圖書館正在向其用戶提供電子書(包括有聲書),電子書出借頻次占英國圖書館借書總數的0.4%,但是沒有任何著作權人在這些電子作品的館內借閱中獲得補償[13]。隨著數字技術變革與商業模式的演變,圖書銷售和借閱市場中的電子書(包括有聲讀物)占比會進一步增加。這種技術和行業發展的動向,促使英國在數字公共借閱權方面走在了世界最前列。早在2017年第 12屆國際公共借閱權年會將數字公共借閱權納入大會主題之前,英國社會即出現了建立數字公共借閱權的需求和呼聲。作為回應,英國于 2010 年出臺了建立數字公共借閱權的宣示性立法——《英國數字經濟法案(2010)》。從宣示性立法到探索性實踐,英國走了4年。2014 年 7 月 1 日起,其公共借閱權辦公室開始依據《英國數字經濟法案(2010)》提供電子書和有聲書的公共借閱權注冊,并對該部分已注冊作品的館內借閱進行補償金結算。由于這些作品僅限于公共圖書館館內(On-site)下載和借閱,讀者無法通過圖書館外的遠端設備(Remote devices)(如家用電腦、手機、平板電腦等)借閱相關電子作品,因此這種做法被稱為公共借閱權制度在電子作品上的有限擴展或有限的數字公開借閱權(Limited DPLR)[14]。

其中,電子書指紙質出版物的電子掃描文檔或者其他數字化文檔。電子書借閱規則(下載)與傳統印刷圖書借閱相似,即電子書僅在出借期限內可用,并且一本電子書只能借給一個讀者。不過,從開放電子作品的公共借閱權注冊以來,這些作品僅限于公共圖書館館內下載和借閱。讀者無法通過圖書館外的遠端設備(家用電腦、手機、平板電腦等)下載和借閱已獲公共借閱權注冊的電子作品。這種限制阻礙了網絡傳輸和數字化技術的優勢發揮,一直為英國公眾和作者群體詬病。

有聲書指文字作品經由朗讀而形成的錄音或者經由作者口述而形成的口述作品。有聲書的公共借閱權注冊沿用紙質圖書的注冊程序,同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內容上,是現有紙質作品完整內容的朗讀版本;(2)注明閱讀人/朗誦人或者其他向聽眾演繹該作品而作出貢獻者的姓名;(3)除斥以下作品:亞馬遜平臺下載的可讀性電子文件,基于電視節目或電視節目的背景音頻而改編的沒有文字敘述內容的戲劇作品,人物對話、演講、訪談或者喜劇劇本的錄音,需要額外軟件或者交互性指令(Interactive order)才能被使用的多媒體或交互式數字CD。

4.2 數字公共借閱權的全面實施

公共借閱權制度的運轉和完善得益于英國政府的支持。隨著數字技術變革與商業模式的演變,英國社會出現了建立數字公開借閱權的社會需求。經過7年的立法討論,英國決定拓展公共借閱權制度的適用范圍,在世界范圍內首開公共借閱權制度適用于電子作品(包括有聲書、電子書等)和遠程借閱之先河。2016年7月5日,英國國會議員、文化大臣約翰·懷汀達爾向英國議會提交了《數字經濟法案(2017)》的提案,該議案提到:“在原有公共借閱權機制下,每本作品在圖書館中被公眾借閱時,它們的作者都會獲得一筆小額公共財政補償。但令人費解的是,當這些作品以數字格式遠程出借時,作者們卻什么都得不到?!盵12]

該議案建議將公共借閱權制度延伸適用于電子作品的遠端借閱傳輸。2017年4月27日,法案獲得批準通過。與2010法案不同,2017法案作為一部可以得到實施的法律,其增加了電子通訊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服務的立法要求,并更新了數字環境下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情形。更為重要的是,該法決定將公共圖書館電子書(含有聲書)的遠程借閱納入英國公共借閱權制度框架下,并計劃于2018年月7月1日正式施行。公共借閱權機制下的首個電子作品遠端借閱與傳送的記錄已從2018年7月1日開始生成,預計首批電子作品遠端借閱的補償金將在2020年發放[13]。

數字公共借閱權是對公共借閱權制度的適應性擴展,具有劃時代的積極意義?;仡櫽鴱墓步栝啓嗟綌底止步栝啓嗟陌l展歷程,可以發現通過對著作權人進行適當補償,公共借閱權和數字公共借閱權在尋求公眾利益與私權保護的平衡、激勵文化創新、合理分配利益上發揮了切實效用。對于數字公共借閱權未來的效用,英國作家協會SoA(Society of Authors)以及英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ACLS(Authors' Licensing and Collecting Society)均持樂觀態度。正如身兼小說家和英國作協委員的Joanna Trollope所言:“政府最終同意將公共借閱權延伸覆蓋至電子作品的數字傳輸以及遠端借閱的做法,較之于以前的不公平和荒謬的政策,無疑是撥亂返正?!盵15]事實上,英國有關公開借閱權的改動是順應數字經濟時代的需求和著眼于社會長遠利益的舉動,對于發揮文化創意產能和促進社會經濟轉型、激活經濟發展潛力等方面,都將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其根源在于,公共借閱權向數字公共借閱權的完善過程,體現的是政府引導下尊重知識、尊重私權和尊重創作的社會風氣和法治理念。該理念有助于塑造人文積淀厚重和科學素養良好的公民群體,并進而引導他們擁護和促進制度本身的優化和完善,從而形成良性的人與制度的互動。

5 啟 示

5.1 偶然抑或趨勢:數字經濟時代公共借閱權的未來

英國數字公共借閱權的立法動態,對我國的啟示首先體現在“提請注意”方面?!疤嵴堊⒁狻奔磳σ阎F象的重新聚焦。公共借閱權制度在國際社會和我國學界都不是新鮮事物[16]。經久未衰的同時,公共借閱權制度在數字經濟時代還獲得了新的發展契機,即數字公共借閱權。筆者認為,英國這次的立法動向,應該引起我國學者對公共借閱權以及數字公共借閱權的一定重視。原因在于,該制度是一種發展著的世界性立法現象,而非特定時期或某個國家的偶然創設。

首先,公共借閱權制度蘊含的鼓勵創作、激勵創新、促進知識流動、發展社會文化的制度初衷,是全世界國家的發展共識。囿于各國經濟發展條件的限制,長期以來公共借閱權制度均為歐洲福利性國家的專屬,并非所有國家均有條件建立公共借閱權制度。但隨著世界各國發展和文化與知識產權戰略上的更進,公共借閱權制度終于跨出歐洲版圖,在世界范圍內拓展,如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均已建立公共借閱權制度。

其次, 自“數字經濟”概念誕生以來,數據成為新的經濟生產要素并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價值在數字經濟時代明顯提升。主要體現在:電子借閱和作品的網絡傳輸將提高知識流動的效率;數字經濟的基礎設施由單一的互聯網擴展到“云—網—端”三位一體,并變革著人類的閱讀模式;移動閱讀、有聲閱讀成為了全民閱讀的技術先導。因此,在英澳加等國以及國際公共借閱權年會上,拓展公共借閱權制度到電子作品和網絡借閱領域,成為熱門議題,預示著公共借閱權制度已經不同昨日,數字公共借閱權制度在數字經濟時代前景廣闊。

5.2 固守抑或轉變:相關各方對公共借閱權的再審視

英國這次立法對我國的啟示還體現在“促進反思”方面,即我國公共借閱權相關利益主體應該對制度本身及其與自身的關系進行重新審視。長久以來,鑒于公共借閱權運轉的經費可能和圖書館財政預算沖突,包括我國在內許多國家的圖書館界,對引入公共借閱權制度持不樂觀態度。另外,由于我國著作權保護起步晚、水平較低,我國著作權人群體對于自身權利的主張意識較弱,少有人站出來主張其公共借閱權權益。以至于讓社會誤以為“中國作家重義不重利”,既然權利人自己都沒有主張,因此沒有必要關注甚至建立相關制度。再次,我國社會閱讀風氣較弱、圖書館使用率和地區發展差異較大,都妨礙著我國各界對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形成全面客觀的認知。

數字經濟時代的到來,使情況發生了實質變化。英國實踐表明,數字公共借閱權是數字時代下公共圖書館事業、社會公眾、著作權人的共同需求。首先,產業數字化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一種模式,由此引發了公共圖書館資源的數字化、網絡化發展需求[17]。我國首部《公共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鼓勵......推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效能”[18],再次印證了這種趨勢。其二,電子閱讀和網絡借閱成為了社會公眾的切實需求。技術的進步和普及使電子閱讀、遠程傳輸、 有聲讀物走入尋常百姓家,豐富了公眾閱讀方式,便利了知識獲取,減少了求知成本。相應的,社會公眾對公共借閱模式的改革需求也愈發殷切。數字公共借閱權不僅是英國的立法現實,也逐漸成為我國公眾的切實需求。其三,作品傳播和收益增長是著作權人創作和公開作品的動機。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通過公共借閱權和數字公共借閱權被更多的讀者悉知,在作品借閱量和知名度提升的同時, 還能獲得更好的經濟收益。

唯一吊詭之處在于,如前所述,公共借閱權/數字公共借閱權的獲益主體僅限自然人作者及其權利受讓人,并不包括出版商等法人團體。即使高速增長的數字借閱帶來了龐大的經濟補償,出版商團體并不能從中直接獲益,因此傳統出版商團體對其持有反對態度。但在《數字經濟法案(2017)》表決過程中,英國出版商團體的憂慮并沒有被過分強調,以至于阻礙數字公共借閱權的實施。原因如下:首先,數字公共借閱權并沒有直接損害出版商團體利益。電子借閱的技術完善使得“一次一借,到期回收”的借閱控制機制得到保證。電子借閱并不會導致作品的非法復制和泛濫性傳播。其次,還沒有實證研究證明,數字公共借閱權對出版商的利益(如紙質出版物的銷量)產生實質性影響。同時,英國政府承諾將在數字公共借閱權實施后對該項數據進行統計,并納入立法實施報告[19],這也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出版商團體的憂慮。其次,出版商的憂慮并不在于數字公共借閱權本身,而是對不確定性的擔憂。即數字公共借閱權是否預示著圖書利用和文化傳播模式的變革?以及這種變革會對其利益甚至生存帶來何種影響?伴隨著電子出版業務量的增長,出版商的獲利結構也發生著變化。如果出版商可以在電子出版物及其借閱量的增長中獲得更多利益(比如對從數字公共借閱權中分得部分補償金額),那么出版商團體因為紙質出版物的減少而抵制數字公共借閱權的動機便進一步減小。目前來看,這種希望是大大存在的。英國國會為出版商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比如圖書零售商等)留出了制度調整的空間和承諾。出版商團體透過其利益代表——國會議員John S. Bassam的立法詢問,表達了對于數字公共借閱權的疑惑和不安。國會上議院議員Richard S. Keen進行了回應,表示數字公共借閱權對出版商、印刷業、零售商等團體的利益影響,將會在后續政府報告中得到體現;議員Thomas H. Ashton也在相關詢問中表明了政府立場,即數字公共借閱權的具體實施和運作仍有待二次立法(Secondary legislation)的調整和完善,出版商團體在內的相關方利益會得到充分考慮和照顧[19]。

綜上,公共借閱權向數字公共借閱權的拓展,可以同時滿足上述三方訴求,既為公共圖書館出版方、著作權人提供了一套高效并可以同時取悅各方的授權與補償模式,又滿足了廣大公眾獲取和利用數字化資源的需求。英國國會的妥善處理方式和平衡各方利益的立法者姿態,也將出版商團體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不適程度和采取抵制行為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然而,值得強調的是,英國數字公共借閱權的立法成功,是建立在其幾十年來良好運轉公共借閱權的制度基礎和社會認知之上的。作為一個尚未建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國家,數字公共借閱權雖然是促進我國反思固有觀點和發展現狀的制度窗口,但是還不足以成為制度移植的充要條件。

注 釋:

①資料來源于 1987 年 John Sumsion 的報告 Authors' Reactions to Public Lending Right 1987 Questionnaire Survey: A Report to the Advisory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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