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之妻張某于三年前死亡。楊某與張某之子楊小20歲,患有精神分裂癥,生活不能自理。后楊某與王某再婚,王某婚后對楊某一直悉心照顧?;楹蟮诙?,楊某查出患有癌癥,將不久于人世,楊某遂將自己的房產贈與王某,且很快辦理了過戶手續。楊某死亡后,楊小的外公作為其法定代理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楊某對王某的贈與行為無效。楊小能得到父親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嗎?
律師解答:《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但是由于本案中楊某對王某的贈與行為發生在楊某死亡前,且于楊某死亡前就辦理了過戶手續,而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并于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本案中贈與行為在楊某死亡之前已經完成,不符合法律關于遺囑繼承的規定,所以不適用《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
楊某有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妻子的權利,王某當然也有受贈的權利。楊某不顧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癥、生活不能自理的兒子,而將自己的全部財產贈與王某,雖然應受到道德的譴責,卻沒有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