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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老太是否可以選定保姆為其監護人

2018-01-28 11:06王景龍
長壽 2018年6期
關鍵詞:養子立遺囑民事行為

律師先生:

吳老太是一名退休工人,她老伴兒走后,行動不便的她雇了一個保姆趙某照顧她的生活。趙雖為吳老太的保姆,可二人關系處得很好。吳老太一生不育,收一養子,但養子愛賭,與她關系一般。吳老太一生存有二十萬元積蓄放在養子那里,她有些不放心,怕重病時養子不用這錢給她治病,對她撒手不管。于是吳老太和趙某協商,由趙某做她的監護人,監督那二十萬元的使用,并通過書面形式與趙某簽訂了遺贈協議,答應逝后,把自己財產的一半贈予趙某。請問:吳老太可以選定保姆趙某為監護人嗎?

讀者盛國

盛國讀者:

監護是民法理論和實務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有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就意定監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第二十六條有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睹穹倓t》在第三十三條中也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就遺贈問題,《繼承法》在第十六條、第五條中有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從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吳老太的行為是有法律依據、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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