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兆利(律師)
楊大伯是一起欠款糾紛的被告,在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期間,楊大伯以充足的事實和理由及時向法院提出了反訴的訴訟請求。遺憾的是,楊大伯因記錯了本案開庭審理的時間而未能按時出庭,結果被法院做出了于己不利的缺席判決,并承擔訴訟費用3000多元。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開庭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對案件做出公正處理的必經程序。在法庭上,當事人可以充分陳述自己的觀點,提供相關證據,對有關審判人員提出回避申請,進行反駁,提出反訴。如果一方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上述權利就無法行使,法院則會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缺席判決,而判決結果對缺席者常常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