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高 健
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迅速,電子商務立法不斷完善,在推動形成政府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商市場治理體系的大背景下,電商領域的產品質量執法繼續沿用現有的法律法規,難免削足適履。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電子商務領域產品質量執法試點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按照“風險監測、網上抽查、源頭追溯、屬地查處、信用管理”總體要求,在一年多的試點工作中,著力在體制機制法制上進行了實踐探索,提出一些對策建議。
目前,國家電商執法打假中心在主體性質上為事業單位,不屬于質量技術監督執法部門,其以“神秘買家”形式開展的線上產品質量抽檢,還無法完全按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規定的流程開展,當商家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或不予配合時,其檢測結果只能作為案件線索,無法直接作為認定違法的證據。
目前,網絡銷售產品的抽查,仍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規定,但實際難以嚴格執行?!峨娮由虅债a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生產企業的確認規則,然而實踐中生產企業的確認仍是難題:①電商平臺對第三方店鋪的產品,通常也不掌握生產廠家的聯系方式;②外地生產企業在未見到產品實物時,也難以確認被檢產品是否是其生產;③不排除企業為了規避責任,以網絡銷售未經授權或很難確認是否是正品為由,不予確認真偽。
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僅對轄區內企業的產品質量有管轄權,對外地企業無法直接立案查處。對于轄區內的企業,如要進行產品質量抽檢,可采取線下抽檢方式。對轄區內的電商平臺,也可直接到倉庫抽檢,無需通過線上抽檢。加上目前線上抽檢還缺乏具體的操作依據,存在過程復雜、當事人確認難、線上抽檢經驗不足等問題,所以,基層市場監管部門會盡量避免線上抽檢。
區縣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電商產品質量抽檢發現的違法線索,還無法作為對不合格商品銷售者進行處罰的直接證據。因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的規定,省級以下工商部門必須按照省級工商部門的規定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檢和相關工作。所以,區縣市場監管部門自行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檢在工作權限上不符合該辦法規定。
網上出售的假冒產品,在無法查看實物或實地檢查的情況下,要辨識真假非常困難。即使經抽檢確認產品質量不合格,但因假冒產品一般標注的都是被仿冒的或虛假的廠名廠址,真實的生產者很難查找。另外,網頁銷售界面中庫存數量商家可隨意輸入,且庫存數量并不一定是同一批次。因此,網頁銷售顯示的庫存數量不能作為認定同一批次的直接證據。這導致在行政處罰中能夠確定的違法產品數量不多,處罰金額不大,無法觸痛商家。
鑒于電商領域產品質量執法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嘉定區市場監管部門專門安排綜合執法大隊二中隊負責這一工作。二中隊主要成員均為原質監系統執法干部,且中青年干部比例高,對產品質量執法業務熟練。憑借豐富的經驗、嫻熟的業務及出色的學習能力,二中隊干部很快掌握了電商產品質量執法竅門,并高效地辦理了一些電商產品質量違法典型案例。為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效率,嘉定區市場監管部門正籌劃組建電子商務監管所,負責電商領域的執法工作。
嘉定區市場監管地部門根據不同的電商主體類型,有針對性地采取不同的執法流程。①對轄區內有經營場所的電商企業,在發現案件線索后直接進行現場檢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②對轄區內無經營場所的注冊型企業,先電話聯系要求該企業前來接受調查,或到所屬經濟城獲取其他聯系方式,并將線索移送實際經營地的市場監管部門;仍無法聯系的,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③在轄區電商平臺銷售產品的域外企業,通過電商平臺協查的方式,調取企業主體信息、產品信息和銷售數據等,并將線索移送其經營地監管部門。
在處理產品質量申訴的過程中,嘉定區市場監管部門除了注重對電商產品質量申訴進行及時處理,化解消費糾紛外,同時還把消費申訴信息作為獲取違法案件信息來源的重要途徑。對發現確實存在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及時轉入產品質量違法行政處罰程序。
①建立產品抽檢綠色通道,對物流倉庫的產品抽樣,由平臺安排專人協助,并利用平臺管理系統當場固定產品批次、數量和責任主體;②建立涉案信息協查綠色通道,電商平臺根據辦案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產品銷售者的信息、交易記錄以及銷售協議等證據材料,協助聯系和督促當事人前來配合調查;③建立不合格商品處置綠色通道,辦案機構及時將抽查結果和案件進展有關信息反饋給平臺,由平臺督促企業下架涉案商品,及時整改。
嘉定區市場監管部門與國家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風險檢測杭州分中心通過“橋頭堡工程”信息系統,共享電商平臺數據,包括抽樣信息、檢驗結果、電商平臺交易信息和屬地執法處理結果等;與國家電子商務產品執法打假內蒙古分中心合作,利用線上產品抽檢和產品消費線上投訴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對轄區內的電商產品質量狀況進行專項分析,根據分析報告開展目標執法,有效地提高了監管執法效率。
電商領域產品質量執法由于涉及線上抽檢、網絡證據固定和平臺信息獲取等與傳統實地監管存在諸多區別,建議各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組建專門的電商產品質量執法隊伍,以既熟悉產品質量執法業務又有一定互聯網基礎的中青年干部為主,形成隊伍穩定、業務嫻熟、思想開放的執法隊伍。
善于從流通、消費和申訴舉報等環節發現問題產品,進行反向溯源,拓寬產品質量案件線索來源,樹立根據產品流通軌跡開展全鏈條監管的執法理念。善于結合產品質量風險監測、消費申訴舉報、電商平臺反饋、案件線索移送及線上抽檢等多種信息來源,快速掌握“線上+線下”相結合的目標式執法新方式。
關于基層市場監管部門自行開展的電商產品質量抽檢與《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相抵觸的問題,建議由國家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協調,根據基層市場監管執法的實際需要,對相關規章制度進行修改完善,消除制度壁壘。
針對調查取證難,基層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與杭州、內蒙古這兩個電商執法打假分中心的協作,充分借助打假中心在信息協查、產品抽樣和大數據分析等方面的技術優勢,加強對產品質量問題高發、消費者申訴集中的商品質量監測,提高問題商品的發現率,提升執法辦案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針對國家電商執法打假中心線上抽檢結果的證據效力不足、違法商品認定及數量確認難、基層市場監管部門抽檢動力不足等問題,應明確線上抽檢結果作為案件線索的法定效力和線上商品信息作為認定批次數量證據的法定效力,同時進一步完善跨區域電商產品質量案件的管轄、外調和協查等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