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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將國企打造成可持續發展楷模

2018-02-20 14:28
WTO經濟導刊 2018年12期
關鍵詞:瑞典政府年度報告瑞典

作為全球可持續發展的典范,瑞典政府非常重視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方面的信息披露,致力于將國有企業打造成可持續發展的楷模,同時積極推進歐盟非財務信息披露指令在本國的轉化,促進本國企業可持續發展。

瑞典國有企業信息披露歷程

瑞典國有企業主要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家參股三種形式,涉及通訊、電力、鐵路、鋼鐵、銀行、航天航空、電子、制藥等行業。瑞典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主要有以下兩個發展階段。

1982-2000年,瑞典政府推動國有企業開展信息披露,并引導企業披露可持續發展信息。1982年,瑞典議會通過一項議案,要求政府提交國有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并披露國有企業經營發展情況。1999年,政府向議會提交的國有企業年度報告開始向公眾、媒體、工會和其他股東公開,信息披露更加開放透明。

2000年,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發布了《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瑞典政府積極響應,公開發布國有企業季度報告,引導國有企業披露可持續發展信息,進一步提升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開放性和透明度。瑞典《國有企業財務報告指南》中明確規定,國有企業必須按照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推薦條例,提交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經營報告。

2004年至今,瑞典完善國有企業信息披露制度,推動企業加強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2004年,瑞典開始加強國有企業報告審計工作,國家審計局代表議會對瑞典政府審計,加強政府對國有企業的管理。2007年,瑞典企業、能源和交通部發布了《國有企業對外披露指南》(Guidelines for External Reporting by State-owned Companies),對國有企業信息披露提出明確要求,國有企業需根據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GRI)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2016年,政府修訂《國有企業對外披露指南》,對國有企業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

瑞典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政策特點

瑞典國有股權政策(State ownership policy 2012)明確表明,國有企業要成為可持續發展的楷模。兩版《國有企業對外披露指南》對企業對外披露信息進行明確規定,要求國有企業的外部報告必須同上市公司一樣透明。企業應發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公司治理報告、內部控制聲明和可持續發展報告(單獨發布或者與年報合并發布)。國有企業在可持續發展報告中需披露可持續發展議題、戰略、利益相關方對話等內容。

兩版《國有企業對外披露指南》對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的要求不斷提高,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一是強制性逐漸增強。2007年《國有企業對外披露指南》中建議國有企業使用GRI指南。而2016年的《指南》中規定,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必須符合GRI指南或其他可持續發展報告國際指南,同時規定企業在網站上公布的可持續發展報告至少要保留10年。

二是公開性和透明度高。瑞典憲法規定,瑞典國有資產歸瑞典全民所有。公眾有權了解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履責情況,查閱政府有關部門保管或起草的有關國有企業的文件和資料。瑞典國有企業的透明開放性增強了公眾對國有企業的信任,降低了國有企業的運營風險。

三是質量監管完善。首先,瑞典政府要求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必須符合GRI指南或其他可持續發展報告國際指南,使得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質量有了明確的規范。其次,瑞典政府要求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必須通過由股東大會指定的審計師進行的獨立審查和保證。瑞典對國有企業有完整的審計程序和辦法,利用社會審計咨詢機構資源實現了對國有企業信息披露的有效監管。再次,政府每年向公眾發布國有企業年度報告,披露每家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和行動,以及當年當選的審計師信息,使得國有企業得到切實的全民監督和關心。

瑞典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現狀

瑞典國有企業均對外公開披露可持續發展信息。瑞典50家左右國有企業定期通過年度報告或單獨的可持續報告公開對外披露其可持續發展信息,加強公眾對企業的了解和認可,提升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樹立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形象,有效減少企業運營風險。

瑞典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大部分參考國際標準,符合國際要求,報告可比性更強。通過對GRI可持續發展報告數據庫分析發現,2011-2017年,瑞典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80%以上符合GRI指南,其報告融入全球語境,符合全球視野。

瑞典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大部分經過第三方審驗,報告可信性較高。瑞典政府加強對國有企業信息披露的管理,對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審計有一定的要求。2011 -2017年,70%以上的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經過了外部審驗,報告可信性更強。

瑞典政府公開發布國有企業年度報告,加強國有企業信息披露管理和公開透明度。瑞典工業、就業和交通部每年公開發布國有企業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披露了國家作為企業股東的角色、目標和所采取的主要行動,并將多元價值創造、可持續發展目標等納入其中,還披露了每家國有企業的年度信息,包括年度大事件、財務目標和行動、可持續發展目標和行動、國有股份情況、當年當選的董事和審計師、公司的員工、管理層和董事會的性別比例等,提升國有企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歐盟非財務信息披露指令在瑞典的轉化

2014年9月29日,歐洲理事會、歐洲議會通過了關于歐盟大型企業和集團披露非財務信息和多元化信息的修訂指令(2013/34/EU),于2014年12月5日正式生效。歐盟成員國必須在指令生效后兩年內將其轉化為本國法律。

瑞典積極將歐盟非財務信息披露指令在本國轉化,對本國企業的要求比歐盟指令更加嚴格。瑞典非財務信息披露規則中的報告框架、審計人員參與、避風港原則、多樣性的報告要求和歐盟《指令》一致,在信息披露范圍、報告內容、披露形式、違規處罰方面有所調整。

1.瑞典要求雇員超過250人以上,凈收入超過3.5億瑞典克朗或資產總額超過1.75億瑞典克朗的企業必須進行非財務信息披露

瑞典對非財務信息披露范圍的要求比歐盟指令更高。根據歐盟指令,瑞典約有100家企業需要發布非財務報告,而按照瑞典的要求,則約有1600家公司需要發布報告。

2.瑞典非財務信息披露內容除了歐盟指令中的要求,還包括公司商業模式、政策及實施效果、風險分析、關鍵績效等內容

除了歐盟指令提出的環境、社會和雇員事件、尊重人權、反腐敗和賄賂問題,瑞典非財務信息披露內容還包括公司的商業模式、公司對相關問題采用的政策及政策實施結果、與問題相關的基本風險、產品或服務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公司如何處理風險、與業務相關的關鍵績效指標等內容。

3.瑞典非財務信息要求在年報或可持續發展報告中披露,報告框架和國際、歐盟或國家框架一致

不同歐盟國家對非財務信息披露形式的要求不一致,瑞典非財務信息指令要求符合非財務信息披露的企業應該在年度報告中或與年度報告一起發布的單獨的可持續發展報告中進行披露。報告框架應該和國際的、歐盟的或國家的報告框架保持一致。

4.瑞典非財務信息披露遵循“遵守或解釋”原則,企業若未在規定時間提交或發布報告,有一定的罰款措施

一方面,企業如果未遵守非財務信息披露指令的相關內容,則必須說明理由,解釋企業為什么不報告或者為什么沒有報告指令中要求的某一個議題。另一方面,瑞典《年度報告法律》(Annual Report Law)規定了違反披露要求的罰款措施。若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或發布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等,需支付相應的延遲費用,公共有限責任公司延遲費用至少1萬瑞典克朗,私人有限公司延遲費用至少5000瑞典克朗。

對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啟示

瑞典政府積極出臺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政策,引導并規范國有企業披露相關信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對我國加強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明確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政策的適用范圍和對象。我國國有企業數量遠遠多于瑞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參差不齊,可以對不同規模、類型的國有企業進行分類規定。當前,可對一定規模的國有企業采用較為嚴格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政策,再逐步推廣到其他國有企業。

規范國有企業信息披露內容。根據國際、國內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相關標準、指南,規范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主要內容,統一對報告質量的評判依據,為國有企業信息披露指明方向。同時,規范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式,如報告發布周期、報告發布時間、報告發布方式等。

提升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質量。明確政府機構對國有企業信息披露的監管機制,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國有企業信息披露質量進行審核,提升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和可信性,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政府機構可以每年對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情況匯總分析,公布國有企業履責情況,增強信息披露的公開性和透明性。

循序漸進推進國有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與瑞典相比,我國國有企業信息披露起步較晚,不宜對所有企業進行一刀切的強制性規定。一方面,對不同規模國有企業可以進行分類規定,優先推動中央企業及大型國有企業提升社會責任報告質量;另一方面,對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先進行建議性規定,達到一定成效時再進行強制性要求,穩步提升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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