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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行受賄犯罪案件翻供現象及應對措施

2018-02-24 18:04杜華秋
法制博覽 2018年1期

摘要:翻供是行受賄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一類現象,行受賄案件定罪量刑對于言詞證據的依賴程度較高,因此如何取得較為穩定的言詞證據就是行受賄案件偵破的關鍵。本文旨在通過對翻供現象產生的原因以及應對措施作簡單的分析,以期能對檢察機關偵破該類案件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行受賄犯罪;口供;證據固定

中圖分類號:D924.3;D92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8)02-0194-01

作者簡介:杜華秋(1990-),男,四川南江人,四川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在讀。

行受賄犯罪是典型的對向犯類型犯罪,需要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對向行為才能構成此類犯罪。當前,大多數行受賄犯罪所具有的普遍特點是:請托人與受賄人之間單線聯系,賄賂現場無第三人、賄賂方式通常為現金,另一方面現金的高度流通性決定了其作為物證在客觀上極易滅失,并且來源和去向難以查明。行受賄犯罪高度依賴言詞證據,即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證人證言。因此,審訊中突破犯罪嫌疑人是案件偵破關鍵環節。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做的認罪供述。翻供現象在行受賄犯罪案件的辦理中經常出現。翻供現象可以分為兩種:一是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是虛假的,是迫于各類壓力不得已作出的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二是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實的,但是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企圖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文著重探討第二類翻供現象。

在筆者了解過的一起行受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單位的紀檢部門共交代兩次受賄行為,其中一次受賄金額為四萬元,另一次受賄金額為二十萬元。犯罪嫌疑人來到檢察院后第一次接受訊問時推翻了關于收受二十萬元賄賂的有罪供述,但是對于受賄金額四萬元的受賄行為予以承認。次日該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于看守所后,對于兩次受賄犯罪均予以否認。該犯罪嫌疑人辯稱有罪供述均是在單位紀檢部門的壓力之下迫于無奈作出的,不是客觀真實的。最終,法院認定其受賄金額為四萬元。原因在于在第一次訊問過程中偵查人員對該犯罪嫌疑人關于收受四萬元賄賂的細節進行了盡可能詳細的訊問,包括收錢的時間、地點、人民幣的面值、賄賂過程中二人的對話、肢體語言等等,這些關于細節的供述同行賄人的言詞證據相互充分印證。因此,這唯一一次有罪供述證明力極高,最終被法院采信;另外對金額為二十萬的這次受賄行為的訊問不夠詳盡,偵查人員對于翻供行為沒有充分重視,后續偵查中對于相關證據搜集不到位,導致該筆受賄未被法院認定。

行受賄案件中的涉案人員較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涉案人員更加難以突破,推翻有罪供述的概率更大。避免翻供行為的出現、維持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穩定性非常重要。行受賄案件的受賄人通常會在立案后被羈押于看守所,當涉嫌受賄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時,犯罪嫌疑人有權不經偵查機關同意會見律師,而同律師的交流會使其初次在檢察機關接受訊問時的慌亂、緊張狀態消失,產生對于法律制裁的逃避心理,容易產生通過翻供來脫罪的念頭。

維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穩定性、避免翻供,就需要讓其明白,除了配合調查絕對沒有其他退路,要讓其徹底泄氣。首先要充分的認識到初次訊問的重要性,要在初次訊問過程中從氣勢上對其予以震懾。要保證初次訊問筆錄的邏輯嚴密性,關于犯罪事實的細節盡可能詳盡訊問。如果是在已取得行賄人有罪供述的前提下,要盡量讓受賄人的供述與行賄人的供述在細節上相互印證,以提高該份筆錄的證明力。將犯罪嫌疑人拘留并羈押于看守所后到提請逮捕之前的時間非常重要,應當充分利用這幾天對有罪供述中所涉及的證據予以提取固定,另一方面要前往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責令其再次供述犯罪事實,這樣做可以取得多份有罪供述筆錄,以便向法庭呈現出一個前后供述一致且穩定的犯罪嫌疑人,提高有罪供述的證明力,也可以從心理上進一步削弱犯罪嫌疑人翻供、逃避制裁的心理。同時,應當告知其積極配合調查、退回贓款贓物,退回的贓款贓物可以作為物證被固定。在訊問過程中要注意軟硬兼施,讓犯罪嫌疑人明白配合調查才能保證自身利益最大化。

而當翻供現象無可避免的出現后,應當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要堅定信心。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對于翻供現象,偵查人員要有充分思想準備;其次,訊問全程錄音錄像,保證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時的聲音、語氣、肢體語言被客觀記錄。杜絕刑訊逼供,避免導致本來客觀真實的有罪供述不被采信;另一方面,制作筆錄要注重邏輯嚴密性、因果關系的自然性,要注意對犯罪嫌疑人收錢、送錢,利益輸送的動機進行訊問。同時,在犯罪嫌疑人翻供后也要注重對其辯解的記錄,使之在邏輯上與其之前的有罪供述產生矛盾、并使這種辯解呈現出一種不合乎常理性,而這種充滿漏洞和破綻的辯解在法庭上是很難被法官采信的。

行受賄案件的特殊性與案件證明標準的高要求之間的矛盾導致這類案件辦理困難。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同時又不失靈活地應對這類棘手的犯罪嫌疑人,積極采取各類措施,充分、細致的搜集固定相關證據,這樣才能更好打擊行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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