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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的房屋是否為共同財產?

2018-03-10 07:47
黨的生活(黑龍江) 2018年2期
關鍵詞:房屋產權撤銷權婚房

【來信】

編輯同志:

2015年,在我結婚之前,父母為我買了一套房子作為婚房?;楹?,在妻子的多次要求下,我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她的名字。2017年12月,我們協議離婚,但她以房子是雙方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進行分割。我想請教一下,前妻的這種要求有法律依據嗎? 讀者 劉冰

【解答】

根據劉冰的來信,本欄編輯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

在劉冰的來信中可以看出,該房產發生了兩次贈與行為。第一次贈與行為是劉冰的父母為其購買婚房,并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他的名下。此時該房產屬于劉冰的個人財產。第二次贈與行為發生在劉冰夫妻之間,劉冰將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變更為他和妻子二人。

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因劉冰的贈與行為,該房屋變成了夫妻共有財產,其前妻因受贈而依法享有該房屋的一半產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劉冰在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后,無法再行使撤銷權。因此,其前妻有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本欄編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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