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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2018-03-20 01:38
關鍵詞:商號老字號所有權

吳 琨

商號是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法登記注冊表示企業名稱的符號。不同的企業通過特有的標志或者名稱來規定自己的商號,每個商號背后都凝結著企業的商譽。在我國商號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加強對商號權的法律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一、商號與商號權概述

(一)商號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新的市場組織形態“公司”,商業名稱也隨之被大量使用。在我國古代就有“商業名稱”的存在,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字號”。我國傳統文化中,“號”在商業領域代表著“店”“鋪”“莊”,如“北京同仁堂”“翁隆盛茶號”等。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傳統的老字號現在依然受到人們的青睞。

從本質上說,商號表現的是企業獨有的特點。但是,在法律上商號究竟該如何界定,法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有廣義說和狹義說2種觀點。廣義的觀點認為,商號是商事主體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名稱,如很多企業都有自己的名稱,這個名稱就是人們所說的商號;狹義的觀點認為,商號僅僅是指企業的字號,也就是商事主體名稱的核心稱號。當前,我國關于商號的定義并不統一,沒有一個完整的概念。雖然觀點不同,但是,商號都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商事主體是商號的主體;二是從外在形式上看,商事主體一般用文字來表示自己的商號;三是商號是商事主體專有的能夠彰顯自己特征的標記,具有區分的作用,在長期的經營活動中能夠建立起自己的商譽。

(二)商號權

商號權是基于商號而產生的權利,商號是商號權的基礎。當前,在我國對商號權的獲得主要通過2種方式:一是通過登記獲得;二是通過使用獲得。關于商號權應該包括哪些權利,現行立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學術界對商號權的范圍有比較一致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使用權。當商號經過登記之后,其所有權人可以進行使用,不受其他人的干涉。國外立法對商號權的使用有相關規定,在經營活動中的相關行為主體可以使用商號,但是,在經營活動以外不能隨便使用商號。在經營活動中,商號的外在表現有很多種,如商品上的商號、商品外包裝上的商號等。

第二,專用權。專用權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和獨占性。如果商號已經依法進行了登記,在沒有得到商號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任何人不能對商號進行類似或者相同的使用。如果其他人擅自使用已經依法進行登記的商號,其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如果商號所有權人發現有人擅自使用其依法登記的商號或者使用類似的商號,商號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權人停止使用,對所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其賠償。

第三,許可使用權。除商號所有權人可以使用商號權外,也可以通過授權允許他人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商號的有關權利。在一些法學教材中,將商號權的許可使用稱之為“商號的出借”。當商號所有權人將商號使用權完全轉讓給他人的時候,出借人仍然可以依據彼此之間的協議進行約定,自己對商號仍享有“所有權”。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商號的許可使用形式有多種,如“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等。

第四,轉讓權。商號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商號所有權人可以將自己所有的商號權進行轉讓。如果商號所有權人不想進行繼續經營,或者通過轉讓商號權能夠獲利,就可以將自己的商號權轉讓給他人,商號權轉讓之后,商號權的所有人發生了變更,其所有人即為新的受讓人。

第五,變更權。在一般情況下,經過依法登記的商號便具有穩定性,商號所有權人對于登記的商號不能隨意進行變更。如果商號所有權人想變更自己已經登記的商號,那么,就必須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如果商號所有權人擅自變更已經登記的商號,那么,這種變更法律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賦予商號變更權,可以讓商號所有權人根據自己經營環境的變化調整自己的商號,以便更好地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

二、我國商號權的法律保護模式

(一)商號權的《民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也就是說上述主體有權使用和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當出現侵害名稱權的時候,上述主體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110條也明確規定了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41條、第150條都對名稱權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商號權的《知識產權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法》)對商號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商號權的域外保護主要是利用國際公約來保護。我國在1984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栋屠韫s》第8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第二,對商號進行注冊后變成商標,加強國內和域外保護?,F階段,雖然對商號權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但是,我國對商標的保護還是比較完善的,可以將商號進行注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來加強對商號權的保護。當商號進行注冊之后,就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在全國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還能提高商號的知名度。

(三)商號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制,明確規定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很多企業為了獲得市場份額不惜采取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假冒他人的商號并利用他人的商譽,在市場上銷售自己產品的行為;二是自己的商號和他人正在使用的商號在字音、字形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意圖,利用他人的商譽來銷售自己產品的行為;三是直接注冊他人正在使用的商號或者直接使用他人正在使用的商號的行為。以上幾種使用他人商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給商號所有權人帶來了經濟損失,而且還會導致商號的混淆和淡化,影響商號的商譽,削弱商號對消費者的號召力。這對商號所有權人尤其是那些馳名商號和老字號所有權人來說,損失是巨大的,甚至是難以彌補的。所以,在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時候,不管該行為有沒有給商號所有權人帶來實際的損害,凡利用他人商號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人都要給予及時懲處。

(四)商號權的《行政法》保護

2000年施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2章規定:企業法人的名稱中不能包括其他法人的名稱,除非有例外規定;企業名稱應按照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的先后順序進行命名。2002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關于對企業名稱許可使用有關問題的答復》中指出,企業不得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更不得許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業名稱或未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由此可見,如果企業將自己的名稱許可他人使用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我國法律對商號權保護的不足

(一)商號權的立法保護不足

歐美發達國家對商號權的法律保護比較完善。例如,《德國商法典》規定了對商號權的法律保護,美國和加拿大對商號權和商標權進行了統一的立法保護。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比較晚,雖然有許多涉及到商號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是,缺乏可操作性,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我國對商號權保護的法律位階比較低。對于商號權和商標權來說,其法律位階應該是一樣的,都屬于一個法律位階,但是,目前我國對商標權的保護有專門的《商標法》,保護比較全面。然而,對商號權的保護則沒有專門立法,而且相關的法律也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對商號權的保護只是將其放在企業名稱權中進行了有關規定。由此不難看出,對商號權的立法位階比較低,這種狀況對商號權的保護是極為不利的。當前,我國對商號權的保護多體現在一些條例中,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比法律的層次低,沒有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而且規定的內容也比較簡單,不能滿足對商號權的保護需要。

第二,雖然在不同位階的法律法規中都涉及了對商號權保護的內容,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不協調或沖突的內容,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也不強。例如,現行的《民法總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有對商號權的保護規定,但上述部門法對商號權的保護都是原則性的規定,比較籠統,對商號權的保護不能發揮實質性的作用。

(二)商號權的定性尚不明確

在商號權的法律保護體系中,核心內容是確定商號權的性質。要使商號權得到法律保護,就必須對商號權進行定性。但是,由于法學界對商號權的性質存在各種看法,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因此,在實踐中商號權保護和立法存在很大的障礙??v觀現行的《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商號權給出科學、統一的定義,這就導致商號權的法律性質、法律地位和法律保護等不明確,被不法之人鉆了空子,出現了相同的商號在不同的區域被不同的經營者使用,其結果是淡化了商號的識別價值,這對馳名商號以及老字號的保護是十分不利的。

(三)缺乏特殊商號保護機制

與一般商號相比,特殊商號指的是市場競爭主體中的老字號和馳名商號。從廣義上來說,馳名商號包括老字號,因為老字號經歷了長期的發展,具有良好的聲譽,因此,在一定地域內眾所周知。同時,馳名商號也包括雖然沒有很長的發展歷史,但因為經營有方而為廣大消費者所知曉和青睞的商號。

老字號和馳名商號的形成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積奠了很高的品牌價值和取得了很好的經濟利益,對改善民生和發展地方經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法律應對其進行特殊保護,這有利于老字號和馳名商號的可持續發展。但是,從目前我國對老字號和馳名商號的保護來看,與所有企業的名稱一樣都采用了一種保護模式,沒有區分老字號、馳名商號和普通商號,老字號和馳名商號對企業名稱專用權的擁有也是根據地域來劃分的。如果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使用超過了登記機關所管轄的范圍,那么,也就沒有專用權可言了。因此,一些經營者就會惡意使用老字號和馳名商號,因為其不在所登記的轄區范圍內,這就使老字號和馳名商號受到了損害,也影響其所有權人的利益。

四、完善商號權立法保護的建議

(一)提高商號權保護的立法層次

為了對商號權進行更好的法律保護,要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基礎上,制定獨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號法”(以下簡稱“商號法”),對商號權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在立法中,應涵蓋商號概念、商號權的取得和轉讓,以及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等內容,進行全方位的法律規制。此外,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商號法”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相協調,不要出現矛盾和沖突;在商號權的保護上,要將“商號法”作為主要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適用《商標法》等部門法。(2)“商號法”的制定不能違反市場經濟的一般法則,要依法維護公平、統一的市場競爭環境。目前實施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具有很強的計劃性,不利于商號權的保護和其價值的實現。因此,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對于不同的商事主體要給予平等的保護,不能因為其所有制不同而進行區別對待,還要減少行政對商號權行使的過度干預。

(二)界定商號概念及商號權性質

當前,很多國家都采用了保護商標的方式來保護商號權,將商號權和商標合二為一,并稱為“商業標志權”。雖然對二者進行了并稱,但對二者的區別也進行了相應的區分,以防止二者因為權利而出現矛盾。例如,在德國《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商標法)》中對商標和商號權進行了統一的保護性規定。由此可見,將所有商業標志的保護統一到一部法律中,能夠做到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綜合性,減少立法之間的不協調性和矛盾與沖突。由于這種立法的技術性要求很高,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這個條件,因此,制定單行法是我國的最佳選擇。筆者認為,當前在《商標法》的完善過程中,有必要把老字號和馳名商號納入其中,從而更好地保護商號權。

(三)建立特殊商號認定和保護制度

首先,加強對老字號企業的保護。我國曾在2006年實施了“振興老字號”工程,使很多老字號企業獲得了新生,在保護老字號企業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此次保護工程受益的主要是那些規模較大的老字號企業,而對那些規模較小的老字號企業則缺少保護。因此,對于那些規模較小的老字號企業,如果不符合申請“中華老字號”或“地區老字號”的條件,則可以采取其他的辦法進行保護,如通過申請馳名商標來保護和促進其更好地發展。

其次,加強對馳名商號的保護。一是對馳名商號進行認定,主要有2種方法: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在對有關商號權案件進行審理時,往往會進行司法認定;在進行行政認定時,要由國家級的專門機構進行認定。關于馳名商號的認定,可以老字號的認定方法作為參考;關于商號權的認定,要進行綜合考量,如商號的使用時間、范圍以及商號的獨創性等。二是對馳名商號的保護,要注意不能淡化和混淆馳名商號,對于他人惡意使用與馳名商號相類似的商號的行為要予以禁止。

總之,國外一直都很重視對商號權的法律保護,我國由于市場經濟起步較晚,對商號權的保護還不很完善,因此,要加快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對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參考文獻:

[1]江平.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9.

[2]范建,王建文.商法的價值、源流及本體[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219.

[3]范建,王建文.商法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7.

[4]查爾斯R麥克馬尼斯.不公平貿易行為概論[M].陳宗勝,王利華,侯利宏,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16.

[5]孫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5.

[6]張今.知識產權新視野[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32.

[7]強音.論商號權的法律保護[J].經濟研究導刊,2010(9).

[8]李雪霞.淺論商號權法律保護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8(18).

[9]唐敏.試論我國商號權的法律保護[J].現代商業,2008(11).

[10]夏旭.論知名商號的法律保護[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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