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我地區規定,參保人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在每年7月集中繳費,繳納本年4月至次年3月的養老保險費,其中部分屬于預繳。但是有些參保人員依此繳費后,該年度內又在企業工作并由企業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造成重復繳費。請問,此種重復繳費應當如何退費?
山東讀者 張女士
張女士:
首先,不管屬于何種身份,既然都參加的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至少在本統籌區內,應當通過系統設置,徹底杜絕重復參保的現象。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在收受社會保險費時核查參保人是否已經繳費,即可解決這一問題。
其次,對于參保人的重復繳費,應當區分已經發生的重復繳費和尚未發生的“重復繳費”。由于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費部分屬于預繳,如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之間屬于預繳;而作為企業職工的繳費屬于按月繳費,工作至2018年10月則僅繳納該月養老保險費,則“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之間的養老保險費”尚未發生重復,鑒于企業職工屬于強制繳費,為更好地保護參保人利益,可以將預繳的“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之間的養老保險費”退還個人。
對于已經發生的重復繳費,如2018年10月及以前,既有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也有以職工身份的繳費,可以根據人社部相關政策規定,對兩個繳費關系進行清理,由個人選擇一種繳費關系保留,將另一種繳費的個人賬戶合并,不作退費處理。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