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17〕7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資〔2017〕72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于修訂〈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資〔2017〕4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我省省屬大中專院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賦予省屬大中專院校一定的資產處置權限。本規定所稱資產處置,是指我省省屬大中專院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我省省屬大中專院校資產處置事項,除土地使用權、房屋、機動車、貨幣性資產損失繼續由省財政廳審批外,其他資產處置事項由省財政廳授權各省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省級主管部門應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其中,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資產處置,授權大中專院校自主處置,并按晉財資〔2017〕44號規定程序執行,處置結果按季度報各主管部門備案。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二、科學合理制定資產使用年限標準。各主管部門根據所屬大中專院校實際情況,參考《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組織本部門所屬高校分類制定資產使用年限標準,會同省財政廳頒布實施,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三、規范省屬大中專院校資產處置收益管理。省屬大中專院校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資產取得的收益,留歸大中專院校,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上述情形以外的資產處置收入,按照《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晉財資〔2017〕44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省屬大中專院校資產處置后,應當依據相關資產處置批復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
五、落實省屬大中專院校國有資產監管的主體責任。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大中專院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力度,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完善監管體系,明確監管職責權限,定期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并督促加以改進,各省屬大中專院校要牢固樹立勤儉辦學理念,強化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提高內部控制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建立國有資產處置年度報告制度。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將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上年度資產處置情況,以及所屬大中專院校自主審批的資產處置情況書面報告省財政廳,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處置資產的原因、賬面原值和處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授權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等。
七、強化財政監督檢查職責。省財政廳應當加強對主管部門和省屬大中專院校資產處置情況事后監督,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八、本規定適用于省直各部門所屬的大中專院校。
九、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