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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再詮釋與制度優化

2018-04-02 07:00陳沁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18年2期
關鍵詞:寬嚴相濟坦白

陳沁

摘 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行以來,在實踐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如“認罪”“認罰”的概念不明析、量刑情節被重復評價、適用程序不同導致量刑從寬不一致、量刑從寬未與權利減讓相掛鉤以及可能為極其惡劣的犯罪分子降低了犯案成本。為此,重新定義“認罪”“認罰”的概念、擴大坦白情節的從寬幅度、為程序簡化專門設置實體上從寬、并非一律從輕而因程序簡化適當從寬。

關鍵詞:權利減讓 坦白 寬嚴相濟 程序簡化

2016年11月,“兩高三部”聯合出臺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各地相繼制定地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細則進行試點工作,現今已過去一年,綜合所在地區試點經驗,對進一步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略表拙見。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涵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而不是“創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說明不是要設立一個單獨的特別程序,而是將已經存在的能夠體現認罪認罰從寬精神的規定加以整合,比如分散在刑法、刑訴法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自首、坦白、立功、退贓、刑事和解、相對不訴、附條件不起訴等,在此基礎上搭建一個制度化、體系化的執行框架,形成一項貫穿整個刑事訴訟階段的制度。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進一步創新,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相輔相成?!耙詫徟袨橹行摹敝贫雀母镆髠刹楹推鹪V活動都必須通過審判活動的考驗,注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和證明鏈條的嚴密性。而這將大大增加司法機關的辦案時間和工作負擔。這時候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必要性和優勢性就顯現出來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可以引導嫌犯及早配合司法機關辦案,幫助偵查機關及時固定證據,而且還吸引被追訴人放棄一定的訴訟權利,適用簡快的辦案程序,讓更多的司法資源可以投入到不認罪的案件中,有效促進司法資源優化配置。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好地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分子真誠悔罪,重視被害人獲得道歉、取得賠償的合理訴求,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體現刑事司法的人文情懷與理性關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現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試點中暴露出的問題

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全國18個城市試點已有一年有余,在試點工作中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結合所在地區的辦案實際,將問題分類列舉如下:

(一)“認罪”“認罰”的概念不明析導致適用的差異性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司法辦案人員、律師、被追訴人對“認罪”“認罰”的概念把握不一的情況,比如關于“認罪”的含義有人認為是指“認可起訴事實及罪名”,有人認為是指“認可起訴事實”,有人認為是指“認可起訴罪名”,有人認為是指“認可起訴事實或罪名”;又比如關于“認罰”的含義,有人認為是指“愿意接受刑事處罰”,有人認為是指“認可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有人認為是指“不僅愿意接受刑事處罰,而且認可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1]。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就是要認罪且認罰,但倘若司法辦案人員對“認罪”“認罰”的概念認識和把握不一致,就使得同樣案情在不同城市、同一城市的不同縣區、亦或在同單位不同經辦都可能存在適用的差異性,造成司法的不公平。

(二)“量刑逐級折扣”使得量刑情節被重復評價

為了鼓勵被追訴人及早認罪認罰,配合司法機關辦案,很多試點地區在實踐中創新制定“量刑逐漸折扣”制度,對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設置逐級遞減的量刑從寬比例,讓量刑從寬與節約司法資源的程度呈正比,這是十分可取的一種做法[2]。但是在具體執行量刑折扣時,有些試點單位將逐級量刑折扣與自首、坦白情節一起評價,如一個故意傷害案,被追訴人因為自首,減幅30%,又因為在偵查階段認罪,再減幅30%,最終減幅60%。但是被追訴人自首肯定意味著在偵查階段就認罪,那么自首的30%減幅與偵查階段認罪的30%減幅就存在重復評價量刑情節的問題,同樣,具有坦白情節時也存在同樣問題。

(三)適用程序不同導致量刑從寬不一致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起訴的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但是根據2015年“兩高兩部”出臺的《關于印發〈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座談會紀要(二)〉的通知》(法〔2015〕382號)第5條的規定[3]以及《試點辦法》第27條規定[4],意味著適用速裁程序可在量刑情節之外,額外減少基準刑的10-30%。那么認罪認罰的案件就會因適用的庭審程序不一致,導致量刑從寬不一致的情況。這個情況單從庭審程序節約司法資源多寡的角度來看也許沒有問題,因為速裁程序比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節約更多的司法資源,所以給予更多的從寬是合理的,但這里不得不注意那些不能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圏c辦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尚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不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所以尚未完全尚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同意適用的未成年人、盲人、聾人、啞人無法適用速裁程序。這些人本是法律特別保障訴訟權利的一群人,卻被擋在了適用速裁程序的門外,即使他們認罪認罰,也因為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無法給予程序減讓上的從寬。

同時,因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定是法律適用沒有爭議的案件,那么有些案件即使被追隨人認罪認罰,因為案件適用法律上存在爭議,為了保障被追訴人的訴訟權益,也不能適用速裁程序。比如所在地區一個案件,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因為檢法兩家對此案應認定為運輸毒品罪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存有爭議,所以不宜適用速裁程序,最終以普通程序審理此案。因為檢法兩家對適用法律的見解不同,就剝奪了認罪認罰的被追訴人適用速裁程序享受從寬量刑的權利,這是不合理的。

(四)量刑從寬未與被追訴人權利減讓相掛鉤

較多的理論研究中將被追訴人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庭審從簡從快,作為程序從寬的一種表現,認為程序簡化使得辦案周期縮短,對于羈押的被追訴人縮短了在押時間。但是,這是否對被追訴人帶來了收益,是值得商榷的。如果羈押的案件最終沒有被判處有期徒刑實刑以上的刑罰,那審前的羈押必要性是令人質疑的;如果確實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實刑,那羈押的天數是可以折抵的,實際上并沒有帶來收益。雖然程序簡快可以很好的解決“刑期倒掛”的問題,但這只能說原來司法實踐中不規范問題被修正了,而不能說為被追訴人帶來了收益[5]。而簡化程序中,不僅使被追訴人放棄或簡讓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權利,而且辦案程序大部分簡化,也使被追訴人放棄了獲得法律充分、完備人權保障的可能。節約司法資源使得辦案人員減輕了負累,真正的收益者確切說來應該是辦案部門。同時,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技術性上訴的情況較常發生,有不少學者提出要限制認罪認罰案件中非合理原因的上訴權,避免被追訴人既享受了量刑從寬的福利,又因為想要留在看守所而上訴,浪費司法資源。那么,出于公平原則,若要被追訴人減讓權利,應該設置對價的程序簡化從寬機制,予以補償被追訴人減損的權利。

(五)可能為屢犯屢認、極其惡劣的犯罪分子降低了犯案成本

目前《試點辦法》中沒有設置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門檻,基本上所有的罪名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但是如果遇到犯罪性質十分惡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即使被追訴人認罪認罰了,要不要予以從寬處罰呢?同時,如果被追訴人是個慣犯、累犯,但在被抓捕后假意悔過、認罪認罰,如果予以從寬會不會存在降低他們犯罪成本,出現屢罰屢認,屢寬屢犯的情況,從而造成更大的社會治安隱患呢?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再詮釋與制度完善

針對上述問題折射出的立法缺陷,以該制度設置的初衷和價值取向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對《試點辦法》中的一些條款進行再詮釋,從而提出制度優化的方法,以求達到公正與效率的辯證統一。

(一)重新定義“認罪”“認罰”的概念

《試點辦法》第1條明確了對“認罪”的定義[6],只要被追訴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可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即可,不要求對罪名也認可,即使被追訴人對行為的性質有辯解或誤判,也不影響“認罪”的認定。因為即便是司法人員在辦案中都存在定性爭議的可能,何況被追訴人基本不具備法律知識,若要被追訴人準確定性自己的行為、確定所犯罪名,不現實也不科學。同時,如果被追訴人因為對司法機關存在警惕心或者不信任,亦或者是律師的法律幫助讓其產生誤解,對涉嫌的罪名有所辯解,就不認定其認罪、不予從寬,不僅不利于對其權利的保障,還會打擊被追訴人認罪的積極性,產生消極作用。不過,應該明確一點,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形式化的宣布認罪或進行概括式的供述,而是對主要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細節較為詳細的供述,并如實供述自己的姓名、年齡、職業、前科等身份信息。

關于“認罰”,前面已提到了不苛求被追訴人認可追訴的罪名,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要求被追訴人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司法的實操性更不大。所以,應該將“認罰”定義為:愿意因自己的過錯而接受刑事處罰,顯露出強烈的悔罪表現,并主動彌補自己的過錯。表現在具體的案件中,即是真誠悔罪,對被害人主動賠禮道歉,對侵財類、集資類、故意傷害類案件主動退贓、退賠,以此來客觀評判被追訴人的“認罰”表現。

為了解決被追訴人對案件定性、罪名、量刑建議不認可,導致產生不能適用簡化程序、無法節約司法資源的問題,應該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優化,將“認罪”“認罰”的情節認定與程序簡化的適用彼此分離、獨立考量,此觀點將在下文第三點中詳細闡述。

(二)擴大坦白情節的從寬幅度以評價不同訴訟階段的認罪

應該準確地認識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對現有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整合和創新,在試點過程中,應盡可能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只有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不足以應對存在問題時,才予以創設新的規則。前文提到的“量刑逐級折扣”實際上是可以被“坦白”情節所評價的。根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2年。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過1年?!币虼?,建議通過立法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存在“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或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一般坦白情節的減幅予以擴大,與認罪階段相結合,對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認罪的依次設置30%、20%、10%的量刑折扣規則,不在坦白情節以外另外根據認罪階段設置從寬,以此解決量刑情節重復評價的問題。

(三)為程序簡化專門設置量刑上從寬

目前法律法規中,只有速裁程序已明確為被追訴人權利減損設置補償性的從寬措施,為了遵循對價原則,使權利讓渡的程度與實體從寬的幅度成正比,為程序簡化設置專門的量刑從寬,將成為一個概念趨勢。比如可以為認罪認罰案件設置普通程序簡化審、簡易程序簡化審,對適用速裁程序、或簡易程序簡化審、或普通程序簡化審的,可以額外減輕基準刑的10-20%,最大減刑不超過2年。同時在《認罪認罰權利義務告知書》中明確告知認罪認罰案件的被追訴人將簡化哪些程序、放棄那些權利,被追訴人簽字具結同意適用簡化程序后予以從寬。若反悔適用簡化程序的,則取消這部分的量刑從寬,反悔后又反悔的,則重新具結適用簡化程序。不過,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應以最完備的程序去確保查清事實的真相,防止冤假錯案,所以對這兩類案件,不應通過程序簡化換取量刑上的從寬。

這樣做的好處是:首先,即使檢法兩家對案件定性存有爭議,依然可以適用簡化的普通程序審理,使被追訴人不應個人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予以從寬。其次,也解決了尚未完全尚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同意適用的未成年人、盲人、聾人、啞人,無法適用速裁程序,導致無法因程序簡化享受量刑從寬的問題,保障了司法的公平性。再次,還可以吸引更多的被追訴人配合司法機關辦案,對司法機關認定的案件性質、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議,或深思熟慮后予以認可,或遵循律師意見后予以認可,從而適用簡化的庭審程序,進一步節約司法資源。最后,還能有效的防止技術性上訴問題,當把限制不合理的上訴權也作為一項可以給予從寬的讓渡權利時,就可以在被追訴人享受到量刑優惠后合理地限制其技術性上訴。但需注意對被追訴人的上訴權設置例外情形的保護,若發生下列四種情形,被追訴人仍然可以上訴:一是認罪認罰非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二是檢察機關刻意隱瞞對被追訴人有利的證據;三是法院所作判決定性有誤,或量刑違反法定刑范圍;四是法院適用程序錯誤的。另外通過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律師法律幫助強制性、申訴權的保障、法院加強認罪認罰真實性、自愿性、明智性的審查等,減輕上訴的糾錯壓力,為合理限制上訴權提供多元化的制度保障。

(四)并非一律從輕但可因程序簡化適當從寬

根據《試點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被追訴人的人身危險性,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后果,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再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8條明確規定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的,可以不從寬處罰,既然自首可以酌情不予從寬,依照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坦白也應如此。所以,在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案件中,是否對具有自首或者坦白情節的被追訴人予以從寬,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分析,除非存在《意見》中提到的特殊情節,不然應該做到從寬處罰是常態,不予從寬是例外,既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又避免縱容犯罪,更好的保障社會的安定穩定。不過,雖然自首和坦白依照此條例不能予以從寬處罰,但是如果被追訴人愿意配合司法人員在如實供述罪行的基礎上簡化程序,依然可以因程序簡化而給予量刑從寬。因為,程序簡化的從寬幅度與自首、坦白的從寬幅度相比減幅較小,可以達到既吸引被追訴人配合辦案、簡化程序、節約司法資源的目的,又不至于因量刑從寬過多導致縱容犯罪。

注釋:

[1]劉廣三、李艷霞:《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實證研究為視角》,載《山東大學學報》2017年第4期。

[2]宋洨沙、徐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論與實踐——第十三屆國家高級檢察官論壇綜述》,載《中國檢察官(上)》2017年第7期。

[3]《關于印發〈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座談會紀要(二)〉的通知》第5條規定: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在確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4]《試點辦法》第27條規定: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相關規定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秦宗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疑難問題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7年第3期。

[6]《試點辦法》第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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