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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法律風險成為無人駕駛汽車產業發展的阻礙

2018-04-12 16:47劉曉春夏杰
中國對外貿易 2018年2期
關鍵詞:無人駕駛駕駛員法案

劉曉春 夏杰

產業界對于應用人工智能無人駕駛技術的熱潮,最初是始于對于駕駛安全的追求。根據世界衛生組織《2015年全球道路安全現狀報告》,每年有大約125萬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無人駕駛技術除了可以顯著降低由于駕駛員決策和操作失誤引起的車禍數量之外,還可以改變人們的出行方式、節省上下班的通勤時間、為一些特殊人群和社區(如殘疾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出行選擇,以及通過提高出行效率和電氣化來節省能源并且降低交通帶來的空氣污染。

但是,2017年6月20日,在特斯拉汽車的自動駕駛模式下,一名司機由于對汽車發出警報的疏忽而死亡。對于無人駕駛汽車進入市場所承擔的法律風險也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法律風險越來越成為無人駕駛汽車產業推廣和應用的重要阻礙。本文通過歸納各國無人駕駛的法律和政策,對無人駕駛企業如何規避法律風險給出一些建議。

國外無人駕駛汽車法律規制現狀及政策方向

2017年9月7日,美國眾議院表決通過了《自動駕駛法案(Self Drive Act)》,對聯邦和州政府監管角色、自動駕駛汽車的安全標準、網絡安全標準、通用性豁免條款、測試和評估、駕駛信息使用及用戶隱私保護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在系統安全方面,法案要求自動駕駛汽車生產商或者系統提供商需要向監管部門提交安全評估證明,以證明其自動駕駛汽車在數據、產品、功能等各個方面采取了足夠的安全措施。還要求自動駕駛車輛廠商必須制作出網絡安全計劃,包括如何應對網絡攻擊、未授權入侵以及虛假或者惡意控制指令等安全策略。在用戶隱私保護方面,法案要求廠商必須制定隱私保護計劃,包括對車主以及乘客信息的搜集、保存、使用等方面的保護措施。另外,新法案提出了數量豁免監管辦法。即法案允許無人駕駛汽車制造商有一定數量的不用嚴格遵守現有的汽車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的無人駕駛汽車,比如不強制要求汽車具有方向盤和油門踏板等。2017年10月4日,美國參議院商業、科學和交通委員會向參議院提交了名為《通過革命性技術進步促進交通安全的美國愿景法案》(簡稱“AV START Act”)的法案,其大部分內容與《自動駕駛法案(Self Drive Act)》基本相同。因此,無論最后哪個法案獲得通過,美國立法機構對于自動駕駛的概念和定義、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監管角色定位、安全標準和網絡安全標準、安全測試與評估、豁免方案等方面基本成為共識。

2017年5月12日,德國聯邦議院修訂了德國《道路交通法》,這是德國第一部關于智能汽車的法律規范。法案明確了智能汽車駕駛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即智能汽車駕駛員在駕駛期間借助高度或完全自動駕駛功能時應承擔相應的警覺和接管義務(第1b條第2款)。另外,針對自動駕駛事故的賠償數額,法案對車主設置了高于普通事故的最高賠償額度。因此,德國關于事故責任方面,車主負有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而對車輛生產商和供應商只承擔該產品缺陷導致事故發生的產品過錯責任。法案也明確了智能汽車信息存儲、利用和保存規則。即當駕駛操作者在駕駛員和高度或完全自動系統之間發生轉變、系統對駕駛員提出了接管汽車駕駛的要求,或者系統出現了技術故障時,自動駕駛汽車將儲存由衛星導航系統確定的地點和時間信息(第63a條第1款)。針對智能汽車采集數據的利用,法案規定基于執法活動的合法需要、或第三方基于合法理由,駕駛員有提供相關車輛信息的義務。另外,其對數據存儲時間也做了要求。

日本在2016年5月頒布了《道路自動車輛操作指南》,明確了智能汽車公路測試的要求,包括駕駛員職責、車輛條件、事故預防和應對等內容。而且日本也對自動駕駛汽車保險進行了探索。2017年4月,日本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已明確把自動駕駛期間的交通事故列入汽車保險的賠付對象。

英國在2015年頒布了一份自動駕駛汽車測試的實踐準則,主要對測試車輛和駕駛員做了規定,例如車輛需要裝配數據記錄儀、在公路測試前需要經過封閉跑道測試、駕駛員需要經過充分訓練并持有執照。

我國相關政策和規定

2017年7月8日,中國國務院提出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該政策文件明確應大力發展智能運載工具。發展自動駕駛汽車和軌道交通系統,加強車載感知、自動駕駛、車聯網、物聯網等技術集成和配套,開發交通智能感知系統,形成我國自主的自動駕駛平臺技術體系和產品總成能力,探索自動駕駛汽車共享模式。

2017年12月15日,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臺了《北京市關于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和《北京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該規定主要對無人駕駛汽車的測試上路進行了規定,包括測試主體、測試車輛、測試駕駛員資格、測試申請流程、測試管理、違規操作責任等,該實施細則規定自動駕駛車輛是指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的機動車上裝配自動駕駛系統的車輛。自動駕駛系統是指能在某一時段執行自動駕駛功能的系統。自動駕駛功能是指自動駕駛車輛上,不需要測試駕駛員執行物理性駕駛操作的情況下,能夠對車輛行駛任務進行指導與決策,并代替測試駕駛員操控行為使車輛完成安全行駛的功能。

在主管機構方面,細則規定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組織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負責對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工作進行技術評估。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自動駕駛測試的申請、日常監管等管理工作。

在測試主體方面,細則規定測試主體應具備賠償能力,應購買每車不低于500萬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不少于500萬元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在事故賠償方面,細則規定測試車輛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認定測試駕駛員為車輛駕駛員,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并由測試駕駛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梢?,對于無人駕駛汽車的賠償思路,依然還是按照如今的道交法的賠償思路來進行,并沒有直接給予測試主體直接的過錯責任,這樣規定目的顯然是為了鼓勵、支持自動駕駛汽車相關企業的研發和推進應用。

另外,發生交通事故后24小時內,測試主體應將規定時間段的自動駕駛數據上報給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事故責任認定后10個自然日內,測試主體應向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原因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這一條發揮了汽車黑匣子的功能,對于事故認定及后續賠償具有重大的意義。

無人駕駛汽車行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策略

行車系統安全和網絡安全的保障義務

安全是無人駕駛汽車企業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在無人駕駛汽車投入生產和使用之前,廠商和其他機構須遵循標準組織已發布的指南、最佳做法、設計原則和標準,以保證車輛安全。這些標準的制定應該在政府的主導下,更多地考慮到無人駕駛汽車行業的聲音。無人駕駛作為新技術,在法律政策層面要給予更大的彈性和空間,才能促進產業的創新。包括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許可與質量管理制度,完善市場準入,有效規范無人駕駛汽車的開發者、生產者,完善檢驗監管制度,確保無人駕駛汽車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在汽車網絡安全方面,制造商和企業應遵循基于系統工程的方法,使產品開發和運行過程的風險盡可能低,包括那些由于網絡安全威脅和漏洞引起的風險。企業應充分記錄整合網絡安全注意事項的整個過程,包括所有的措施、變化、設計選擇、分析、相關的測試和數據。政府應該考慮和企業共享一些數據,用來進行更好的風險管理決策、解決風險和威脅,使企業能夠迅速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響應。

用戶數據的保護義務

針對車輛行駛中記錄的個人乘車時間、地點以及目的地等行程信息,若被泄露、監視、竊聽或干涉,將極大地侵犯到個人隱私和人身安全。如何保護此類信息不被泄露和非法利用,并明確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是該領域的重要議題。

無人駕駛汽車企業應該有測試、批準的記錄過程和事件、突發情況以及碰撞數據的收集功能,從而可以記錄發生系統失靈、失敗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并且通過記錄能夠找到發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也就是企業在每輛無人駕駛汽車上都應該安裝汽車黑匣子,其收集的信息可以用于明確事故的發生原因及最后的責任承擔。

關于用戶隱私部分,企業對記錄的數據進行收集、記錄、分享、存儲、審計和解析時應當嚴格遵守與用戶訂立的隱私和安全協議。一般來說,企業的隱私政策應該確保:a.透明度:為消費者提供可理解的、清晰的、有意義的數據隱私和安全條款,該條款應該解釋企業是如何收集、使用、分享、保護、審計和銷毀從車輛中產生或取回的數據;b.選擇:提供車輛擁有者關于數據收集、使用、分享、保留和解構的選擇,包括了定位、生物計量和駕駛習慣等可以通過某種方式追溯到使用者本人的數據;c.內容的遵守:從產品上收集的數據其使用目的與最初收集數據的目的保持一致;d.最小化、去除身份和保留:只收集和保留為了達到合法的商業目的所要求的最少的個人數據,并且進一步對實際的敏感數據去除身份,且與數據隱私條款和原則保持一致;e.數據安全性:對于因丟失或者未經授權披露而造成危害的數據采取保護措施;f.完整性和使用權:采取措施來維護個人數據的正確性,當收集的數據直接或者很有可能追溯到車輛或者個人時,允許汽車的操作者和擁有者檢查和更正這些信息;g.責任:進一步的評估和審視隱私和數據保護方法及其實行,從而保證企業從用戶收集或接收的數據遵守適用的數據隱私和安全協議/條款。

建立無人駕駛汽車責任賠償及保險制度

當發生交通事件時,可能會存在責任主體難以確定的問題,即如何在無人駕駛汽車企業生產商、人工智能操作者、用戶、乘客以及其他主體之間分配責任,特別是當涉及到網絡攻擊、病毒入侵等方式導致事故發生時。

關于無人駕駛汽車交通事故的責任分配,可以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則去判斷。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無人駕駛汽車自身的系統缺陷造成的,那么一般就應當由企業生產者承擔產品的瑕疵擔保責任。在舉證分配方面,由于無人駕駛企業和用戶在行車信息方面的不對稱,可以考慮給予企業過錯推定責任,即當事故發生時,無人駕駛汽車企業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免責。如果使用者、受害者等其他主體也存在過錯,則應該在所有相關的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相應的責任。

為了避免企業負擔過重,阻礙技術創新,可以建立健全無人駕駛汽車開發者的保險制度?,F行的機動車保險主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用戶需要額外購買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組成,所以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無人駕駛汽車企業、用戶可以和保險公司可以參考借鑒現行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模式來達成交通事故賠償的協議,用保險制度來規避可能給企業造成的過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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