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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性構成要素研究

2018-04-19 08:24許蘇丹楊柳君
法制與社會 2018年7期
關鍵詞:共同性構成要件

許蘇丹 楊柳君

關鍵詞 共同侵權 共同性 構成要件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5年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共同侵權行為認定之研究(項目編號:15C033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許蘇丹,湖南工程學院講師,研究方向:民商法、思想政治教育;楊柳君,湖南工程學院講師,研究方向: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法制教育。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111

共同侵權是相對于單獨侵權而言。由于共同侵權是復數侵權,其涉及到的法律關系就必然給司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提出了更為復雜的任務和更加艱巨的挑戰。實際上,共同侵權的立法價值取向在于社會正義和預防復數侵權行為的發生。就是要努力實現“保護受害人”、“填補社會損害”和“強化侵權預防”這三個法制目標。相對于單獨侵權而言,共同侵權的受害人可能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其在收集證據、獲得賠償等必經的司法環節中都可能遭遇不公待遇。而這種不公更可能是源自法理層面的不科學。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造成共同侵權的主體無論是加害方還是教唆方乃至于援助方,都必須承擔連帶責任,這就使得受害人處于相對優越的地位,大幅度增加了求償救濟渠道,降低維權求償風險。這就是說,“誰能以最低社會成本避免傷害的發生,誰就要承擔最大賠償責任” ,另外,若共同侵權中的某一方人無力賠償時,其他連帶責任人就要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以盡最大限度彌補受害人的損失。這就從律法強制的高度強化了共同犯罪的成本,因而一定程度上具有預防共同侵權的作用。簡單說,共同侵權的立法取向就是要實現這樣一個目標:防范侵權事故的發生以及發生后確保受害人利益得到彌補。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

相對于單獨侵權行為而言,共同侵權行為更為復雜,法律關系更為雜亂,但其核心主要體現在“共同性”上。實際上,想要厘清“共同性,”我們可以引進數學邏輯語言中的“交集”和“且命題”的概念,也就是共有公共的部分。然而,共同侵權法理的抽象程度和法務實踐的復雜程度卻不能僅僅依靠數學簡單邏輯思路完成。問題的關鍵在于怎么給“共同性”界定的問題,對此,法學界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 。

(一)主觀說

主觀說傾向于強調或是重視侵權行為產生的主觀意思表示乃至于各主體之間的侵權意思聯絡,也就是“共謀”或“通謀”。這一點,有法學前輩認為:“法律上所以加重規定者,乃因其既有行為之分擔,復有意思之聯絡或共同認識,同心協力加害之程度必較單一之行為之重,故應使之負擔較重之責任。否則若未同心,焉能協力,既不能協力,則雖有數人,其所為者與各個人單獨為之者何異,故無使負連帶責任之理?!?這就是說,共同的意思表示和行為分擔構成了主觀說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根基。這既是所謂的共謀和通謀。筆者整合后發現,持有主觀共同性者的主要理由為:共同過錯或過失是連帶責任的基礎,是認定損害之共同性和行為的共同性的根本要件;另外,行為人主觀相互聯絡,其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社會影響更為惡劣,因此追責上適用于從重要處罰的主張。這就是說,共同施加侵權行為的各方主體之間得有意思聯絡,但這種聯絡可以是“共謀”和“通謀”,也可能是未事先商量但意思偶合的。這在法學實踐上就產生了一種威懾作用和懲戒效果。也大大降低了司法實踐的難度,提高了操作的可行性。最后,主觀說認為,受害人和侵權人之間的權責應該是平衡的。也就是說,無論是單獨侵權還是共同侵權,受害人最后能夠獲得的利益補償都不能超過受損之前的狀態或預期狀態。也就是說,受害人不會因為被侵權而獲得額外的利益補償。舉例而言,車禍受害人或是保險受保人不可能因為同一傷害事件而獲得多家保險公司超過其賠償總額度的理賠,從而大大降低法律投機活動,進一步實現社會利益協調和平衡。

(二)客觀說

即是要剖除掉“犯罪意思”之類的法律陳述,而主要關注行為人的客觀方面,也就是行為的關聯性及其與損害結果的關聯性。支持客觀說的學者認為:共同侵權造成的損害一般相較于單獨侵權所造成的損失更大,因此,我們更有必要將眼光放在如何實現責任補償上;同時,在實踐中,無論共同侵權的各方是否有意思溝通或聯絡,但他們共同造成了受害人當下的損害卻是毋庸置疑的,因此,連帶責任也就份屬必然。實際上,同刑法的共同犯罪相比,《侵權責任法》在民事行為方面更多地傾向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客觀說更具現實法律實踐價值。從這個角度來說,無論是否有侵權故意,一旦形成了侵權事實,就應該負擔連帶責任。 這就個共同侵權案件中的受害人賠償請求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撐,實際上也是對共同侵權事件發生的一種預防,并實現事后侵權懲戒司法實踐活動的有法可依。

(三)折中說

簡單而言,就是不以行為主觀意識的關聯或是行為客觀結果的關聯作為共同侵權的依據。整合學術文獻和法律事務,得出折中學說主要分為“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相折中”、“共同過程與結果共同相折中”和“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折中”三類 。第一類是數個行為人“通謀”侵權并造成共同結果,第二類是主觀上有過錯導致損害或主觀無過錯但損害結果不可分,第三類則是主觀過錯和過失,客觀相同或相似且不可分割。

總體而言,無論是主觀說和客觀說都是只及一點不及其余,而折中說卻可以較好地實現受害人和侵權主體之間權責平衡,從而達到在維護受害人利益的同時,不致不合法地傷害和剝奪侵權人的利益,以達到全社會各主體之間的利益衡平。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性構成要素

(一)復數主體

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兩方或兩方以上,并且他們都必須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存在任何替代關系。這是共同侵權落實的法理要件。譬如在企業主和員工之間、員工和員工之間不能構成共同侵權。因為企業主是員工的法人代表,員工都是幫助企業行使民事行為,因此雇員從事的與企業經營等相關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侵權問題由企業主(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其他單位諸如學校、醫院或是行政組織也類同。這就是說,我們在進行共同侵權責任界定的法理分析及其法律實務的時候,首先要明晰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而這是判定其是否可以成為共同侵權人之一的根本條件。

(二)構成共同侵權關系

這個可以引入物理學力學概念中合力與分力的關系。合力就是后文要講到的傷害的統一性,分力就是各方主體相同或是相似的侵權行為。簡言之,構成共同侵權關系的各個侵權行為主體必須要有過錯或過失,而且這種過錯或過失是相同或相似的,至少他們和受害人損失結果是具有因果關系的。這里面有一個“過錯媒介方”的學術問題需要簡單的闡釋一下。舉例而言,行使中的汽車甲的輪胎濺起的飛石穿過超速行駛的乙車駕駛室并擊中乙車駕駛員,致使駕駛員操作失控撞了逆向行駛的丙車,丙車沖進路邊小賣部致小賣部同老板因為薪水糾紛的員工A死亡;請問,這起事件中哪些行為主體對A構成共同侵權。這一事件中,可能各方都不存在侵權故意的問題,但是我們可以基于因果關系來評定小賣部老板、甲乙丙三車的駕駛員、道路養護方以及城市交通警察都是行為過錯或過失方,這就構成了5對1的共同侵權事件。

(三)侵權主體實施了共同的侵權行為

這是核心要件,也是上述因果關系中的因。所謂“無風不起浪”,這在侵權責任鑒定當中也是通行的。凡共同實施或是教唆實施或是幫助實施以及無意思聯絡下的共同實施傷害行為都可以定性為侵權主體實施了共同的侵權行為。這就是說,我們不問你是以何種形式參與和實施了侵權行為,也不管理你的主觀意愿為何,只要實質上產生了侵權的行為,且兩方以上,都可以作為滿足了共同侵權所需的構件之一。實際的生活和法律實務中,想要還原現實場景和洞察違法犯罪人的真實想法,這個具有很大的難度,操作上也不是特別可行,因此,我們更多的是關注了結果,也就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有沒有在受害人傷害的造成上有實質性因果關聯。

(四)損害結果的統一性

共同侵權造成的損害結果必須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侵權人的行為和受害人損失之間必須是因果關系。并且,各方行為之和必須要是共同侵權造成結果的全部原因,否則,我們就應該判斷共同侵權行為主體確實不全。實際上,也只有經過司法和偵察尋找證據等等手段,集齊所有的侵權主體,才能進行公平合理的責任劃分。當然,必須厘清的一點是:我們必須要對受害人整個受損進行必要的界定,明確哪些部分是由于共同侵權所致,從而避免出現替他人擔責等“背黑鍋”的不合法的情況發生。

三、我國關于共同侵權的立法現狀及展望

在《侵權責任法》正式頒布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民法通則意見》(最高院)第一百四十八條及《人身傷害解釋》第三、第四條都對共同侵權作出相應的規范和約定。這其中主要對復數主體的侵權行為及其侵權責任做了規定。2010年《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后,系統詳盡地對共同侵權行為做了規定。如第二章總則部分的第八條到第十二條,第四章至第十二章的分則部分都從不同的角度規定共同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歸咎,從而使得我們法理上、學理上乃至法務實踐中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然而,鑒于共同侵權概念、行為、模式、實踐等的復雜性,《侵權責任法》在進行相關法理闡述的時候略顯抽象甚至曖昧不清,這直接給法學研究和實務操作造成了極大不便。

實際上,我們可以引入馬克思唯物辯證的觀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共同侵權這種復雜萬端的法律事件,法律文本上不必做過細或是標準答案式的界定,而主張適當援引西方判例法精髓,再和中國法律主流價值觀相結合,作出適合我國國情和法學實踐的解釋。

注釋:

繩繼萍.共同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問題研究.長春:吉林大學.2011.

田野.共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研究.北京:北方工業大學.2010.

程嘯.論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以《侵權責任法》第10條為中心.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0,28(2).125-133.

孫強.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性構成要件研究.武漢:華中科技大學.2008.

劉艷萍.論環境共同侵權行為及其構成要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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