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新文
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規定也被社會稱為“好人法”。但是,如果施救人有重大過失、特別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損害,是不是也不承擔責任?
對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具體案件情況,分析認定是否可以適用184條規定,對施救人給予免責。施救人的救助行為確實符合規定的免責要件時,依法獲得民事責任的豁免。
善意施救者的責任豁免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行為人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為人在他人處于危難或困境中時,采取了緊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為不當,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損害。具有上述三個要件,就可以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責任。
救助人的緊急救助行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行為,而不是專業救助行為,救助是發生在緊急情勢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處于緊急情況需要獲得立即救助。
緊急救助行為應當符合生活常識,符合常人思維方式,符合公序良俗,符合自然規律、科學規律。輕微過失可以免責,但有重大過錯還是要承擔責任。
善意救助條款所涉及的救助行為前提是救助人自愿實施救助,若基于法定或者約定義務,或者是出于故意等非善意的目的對受助人造成損害,救助人需承擔法律責任。此外,如果救助人的見義勇為行為超過必要限度,如救助人理應預見會對受助人造成非必要的、不應有的損害,或其損害遠超過原本狀況對受助人的損害,仍實行超限度的救助行為,那么救助人應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摘自《瞭望東方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