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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間彩禮法律規制的路徑

2018-04-22 07:41王昕昕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關鍵詞:羅馬法婚約彩禮

摘 要: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僅對彩禮返還作了簡單規定,未對彩禮返還的有關標準、行使期限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本文將從探究彩禮的性質出發,借鑒國外立法,指出我國法律存在的問題,對彩禮返還制度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彩禮返還;法律制度完善

一、彩禮給付的法律定性

對于彩禮給付行為之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觀點一認為:贈與彩禮的行為可看作是合同上的贈與,即便婚約被解除,女方也沒有義務退還彩禮。觀點二認為:贈送彩禮是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設立的擔保方式,這里彩禮的作用就相當于定金。任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婚約未達成,都要比照定金罰則承擔責任。觀點三認為:彩禮的贈與屬于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失效的條件是婚約不能履行,當這個條件成就時,贈送彩禮的行為就失效。在此情況下,女方應返還所接受的彩禮。

目前,大多數學者贊同彩禮的性質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其中婚約未履行是失效條件,但現實生活中女方假借結婚騙取彩禮,得手后又離婚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保護男方的返還請求權,對于所附的失效條件應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沒結婚的情況,另一種是結婚后又離婚的情況。對于前一種情況,彩禮可全數退回,而對于后一種情況,要以婚姻關系的持續時間為標準來確定彩禮的返還數額。

二、國外彩禮立法的比較考察

有關彩禮的立法,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嚴格具體。英美法系國家,以美國為例,對彩禮返還問題的處理,依各州的立法而有所不同。完善我國彩禮返還制度需考察外國立法,借鑒其優秀之處。

(一)大陸法系國家立法的考察

德國《民法》規定:一方違反婚約,違約方要向守約方賠償損失,其中守約方不僅包括婚約的雙方當事人,還包括婚約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及相關第三人。羅馬法的“嫁資”與“彩禮”有著共同點,它們的設立都以結婚為前提,考察嫁資制度對完善彩禮返還制度有重要意義。嫁資的范圍不但包含財物,還包含債權。關于嫁資的返還時間,羅馬法對于金錢等可替代物的返還規定了三種期限,分別是一年、二年和三年,對于其他物品,則規定要立刻返還。羅馬法為了保障離婚后婦女的權益,規定離婚時,婦女能將男方全部財產設定抵押,且對該抵押享有優先權,這是對離婚婦女權益的有效保障。

(二)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考察

以美國為例,各州對類似彩禮的返還的規定有各自的特點,但判斷婚前贈與物是否應返還的標準都以是否結婚為條件。只有當財物給付是以結婚為前提時,贈予方才享有返還請求權。

三、我國彩禮返還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

(一)彩禮返還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對國外法律的考察比較,能夠發現我國對彩禮返還法律規定還存在下列不足。

1.返還彩禮的種類少,主體范圍小

具體什么樣的財物是應返還的彩禮,除了財物之外,彩禮能否有其他種類,法律都沒明確規定。此外,法律規定雙方在未結婚情況下、雙方離婚且符合一定條件時能請求返還彩禮,其中“雙方”指男女雙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可知當事人是能夠以自己名義起訴的,請求法院對與自己存在利害關系的權利義務人及其相對方的爭議進行裁判。在彩禮糾紛中,男女雙方的親屬也可能成為利害關系人??梢?,法律對主體范圍的規定狹窄。

2.彩禮返還的相關標準認定不清

法律規定離婚時給付方由于先前贈送彩禮導致在生活上出現困難的,享有彩禮返還請求權。生活困難的標準成為了彩禮返還的關鍵,但法律對此規定的不明確。

3.彩禮返還沒有期限規定

法律規定離婚后在兩種情形下可請求返還彩禮,但對于彩禮返還的起算時間以及時效未作出明確規定,這不利于彩禮返還糾紛的處理。

4.彩禮給付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在實踐中,女方借婚姻騙取彩禮的情況很多,但我國法律并未對彩禮返還設置保障條款,這不利于保護彩禮給付方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彩禮返還制度的完善

對于上述彩禮返還糾紛存在的一些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改善建議。

1.擴大返還的彩禮種類及主體范圍

我國應借鑒“嫁資”制度,豐富彩禮種類,將債權、股權等權利增加進來,以適應彩禮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此外,通常彩禮是男方及其親屬一起給付的,這時他們對彩禮享有共同的所有權,而且彩禮的接受者有時也包括女方的親屬,以上這些人與彩禮都有利害關系。因而應擴大彩禮糾紛的主體范圍,將男女雙方及其親屬等與彩禮返還有利害關系的人都納入進來。

2.明確彩禮返還時生活困難的標準

結合實際,生活困難的標準應以給付方的財產狀況為準,從如下角度來判斷:①給付方是否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②給付方是否遭受天災人禍導致財產損失。③給付方的工資收入是否達到了當地人均工資標準。④給付方是否為給付彩禮欠下債務。

3.設置請求返還彩禮的合理期限

借“鑒嫁”資制度,筆者認為期限的起算分兩種情形:一是辦理登記的,從登記之日起計算;二是沒有登記的,以舉行婚禮之日起計算。至于彩禮返還的時效,贈與彩禮通常是以結婚為目的,當婚姻關系穩定時,這種目的就基本實現了,因此,返還期限可將婚姻關系是否穩定作為衡量尺度,三年的時間足以使夫妻穩固感情,因此將時效規定為三年較為合理。超過三年的,應考量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生活困難等決定請求返還彩禮。

4.基于公平原則,為彩禮給付方設置“優先權”

為防止女方借婚姻騙取彩禮,我國應借鑒羅馬法,賦予給付方在離婚時抵押受贈方與彩禮價值相當財產的優先權,在受贈方不履行返還彩禮時,贈與方有權將受贈方抵押的財產拍賣或變賣,就所得財產優先清償自己應得的彩禮返還數額。

四、結語

彩禮返還糾紛涉及雙方財產利益,合理解決彩禮糾紛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我國彩禮返還制度尚存不足,應在考察國外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完善,明確彩禮返還的范圍、主體,標準、期限等。此外,還應為保障返還請求權的實現設置“優先權”。

參考文獻:

[1]彼得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2]郭海虹.論我國的彩禮返還制度[J].黑河學刊,2010(8).

作者簡介:

王昕昕(1996~ ),女,漢族,內蒙古通遼人,黑龍江大學法律碩士,研究方向:憲法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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