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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受賄罪中“退還”的認定

2018-04-27 11:42江少游
世界家苑 2018年1期
關鍵詞:受賄罪

江少游

摘 要:國家工作人員在客觀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主觀上具有受賄故意,就一定成立受賄罪的既遂,認定退還需要嚴格把握受賄人的主觀心態。本文通過以劉某某受賄實際案例進行分析,以此來對受賄罪中“退還”的認定進行深入的探討分析。

關鍵詞:受賄罪;收受財物;退還

貪污賄賂犯罪是我國當前犯罪打擊的重點,也是我國當前刑法理論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2007年兩高《意見》對受賄犯罪中及時退還、上交問題進行了規定,但在該司法解釋出臺不久后學界就圍繞著及時退還、上交問題展開了諸多的論述。由于及時退還、上交的認定對受賄犯罪的成立以及量刑具有較大的影響,且目前該問題還存在較大的爭議,為此,筆者圍繞著該論題展開相應的研究。

一、如何認定“及時退還或上交,不是受賄”

(一)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沒有受賄的故意,并在拿到財物后明確作出要退還的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我國現行的理論通說認為受賄罪,不管是索取賄賂還是收受賄賂,都以行為人收到賄賂為既遂標準。該理論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請托人財物的目的為前提?;谠撉疤?,行為人在明知請托人具有請托事項,或者暫時請托事項不明確,但終會損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的情況下,仍收受請托人財物,在收到該請托財物后,不管是退還給請托人,還是將賄賂款物上繳相關單位機構,或用于慈善救助,都是在犯罪既遂后的贓物處置行為,不影響既遂的認定。既然刑法典已明確規定在收受賄賂的情況下取得財物為受賄罪既遂,取得財物后又退還的,只是對成立犯罪后的量刑產生影響而不影響受賄犯罪既遂的成立,那么《意見》第九條的規定是否與刑法典的犯罪既遂理論相沖突呢?根據前述,構成受賄罪既遂的前提條件是主觀上有非法占有請托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占有的行為(實際收受并控制請托人財物)。

(二)客觀上具有積極主動地退還上交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在時間上做到不拖延主觀心態通過客觀行為表現于外部,外部行為反映主觀心態??疾煨袨槿耸欠窬哂蟹欠ㄕ加心康膽Y合其客觀行為綜合考察。對于上交財物的,因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管其上交至紀檢部門,或直接交給檢察院,還是直接匯入廉政賬戶,只要相關單位或部門實際收到行為人上交的財物,便符合《意見》第九條的立法本意,不應認定為受賄。

二、案例:劉某某受賄案

被告人劉某某自2004年5月至今在**大學藝術學院工作,在該大學藝術類自主招生考試期間,利用其擔任該校藝術學院系主任參與招考閱卷的職務便利,自己單獨或與他人共謀,為考生在入學考試過程中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5萬元。

(一)與石某某共同受賄15萬元

2011年春節前后,被告人劉某某與石某某(另案處理)在和**藝術學校校長王某某(另案處理)吃飯時,接受王某某委托,答應在該校藝術類招生閱卷過程中,為五名考生提供幫助,達到專業合格;王某某當場將五名考生藝術類考試專業作品照片交由劉、石二人,并按照每名考生3萬元“好處費”的標準,將15萬元現金交給劉、王二人,被告人劉某某將現金和照片收下。事后,在閱卷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根據王某某提供的考生作品照片,對相應考生的作品進行了投檔。由于其中一名考生未取得該大學藝術類合格證,劉某某將其中的3萬元退給王某某。

(二)單獨受賄30萬元

2012年2、3月份,**學院招生辦工作人員張某某(另案處理)聯系**大學藝術學院副院長石某某,請求石某某在**大學藝術類專業考試過程為考生提供幫助,達到專業合格。石某某以自己工作繁忙為由,讓張某某聯系藝術學院系主任劉某某。在會面過程中,張某某提出,請求被告人劉某某在**大學藝術類招生閱卷過程中,為八名考生提供幫助,達到專業合格,并當場將八名考生藝術類考試專業作品照片和30萬元“感謝費”交由劉某某,被告人劉某某接受了委托,將考生考試作品照片和30萬元現金全部收下。

其后,被告人劉某某利用其擔任**大學藝術學院系主任、參與招考閱卷的職務便利,根據被告人張某某提供的考生作品照片,對相應考生提供了不正當幫助,對相應考生的作品進行了投檔。后因部分學生未取得**大學藝術類合格證。劉某某退還張某某21萬元。

三、爭議焦點:退回的27萬元是否屬于“退贓”情節

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發【2007】22號《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前,已退還王某某行賄款9萬元,退還張某某21萬元,劉某某于石某某實際共同收受王某某行賄款9萬元,劉單獨收受張某某行賄款9萬元,共計18萬元。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認定劉某某受賄罪的犯罪數額為18萬元,而非45萬元。

另一種觀點認為: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單獨和伙同石某某收受他人賄賂款45萬元。后由于僅部分考生取得了安徽財經大學藝術類專業招生條件,劉某某先后將受賄款27萬元退回給行賄人。由此可見,在主觀上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在收受他人45萬元賄賂時對請托事項時明知的,具有受賄的犯罪故意;在客觀上劉某某接受賄賂、事先受托、事中幫忙的行為均實施完畢,雖然出于未完成請托事項的原因而退還部分受賄款,但這是其犯罪后對賬款的處理行為,不影響行為性質的認定。

四、收受財物后退還的主觀心態

“沒有受賄故意的‘及時退還或者上交”才能適用《受賄案件意見》第9條第1款。換言之,《受賄案件意見》第9條第1款的規定只是為了說明,客觀上雖然收受了他人財物,但主觀上沒有受賄故意的行為,不成了受賄罪?!薄皣夜ぷ魅藛T在客觀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財物,且符合“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行為,只要主觀上具有受賄故意,就一定成立受賄罪的既遂。既然是受賄罪的既遂,就不可能以特別理由說該行為‘不是受賄?!盵1]

劉某某先后單獨或者伙同石某某接受行賄人王某某、張某某的請托,答應在該校藝術類招生閱卷過程中,為二人介紹的考生提供幫助以達到專業合格,并分別一個考生收受3萬元賄賂。劉某某根據請托為相應考生提供了幫助。后由于僅部分考生取得了安徽財經大學藝術類專業合格,劉某某按一名學生3萬元收取了賄賂款后其余退回給行賄人,其中,在退回王某某6萬元后,因發現另有一名學生亦獲得藝術類專業合格,由劉某某出面向王某某要回3萬元,故共計退款27萬元。

劉某某在接受他人45萬元賄賂時對請托事項是明知的,尤其從其找王某某要回3萬元的行為看,具有受賄的犯罪故意;劉某某接受賄賂、事先受托、事中幫忙的行為均實施完畢,雖然出于未完成請托事項的原因而退還部分受賄款,但這是其犯罪后對贓款的處理行為,不影響行為性質的認定;其行為已經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上述司法解釋中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的規定,應指行為人在沒有受賄犯罪故意的前提下,對于收到的賄賂及時退還的行為,但對于因害怕被處理或者因相關人、事被查處后擔心而退款的行為,仍應當認定為受賄。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2016:1217.

(作者單位: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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