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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研究

2018-04-27 11:42王劭旸
世界家苑 2018年1期
關鍵詞:環保部門稅法稅收

環境問題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話題。霧霾治理的緊迫、水污染防治的難題等等,種種環境保護問題的日益加劇,倒逼環境保護稅改革的進程。自上個世紀七十年代起,不少西方發達國家開始采用稅收手段維護生態環境,并取得了顯著成效。環境保護稅最早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西方發達國家普遍認同庇古的觀點。所謂“庇古稅”,主要是指將對環境破壞的社會成本,通過稅收分散到個人的生產成本中,再由政府對稅收收入加以合理分配,從而使社會資源利用達到最適宜的程度。環境稅是一種通過征稅平衡當事人之間的私人成本,使得社會成本最優的一種稅收制度。這種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減少污染對環境的破壞。國外的發達國家大部分已經將環境稅作為一項重要的稅收措施,并制定了相應的環境稅法律來保證其實施,這對我國來說有著很好的先導作用和借鑒價值。目前,中國在這方面已經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并且將于 2018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

在環境問題的應對過程中,環境稅被人們寄予厚望。例如:碳稅被視為解決氣候變化難題的不二法門。理論上,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理想手段,環境稅因其基于環境保護自由市場理論,既能實現靜態效率—以最低成本實現既定目標,又能獲得動態效率—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遺憾的是,環境稅的實踐卻與環境稅理論出現較大程度的不同,在實踐中,環境稅的形態、功能和結構均一定程度上偏離環境稅的理論設想。環境稅的理論與實踐之所以出現背離,主要源于環境稅面臨諸多難以克服的技術難題和難以緩和的政治阻力。從技術角度看,一方面不易確定合適的環境稅稅基和稅率,另一方面對環境保護進行貨幣化處理充滿爭議。從政治角度來看,面對新的環境稅制,立法者不愿面對新的政治阻力,稅務管理機構不愿接受新的挑戰,利益集團極力抵制環境稅提議。

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創建要結合國外先進的實踐經驗,促進環境稅立法的完善。環境稅法律制度由國外創立,經歷幾十年的發展,內容比較豐富,體系也較為完善,征收的稅種包括污染稅(分為排污稅、污染產品稅)、資源稅(分為開采稅、水資源稅、林業稅)、生態稅(分為二氧化碳稅、臭氧損耗物質稅、環境收入稅)、其他相關稅種(分為消費稅、機動車稅、增值稅、所得稅)等。其取得的效果也十分顯著,環境效益大幅提高,財政收入增加并合理用于環境治理方面,同時為社會其他方面帶來了積極影響,環境得以改善、勞工稅收降低、人們的環境意識也逐步增強。例如澳大利亞的環境稅制改革成果顯著,能源利用率顯著提高,耗能比例也持續降低,污染減少,生態環境也得到了維護。以上環境稅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就,無疑對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環境保護工作有著重要的啟發。

(一)促進環境稅立法工作,堅持分階段推進原則

我國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已經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該法案的頒布表明環境稅法已經得到重視,運用稅收手段作為環境保護的行政手段有著其極為重要的作用,環境保護稅法的頒布極大促進我國的環境立法進程,但其中存在的缺陷也不容忽視。對于立法中的缺陷我們要分階段、分層次逐步推進改革,不可急于求成。類似于發達國家的環境稅立法改革,分步驟、分階段、循序漸進、逐步實施,先進行一定的實驗積累經驗而后展開寬范圍的實行,從而形成具體完備的法律制度。征稅的順序也是很重要的,應該遵循價格從低到高,接受度、認可度由高至低的順序征收,從最初征收一些能產生良好效果的稅,逐步推進制度完善。

(二)加強多種環境保護形式相互配合,協調與其他環境制度措施的關系

要想發揮環境稅的最大效能,不僅是稅收制度之間的內部配合,更離不開與其他配套措施之間的外部配合。環境稅雖是環境保護方式中的重心,但僅依環境稅改變生態環境是不現實的,它只能在個別問題中發揮最大效用,并不能解決全部環境問題。要想使環境問題得以順利解決,污染得到有效防治,還要發揮與環境稅相關聯的其他措施的力量。

首先,要加強環境稅收之間及與其他涉及環境方面的稅收之間的配合。如生態稅與資源稅的相互協作,資源稅中開采稅與林業稅、水資源稅的相互協作等。再如稅收措施中增值稅有特殊規定按簡易辦法依照 3% 征稅率減按 2% 征收增值稅等。其次,加強環境稅與其他非稅形式相互之間的配合。如為增強環境稅實施的效果,要注意與環境保險、環境押金、環境貸款等手段相結合,即與大量環境經濟政策相結合。在設計環境稅法律制度框架時,只有調節好環境稅與其內部及外部的關系,發揮內部與外部的最大效用,整個制度的優勢才會更加明顯。再如環境稅與排污費之間的配合,發揮排污費具有的靈活性、補償性的特征,彌補環境稅關于專項技術性收費方面的欠缺,應當在環境稅法建立初期充分發揮稅費并存的效用,保證防治污染、環境保護目的的實現。

(三)厘清稅收部門與環保部門之間的關系,建立補救機制

此次《環境保護稅法》中引人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稅收部門與環保部門間的關系,雖然開創性提出了收支分離的模式,但法案并沒有明確表示稅收部門與環保部門之間的關系,只提及稅務機關與環保部門的協同征管。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取決于環境保護部門標準制定和監測的數據,稅收、環保兩個部門的協作尤為重要。法案未表明環保部門關于排放量的規定能否成為稅務機關的判斷依據。環保部門和納稅人的監測數據可能會存在差異,當這種情況發生時,為了明確兩機關各自的職能分工,協調部門之間的協作,強調環保部門的監管職能,應該將環保部門提交的數據作為計稅法定依據,以保證環保部門數據材料的權威性和職能的充分發揮。

環境稅法律制度的構建已經成為我國環境保護立法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雖然已經出臺了《環境稅法》,但我國的環境稅法律制度正處于初步建立階段,仍需要在今后實踐過程中繼續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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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潤源,李傳軒.國外環境稅法律制度的發展實踐對我國的啟示[J]. 改革與戰略,2008,24(12):200 - 203.

[3]謝夜香,蘇明麗.關于我國環境保護費改稅的思考[J].福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6):25 - 30.

[4]王萃之.關于我國環境稅改費的法律思考[J].法制與社會

作者簡介

王劭旸(1992-),男,漢族,山西太原人,學生,法學在讀碩士,就讀院校:山西財經大學,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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