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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接軌注冊制 當下IPO審核就別過于吹毛求疵

2018-05-14 01:39黃湘源
證券市場紅周刊 2018年39期
關鍵詞:符合條件籌劃盈利

黃湘源

IPO被否后仍可通過重組途徑“快速”上市,這是證監會近期放出的救市大招之一。不過,這里的“快速”二字,在見諸于一些媒體時被加上了一個引號??梢?,即使籌劃重組上市時間由原來被封鎖的三年縮短為六個月,在大家看來未免還是有點長。

監管不應草木皆兵

對IPO被否企業籌劃重組上市設置三年的時間限期,據說是為了防范監管套利,維護市場秩序。這一說法如果站得住腳,為什么現在又改變了呢?難道現在放短限期就不存在所謂的監管套利了嗎?還是說現在的市場秩序已經好到不須再害怕某些監管套利行為的發生了呢?前后似乎有些矛盾。

監管的作用重點在于防范重大系統性風險的發生,但如果草木皆兵,不僅容易將本應該抓大的主要監管精力分散到細枝末節上,更重要的,市場如果被搞得過于謹小慎微,則很難放得開改革開放發展的前進手腳。我們的市場之所以在經濟形勢較好的這么多年里一直走不上去,明眼人不難看出,這與某些方面的過度監管或多或少也是有一定關系的。

如果在被否IPO企業中,確實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所說“在對被否原因進行整改后,不乏公司治理規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業”,那么,該反思的不應僅僅是將IPO被否企業籌劃重組上市的間隔期是否該從三年縮短為六個月,而是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提到而沒有具體展開的另一個問題:“統一與被否企業重新申報IPO的監管標準”。也就是說,上述企業既然具備了在間隔六個月后就可以籌劃重組上市的條件,那么,在同等條件下應該也可以申報重新上市。

其實,只要稍微熟悉一點企業經營管理的具體實務,就不難理解,任何一個企業想稱得上“公司治理規范、盈利能力良好”,絕非一日之功可以奏效。盡管在其申報IPO時確實有可能存在一些問題,只要不影響“公司治理規范、盈利能力良好”的基本面,即未必有什么很大的問題,如果是能夠在短短六個月即可以改正的問題,又何至于會因此而影響其IPO的通過呢。由此也就可以發現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我們現在的IPO在對申報企業進行嚴審的時候,是不是有點太過于吹毛求疵?我們的市場或許更應該對此引起深刻的反思。

審核不能只注重形式

以往的IPO審核由于太過注重于形式,反而放過了一些在公司治理和盈利能力等基本方面其實并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這也正是欺詐發行造假上市的現象迄今為止一直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此而言,嚴審在目前情況下也許還是有可能存在客觀上的某種必要性,不過,金無足赤,人無完人,上市條件也不一定非得什么都必須求全。IPO嚴審更不等同于因噎廢食。如果因為在某些細枝末節上的對號入座而將“公司治理規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業在潑污水的時候一起潑了出去,對于亟待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資本市場來說無疑是更大的損失。

證監會在修訂重組規則時,對IPO被否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在六個月期滿后籌劃重組上市,這對于那些原來就“公司治理規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業相當于打開了一扇得以重見天日的窗子。不過,筆者認為,打開一扇窗,不如放開一條路。從資本市場未來的發展考慮,既然早晚要推進注冊制改革,何不現在就將避免錯殺的命題交給即將上任的新一屆發審委提上議事日程。

按照現任證監會主席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批準的方案,注冊制改革再延遲試行的兩年既定日期,現在已快過去三分之一的時間。IPO如何接軌注冊制,是一個無法回避也無須再回避的問題。注冊制的實質本應是寬進嚴出,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上市,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予以退市。過于追求形式審核的所謂對號入座,除了鼓勵造假之外,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好處。既然獨角獸新政尚且可以對“同股不同權”以及尚未實現盈利的高新技術企業放開一條上市之路,又有什么理由不能夠允許那些“公司治理規范、盈利能力良好”的被否IPO企業籌劃重組上市或重新申報IPO呢?至于未來將接軌注冊制改革的IPO,理所當然也就更不應當再發生企業被過于形式主義的所謂嚴格審核拒之于門外的事情。這并不僅僅是救市時期的一時之需,更是資本市場更好地發揮支持和服務實體經濟作用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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