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兩年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奔疵穹ㄍ▌t或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一年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奔催m用該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的,必須是以上四種情況之一之法定情形。
(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二十年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弊铋L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于“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
(《法治社會》2012年第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