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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贅女婿的抗爭

2018-05-21 02:16田野叢林
檢察風云 2018年8期
關鍵詞:補償款征地集體經濟

田野 叢林

在農村,對宗族姓氏十分看重。村民小組,是農村基層的自治組織。村民小組在利益分配時,往往會對本戶村民給予傾斜。那么,村民小組基于自治權訂立的對本戶村民優惠傾斜的村規民約是否有效呢?

入贅到“二戶女”家中,并將戶口遷入了妻子所在村民小組。生育女兒后,妻子因不想入贅的丈夫受到委屈,未將女兒隨自己的本戶姓而是隨了丈夫的姓??墒?,他們所在的村民小組在部分土地被征用時,制定分配額度方案中規定“二戶女”家庭中,入贅人員的子女未與本戶同姓的,少發放補償款。入贅女婿因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與村民小組發生糾紛,并打了一場官司。那么,村民小組基于自治權訂立的對本戶村民優惠傾斜的村規民約是否有效呢?女兒未隨本戶姓,入贅女婿就該少分補償款嗎?福建省廈門市的兩級法院經過審理,對此給出了答案。

女兒未隨本戶姓

入贅女婿少分款

37歲的曹學志原是福建省漳州市人,在福建省廈門市一家單位工作。2006年3月,經人介紹,他與廈門市海滄區轄下的幸福村民小組(以下簡稱幸福小組)的劉玉珍喜結連理。劉玉珍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享有幸福小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幸福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楹?,曹學志將戶口從老家遷到了幸福小組,成為了一名入贅女婿,并在幸福小組居住、生活。

入贅,俗稱招婿,它是男方到女方家入戶,孩子隨母姓,又被稱為“倒插門”。 入贅,是從舊社會遺留下來的風俗,多因是女家無兄無弟,為了傳宗接代招女婿上門。如今雖然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姓氏也是雙方協商決定,但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入贅舊俗依然十分普遍。入贅女婿婚后要落戶女方,子女須隨女方姓,要拜女方祖先,沒有經濟權,沒有話語權,家庭地位較低,常受鄰里鄉親輕視,因此多生活得比較委屈。

曹學志入贅到劉玉珍家后,夫妻兩人相處融洽,感情深厚,非常恩愛。生活中,劉玉珍處處維護曹學志的尊嚴,不讓曹學志受到任何的委屈和傷害。 2014年,他們的女兒出生后,劉玉珍更是頂著宗族的壓力,說服父母,將女兒隨了丈夫的姓。

2014年,因“廈門住宅產業現代化示范園區”項目需要,幸福小組部分土地被征用。2015年12月,幸福小組制定關于新增人員的認定及分配額度方案。方案規定:一戶人家有兩個女兒均為招婿入贅(當地俗稱“二戶女”)的情況下,入贅人員的子女與本戶同姓的,享受小組成員待遇,入贅人員可分配54000元新增人口款;未與本戶同姓的,發放44000元。

曹學志入贅到劉玉珍家后,屬于“二戶女”入贅女婿,所生的女兒又是隨曹學志姓,按照幸福小組制定的規定,曹學志所分得的補償款自然要比其他村民少1萬元。1萬元,對于曹學志來說,不是什么大事。但是,少分得1萬元,就是對他作為入贅女婿的歧視,這一點,讓曹學志不能接受,因此拒絕領取44000元的補償款。而幸福小組認定,幸福小組制定的規定,經過了幸福小組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不容更改。就這樣,雙方互不相讓,一直僵持著。

受到歧視不接受

為爭公平上法庭

我雖然是上門女婿,但我婚后隨妻子劉玉珍的戶籍遷入了幸福小組,劉玉珍具有該小組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我也應該隨之具有幸福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法應同等享有征地補償的權利。不能因為我是上門女婿,所生的孩子就不能隨我姓;也不能因為孩子隨我姓了我就該受到歧視,少拿征地補償款。每每想到這些,曹學志就氣不打一處來,他認為,幸福小組此次制定的分配方案明顯違反我國民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與幸福小組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曹學志來到了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一紙訴狀,將幸福小組推上了被告席,請求判令幸福小組支付征地補償款5.4萬元。

法庭上,曹學志說:“首先,我的妻子劉玉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本人婚后隨妻將戶籍遷入,并在此處連續居住生活,也應具有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次,村民小組制定的分配方案明顯違法。依據民法通則、婚姻法等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自己的姓氏并禁止他人干涉。而根據村民小組制定的分配方案,僅因子女沒有變更姓氏,就只能領取4.4萬元,顯而易見村民小組該方案不僅侵犯了本人子女的姓名權,而且嚴重損害了本人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應享有的合法權益,村民小組制定的分配方案明顯違法,自己應平等參與分配。第三,村民小組在確定新增人口土地補償款分配份額時,明確也向自己發放,也說明在本案糾紛發生前,村民小組對于自己具有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未提出異議?!?/p>

針對曹學志的起訴,幸福小組堅持認為曹學志不具備幸福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指出:曹學志婚前戶籍所在地在漳州市,戶籍性質為農村居民,享有原戶籍地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其婚后雖將戶籍遷至本村民小組,但并沒有放棄原戶籍地村民待遇,其落戶也不符合“有女無兒、兒子沒有贍養能力或者女兒盡主要贍養義務”的情形,況且其在廈門一家改制前為全民所有制的工廠工作,有固定收入和社會保障,也沒有長期居住在本村民小組,沒有建立生活保障依存關系。曹學志是否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單應由被遷入集體經濟組織依民主程序自治決定同意接受,還需其明確放棄原戶籍地村民待遇。本小組明確表示曹學志未獲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故曹學志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村規民約需合法

兩審判決定紛爭

海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與戶籍制度不能等同。集體經濟組織最重要的特征是以集體土地為生活基礎。曹學志將戶籍遷入幸福小組,并在幸福小組處居住、生活,當然成為幸福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幸福小組應將相應的土地被征收所取得的征地補償款(新增人口補償款)發放給曹學志。幸福小組未向曹學志發放相應的征地補償款,有悖公平,侵害了曹學志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幸福小組制定的《關于新增人員認定及分配額度方案》條款載明:二戶女招婿入贅的情況下,入贅人員的子女與本戶同姓的,入贅人員可分配54000元新增人口款;未與本戶同姓的,發放44000元。該條款帶有宗族姓氏歧視,與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相違背,而且侵犯了曹學志的合法權益,幸福小組應以其他村民相同發放標準將54000元發放給曹學志,故曹學志主張幸福小組支付新增人員土地補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據此,海滄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幸福小組付給曹學志征地補償款(新增人口補償款)54000元。

一審判決后,幸福小組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在上訴中,幸福小組提出:曹學志無權參與分配發放征地補償款。雖然本小組曾制作征地補償款發放清單中有曹學志的名字,也僅是本小組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自己收到的征地補償款的預處分方案,并不因此表示接受曹學志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曹學志的訴訟請求。

曹學志辯稱:1. 本人系幸福小組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人自婚后將戶籍落戶于幸福小組,本人家庭一直在該處連續居住生活。根據當前的落戶政策,本人落戶需要幸福小組的明確接受。本人成功落戶,表明幸福小組已經接受本人為小組成員。同時,根據證據顯示,幸福小組就其所有的集體土地因拆遷而確定的分配土地補償款及新增人口份額時,明確也向本人發放,說明在本案糾紛發生前,幸福小組對于本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未提出異議。2. 幸福小組制作的新增人口認定和分配額度方案明顯違法。綜上,請求維持原判。

廈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曹學志于2006年已落戶幸福小組,長期居住在該小組,與幸福小組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其生活保障基礎系在幸福小組。幸福小組主張其未放棄原戶籍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并無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曹學志所在工作單位現已改制,不能以此剝奪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雖法律規定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但據此形成的利益分配方案不得以具體討論等為由損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幸福小組制定的《關于新增人員認定及分配額度方案》條款,其中載明:二戶女招婿入贅的情況下,入贅人員的子女與本戶同姓的,入贅人員可分配54000元新增人口款;未與本戶同姓的,發放44000元。該條款帶有宗族姓氏歧視,與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相違背,侵犯了曹學志的合法權益,幸福小組應以其他村民相同發放標準將54000元發放給曹學志,故曹學志主張幸福小組支付新增人員土地補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幸福小組的上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10月18日,廈門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中人名、單位名做了相應的技術處理)

編輯:薛華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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