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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我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

2018-06-11 16:10金美燕
智富時代 2018年3期
關鍵詞:刑訴法精神病人

金美燕

【摘 要】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是我國2012年新刑訴法的重大創新之一,經過數年的實踐,該制度在不斷完善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本文在闡述強制醫療制度的內涵、發展脈絡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的現狀,并對該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關鍵詞】強制醫療;精神病人;刑訴法

強制醫療措施是我國12年刑訴法的重大創新,該制度對于規制精神病患者實施暴力侵害,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也需要不斷革新和改進,從而更好地發揮制度價值,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一、強制醫療制度概述

(一)制度內涵

強制醫療,從廣義上來說,就是指國家主導的對存在特定疾病或者危險狀態的人群,如傳染病、精神病、吸毒者等采取的強制醫療措施。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在我國法律語境下的強制醫療對象僅僅為符合特定條件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患者。強制醫療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強制手段對那些人身危險性較高,存在一定社會危害性的病患及時采取醫療措施,在病患病情穩定或者危險性降低后再予以解除,從而防衛社會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強制醫療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司法實踐中也存在所謂的“強制醫療”的做法,主要包括兩種方式:其一,公安機關依據刑法中的規定對實施危害社會或者損害他人行為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其二,民政部門普遍存在的對流浪或者無家可歸需要治療的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上述這些強制醫療措施僅僅行政執法部門單方面就可以實施,既沒有明確的條件規定,也不用遵循法定程序,決定強制醫療存在相當大的隨意性。2012年刑訴法修改通過后,明文規定了強制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這將對規范刑事領域強制醫療制度產生深遠影響。

二、我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措施適用條件及存在問題

(一)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條件和程序

根據刑訴法地第284條明文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痹摋l文明確規定了對精神病人采取強制醫療措施的要件:

首先,核心要件,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或者危險性。強制醫療措施就是通過強制手段將社會危害因素扼殺在萌芽狀態,避免放虎歸山,遺患社會公眾。因此,對精神病人采取強制醫療措施的首要條件就是社會危害性、危險性。

其次,主體要件,被強制醫療的對象應當是依法無刑事責任能力者。避免盲目擴大強制醫療適用對象,只有在法律上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能適用強制醫療措施。

最后,必要性要件——能夠預防再次實施暴力行為。強制醫療的是否能夠適用,要考察必要性,也就是適用強制醫療措施對于預防精神病人再次實施侵害行為有無實益。雖然精神病人已經實施了較為嚴重的暴力行為,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但是根據患者病情和精神狀態,其并沒有再次實施侵害行為的可能性或者可能性較低時,就不符合必要性要件。

(二)我國強制醫療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適用對象單一

通過現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條文,目前對于強制醫療措施的適用對象限制條件較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只有依法經鑒定不負刑事責任能力、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者才得適用強制醫療措施。而對于被認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不具有受審能力或者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人以及非暴力性肇禍行為之精神病人,即便行為人的侵害行為損害后果很嚴重、社會危險性很大,也無法對其采取強制醫療措施。強制醫療的目的本就是預防潛在危險行為損害社會公眾安全,而當前社會中嚴重的社會危險因素來源遠遠不止精神病人。例如嚴重的傳染病、性病等患者,其對于社會的危害性絕對不低于精神病患者。

2.執行監督困難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人民檢察院負有監督強制醫療措施執行的法定職責。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于法院和公安機關采取的強制醫療措施應當展開全面監督,不但要核查強制醫療措施的合法性,還要在后期強制醫療期間以及解除強制醫療過程中監管執法。上述規定雖然為人民檢察院參與檢查監督進行了規定,但由于條文較為抽象,又缺乏下位規定予以細化,導致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對于如何開展強制醫療的執行監督莫衷一是,各地對于監督工作的開展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工作制度。

3.解除強制醫療難。

根據《刑訴法》第二百八十八條、《刑訴解釋》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只有當被強制醫療者一方面在醫學上判斷已經無需再進行治療;另一方面,考察精神病人的病情判定其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人參危險性時才可以解除強制醫療措施。但對于是否需要繼續進行治療以及是否具有人參危險性的判斷標準,仍然缺乏可供參考的規定。

4.強制醫療中精神病人權益保障問題

目前強制醫療措施雖然已經在刑訴法中得到全面規定,但強制醫療機構如醫院是否能夠在強制醫療期間切實保障精神病人的權益則不無疑問。據媒體報道,目前許多強制醫療機構在軟件和硬件方面并不能滿足精神病人的需要。部分強制醫療機構存在衛生不達標,配套設施不齊全,甚至連基本的生活、消毒用品都難以及時供應。此外,許多強制醫療機構空間逼仄,往往存在病房超標準安排病人,且日常管理工作不規范。

(三)完善制度建議

1.規范強制醫療措施的解除程序。當前,我國刑訴法中對于強制醫療措施的解除時間和期限并無具體規定,只是規定在精神病患者疾病恢復且沒有人身危險性后才可以予以解除強制措施。實際操作中,法院往往需要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報告或者鑒定資料,結合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滿足解除條件。因此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和鑒定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加強強制醫療機構資質的審查,避免將仍然存在人身危險性的精神病患者過早解除強制措施,危害公共安全。

2.加大強制醫療機構建設。

精神病院等強制醫療機構,承載著對精神病患者治療,促進其康復的職能。目前國內許多地方的強制醫療機構整體水平不盡如人意,配套設施設備無法滿足強制醫療措施的要求。因此,需要地方和中央重視強制醫療機構的軟硬件建設,不斷改善診療水平和服務質量,這樣既可以保障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又能夠對精神病患者及時進行診療,避免其繼續危害社會。

3.擴大適用對象范圍

可以考慮將強制醫療措施擴大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目前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在確定刑事責任時,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那么在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認定或者執行刑罰時,是否可以在符合一定條件時給予強制醫療?有觀點就認為擴大強制醫療措施的對象很有必要,因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倘若不進行強制醫療,僅僅通過刑罰執行不但不利于刑罰懲戒和預防的效果實現,還可能會進一步引發其他有害社會穩定和人身安全的事端。

三、結語

強制醫療措施對于規制精神病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危害社會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近些年來的司法實踐也為我國強制醫療制度的完善提供的一些改進的經驗。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不斷探索,逐步完善我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

【參考文獻】

[1]李筱永,袁明衛.我國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規制與完善[J].醫學與社會,2013,26(05):81-83.

[2]陳衛東,柴煜峰.精神障礙患者強制醫療的性質界定及程序解構[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37(01):124-136.

[3]秦宗文.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研究[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05):1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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