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
2014年,作為夫婦的甲和乙已有一套房子,但為了給孩子買學區房,兩人決定“假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現有房屋、存款歸甲,孩子撫養權歸乙。2015年買房成功后,甲、乙雙方復婚。但2017年9月,甲乙雙方因感情破裂決定正式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時,乙要求分割第一次離婚時的夫妻共同約定歸甲的財產。請問,乙的訴求有法律支持嗎?
甲乙第一次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將所有財產都給甲。后甲、乙辦理了離婚手續。由于在法律中不認可“假離婚”的問題,所以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甲、乙已經解除了夫妻關系,其所簽署的離婚協議就生效了。2015年,甲、乙復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上述財產屬于甲的婚前個人財產,該財產不會因甲、乙復婚而再次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當甲、乙第二次離婚時,乙要求分割上述財產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