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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通訊檢查視域下公民隱私權保護問題研究

2018-07-12 10:06劉博宇湯曄
法制博覽 2018年5期
關鍵詞:網絡隱私權網絡安全法網絡通訊

劉博宇 湯曄

摘 要:“互聯網+”思潮引領信息與網絡技術快速發展,大數據時代下公民通訊發達之時也給隱私權保護以重重威脅。投于應用的《網絡安全法》在原有傳統通訊模式下為之增添新挑戰,矛盾尖銳化日漸顯著。本文將通過對新形勢下隱私權的再定義和網絡通訊范圍的界定,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對網絡通訊檢查下的公民隱私權保護現狀進行法理剖析,基于時下民意的迫切需要為如何處理好公民網絡通訊隱私權保護問題建言獻策。

關鍵詞:網絡隱私權;《網絡安全法》;網絡通訊;邊緣模糊化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8)14-0022-03

作者簡介:劉博宇(1996-),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湯曄(1997-),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2014級法學專業本科生;指導老師:張衛彬,法學博士,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大數據時代的到來與“互聯網+”的新興使人類生產力進一步提高,為我們的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了更大便利。但是,我們不得不直面網絡帶來的“硬幣效應”,在享受網絡的方便快捷時,也必須清楚網絡通訊界限擴大帶來的邊緣模糊化,公民更是承擔著個人信息外泄的風險。不法分子利用模糊的網絡通訊邊緣,通過通訊網絡詐騙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用于出售與交換,嚴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影響正常社會秩序。其中,“徐某某案”成為近年社會各界關注的網絡隱私侵權事件的最熱焦點,而正是由于不法分子外泄徐的私人信息,花季少女香消玉殞。

個例預示普遍性,在網絡面前儼然透明的我們,個人隱私受到嚴重脅迫。目前我國互聯網行業發展尚不成熟,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公民隱私權受到侵犯時難以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本文通過界定隱私權,明確新形勢下網絡通訊范圍,立足《網絡安全法》并結合中外立法實踐與我國的基本國情進行分析,從而提出完善公民隱私權保護的建議。筆者希望通過逐層剖析這一新現象的內涵,為我國網絡隱私保護的發展提供建設性的意見,降低網絡隱私侵權事件的發生概率,促進網絡環境健康有序的發展。

一、關于隱私權的基本理論

(一)我國關于隱私權的界定

隱私權概念最早由美國學者路易斯·布蘭代斯和塞繆爾·沃倫提出。文中對于隱私權的闡述是“個人有權保持個體私密以防止被呈現于公眾之前,這是隱私權外延中最簡單的情形。保護個人不成為文字描述的對象、私生活不被指指點點,將是一種更為重要、范圍更廣的權利?!焙喍灾?,隱私權就是公民對涉及個人私密的事情享有支配權和決定權,不被公開評論和干擾。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科技縮短人際距離,隱私問題隨之而來,隱私權保護亦愈受人們重視,聯合國人權宣言及其它世界性公約都不約而同地將“隱私權”納入其中,人們對隱私權保護的重視可見一斑。

對于隱私權的理解,我國學者亦各不同,主分兩種:一種是王利明教授主張的“獨立人格說”,即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人格權,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有權支配并具有排他性,且享有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領域自由。另一種則是張新寶教授主張的“私密人格說”,即隱私權作為一種人格權,公民享有其內容所附加的私生活安寧和個人信息受保護,不得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筆者更傾向于將兩位教授的觀點整合,即將隱私權的內涵整合為隱私保護、個人信息合理利用、隱私權維護及個人信息保密四個方面,這樣更加精準地反映最大范疇的公民隱私訴求。

(二)網絡隱私權的定位

作為隱私權網絡時代的延伸部分,網絡隱私權本質與隱私權并無差別,它是公民在網絡生活中享有的人格權,其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且不被他人知悉、收集、公開、復制、傳播、利用和非法侵害,主要包括同意權、告知權、保密權、確定權、刪除權與求償權。

網絡隱私權更加強調公民在網絡通訊環境下所享有的私人空間、私人信息、私人秘密等不被他人以非法手段所干預侵害,且不允許他人在未經本人同意時進行復制、利用和傳播。就此看出,個人數據信息作為網絡通訊環境下個人隱私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網絡隱私權的保護重點。高速發展的大數據時代,公民隱私更易外泄,網絡通訊的發達帶來的網絡通訊邊緣模糊化使得網絡隱私權所臨威脅越來越多,現代社會認清新時代隱私權的同時,更應給網絡通訊界限畫畫線。

二、《網絡安全法》對網絡通訊及隱私的相關規定

201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進一步對網絡隱私權保護作出了相應規定。我國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將網絡安全問題固定下來,是法制進程的一次飛躍,盡管該法并未直接界定網絡隱私以及通訊范圍,但通過研究《網絡安全法》,我們可以對以上問題有一個較為完整的認識。

(一)網絡隱私條文分析

在附則中,《網絡安全法》對于網絡、網絡安全、網絡數據和個人信息進行了法理上的釋義。其中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的解釋令人耳目一新。網絡安全,即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于可靠運行的穩定狀態,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這一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網絡隱私權的定義,對于保障公民隱私的完整具有現實性。個人信息,即。個人信息便是公民私人生物性電子標簽,將自然人身份與電子信息緊密結合識別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但釋義仍未對公民的網絡虛擬財產進行詳細解釋,僅給出一個模糊解釋,這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解決帶來一定的難題。

(二)網絡通訊范圍界定

網絡即時通訊提供了更為便捷的條件,人們的交流、交易盡在瞬息之間即可完成。同樣的,越為便捷的網絡科技便會造就這范圍更加廣泛的網絡即時通訊。最新頒布的《網絡安全法》并沒有將之范圍進行明確規定,而是在正文中提及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安全建設,并注意源于國內外的網絡安全和風險。范圍寬泛且宏觀,對于微觀之處的具體細分,《網絡安全法》未過多提及。經筆者搜集參考,對于網絡即時通訊整理如下:

1.公民通訊社交記錄。大數據發展下,各種通訊型APP如QQ、微信、陌陌等數百種相繼占領市場份額。其中,附帶的簡易支付手段常需顧客掃描商家二維碼,這一過程中存在木馬病毒、非法入侵,如此高密度的信息交匯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他們通過采集公民的通訊記錄數據,獲取個人手機的個人賬戶信息獲取附屬錢財,造成用戶經濟損失。

2.公民互聯網訪問記錄。在網絡實名制的今天,公民個人的網絡ID在互聯網世界宛若身份證,而在瀏覽網頁的過程中,我們難免需要錄入各種數據,而這些數據又將依附于訪問記錄。犯罪分子通過調取訪問記錄,抽絲剝繭地將所有個人信息整理建庫,進而冒名頂替他人網絡ID,通過解綁、轉移財產、販賣信息等手段,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財產權益。

3.網絡傳輸過程中的數據泄露。公民個人隱私在網絡的傳輸過程中存在著被竊取的風險,電子郵箱的漏洞會將郵件滯留于網關處,不法分子可將之非法保留詐騙盜取錢財。目前,我國絕大部分網絡用戶僅以簡單加密的路由裝置進行網絡傳輸,使得個人信息在網絡傳輸過程中易遭竊取。而網絡服務提供者將客戶資料在當事人毫不知情時泄露或販賣給第三方的事件時有發生,個人信息安全風險不容小覷。

4.網絡虛擬財產附加。作為網絡世界的衍生品,各種平臺的虛擬貨幣成為用戶們競相爭奪的稀缺資源。由于虛擬貨幣是由一定比例的現實貨幣兌換而成,故其具有人格依附的財產性。而網絡平臺中,特別是游戲玩家的游戲ID,常與相應的虛擬貨幣以及用虛擬貨幣兌換的游戲道具捆綁,而這些虛擬財產均具市場價值,不法分子竊取用戶賬號信息時,也將之附屬虛擬財產占有,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新形勢下公民隱私權保護現狀分析

(一)我國公民隱私權法律保護現狀

網絡通訊范圍的擴大使我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面臨挑戰。憲法中關于隱私權以及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僅些許條文提及(第37-40條),且相應字眼“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僅從間接層面對隱私權保護進行宏觀解釋,進而為網絡隱私權保護提供了指導性原則而非明確規定。

觀乎一般法律規范,《侵權責任法》第2條首次將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民事權利加以確定,以及被譽為“網絡專條”的第36條將網絡隱私侵權相關事宜進行規定,仍免不了歸于籠統,對于侵犯網絡隱私權的定義、范疇、保護原則和侵犯隱私權規則并沒有具體規定。同樣,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及《消費者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也存在關于隱私權保護的規定,亦適用于網絡隱私權保護規定。但觀其實際,我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仍缺乏具體性和可實踐性,對于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具體原因、侵權救濟方式等內容的說明并未體現。

最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更多的考究對象是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劃分,盡管在第三章網絡運行安全的一般規定中,間接將網絡隱私權的具體內容進行羅列,但是仍跳不過對于公民網絡安全使用的諸多現實,對于其保護仍是以“擦邊球”的名義甩手給司法機關自行判斷,而對于網絡侵權行為性質的定位模糊化,責任劃分不明,無疑又給我國的法治進程帶來不少壓力。

(二)網絡背景下公民隱私權困境之原因

1.隱私權及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體系尚未建立??v觀我國現行立法,不管是《憲法》亦或現行《民法總則》,還是《侵權責任法》等,對于隱私權的概念特征等并沒有進行具體規定。在隱私權法律保護進程中,盡管它作為一種人格權被單獨提出作為民事權益加以保護,但與之相關的如名譽權、肖像權等的立法規定仍散見于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最新《網絡安全法》重點模糊,將隱私權及網絡隱私權保護仍是間接性的規定,盡管對于網絡隱私權的內容以及部分新型術語進行再定義,仍免不了止于淺層,一個完整的隱私權保護法律體系有待構建。

2.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行業自律標準不規范。我國的互聯網行業中,《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和《中國電子商務誠信公約》作為兩大公約,其對隱私權及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內容較為粗糙,既對網絡隱私權缺乏詳細界定,又對相應的網絡隱私侵權與網絡用戶數據的具體內容了解過少,對于侵犯網絡隱私行為的責任劃分、懲處方式無所規定,缺乏實際操作性,使網站難以有效保護公民網絡隱私權。普遍網站的隱私保護聲明,內容簡單,不涉及公民個人資料的使用說明及相關安全保證,其中更多免責條款更傾向于保障網站自身利益。且我國在針對公民網絡資料的保護利用方面無相應法律規定,網絡運營者在面對網絡侵權時缺乏相應措施,法律規范滯后帶來的行業自律標準問題刻不容緩。

3.網絡隱私保護國際合作不足。大數據時代下,各國之間開放性達到一定高度,互聯網侵權國際化程度亦愈發嚴重,國家之間隱私權制度的不同造成矛盾進一步激化。我國困于技術落后,對于隱私權及網絡隱私權的重視程度不夠,在國際上同他國的網絡隱私權保護問題難達一致,嚴重阻礙了我國隱私權保護制度的更新完善。

四、新型隱私權范圍可行性建議

(一)選擇適用我國國情的隱私權保護模式

對比中外的隱私權保護,西方國家對于隱私權及網絡隱私權的重視力度以及法律保障均遠超中國。他們更能依據自身國情,制定與之相符的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其中,較為典型的是歐盟與美國。歐盟更注重于立法層面保護公民隱私權,尤其是網絡隱私權。由國家與政府主導的歐盟模式,采用數據保護高級標準,通過政府制定法律,確立隱私權保護原則和具體法規制度,并完善相應的司法與行政救濟措施,進而逐步消除成員國之間數據傳輸的網絡壁壘。與歐盟不同,美國則采取行業自律模式,依靠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自我約束與行業協會監督來實現其目的,其政策主旨是既保障公民隱私在國際范圍內不受侵犯,亦不阻斷跨境數據對接,保證跨境貿易與電子商務的正常運作。而在一些特殊領域,美國政府以立法模式,將兒童數據、醫療檔案與交易信息等加以保護。兼顧立法與行業自律規則的美國,更依賴于行業自律規則為公民數據和隱私權提供有效地保護。

鑒于我國法律滯后性,對于隱私權體系的保護起步晚,僅形成一個間接保護模式。故我國在隱私權立法模式選擇上應依據國情與法律傳統,借鑒歐美模式,既加強對隱私權及網絡隱私權保護立法,也應多從行業技術角度保護公民隱私權。通過行業自律所產生的保護用戶網絡隱私權的行業規范作為最低標準,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填補我國隱私權及網絡隱私權保護空缺及行業自律力度薄弱之缺陷。綜合模式下,既可為我國網絡經濟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亦可保障公民隱私權不受侵犯,兼顧了兩者利益。

(二)完善隱私權保護的相關立法

《網絡安全法》對網絡隱私權進行了相應規定,但仍難符合當今國際立法趨勢與立法標準,世界各國對隱私權保護問題呈專門化趨勢,國際標準成為一大重點,我國應及時作出法律調整,以加強保護隱私權。最為首要的是完善隱私權的獨立人格地位?!睹穹倓t》將隱私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加以固定,但網絡隱私權的概念范圍及法律地位尚不明確,更應附加網絡隱私權案例,利用立法與具體案例相結合的方式保證公民隱私權保護,不喪失電子商務的活力。其次應完善我國的《網絡安全法》,目前我國《網絡安全法》對于網絡隱私權方面規定仍粗略,立法機關可以通過相應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對隱私權及網絡隱私權保護問題進行細化。此外,更應關注公民的知情權和言論自由,達到適度與現實性的統一。此外,因互聯網背景下侵犯隱私權的大部分為電子證據,應就與相關網絡隱私權案件的訴訟法與證據法上作出相關規定。

(三)加強網絡行業自律

網絡行業較靈活,相比較政府而言更了解自身行業情況,在相應的法律制度下,行業自律組織能夠通過與相關立法相結合,進而發揮其獨特作用。根據我國現階段國情,應將立法作為主導并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允許網絡行業在有限空間實現行業自律,進而實現對網絡隱私權的有效保護。參考歐美模式,網絡隱私保護自律組織的成立尤為重要,其通過制定關于網絡隱私保護相應政策,行為規范為網絡隱私侵權提供理論依據。并設置監察制度,對于行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執行行為進行監督,接受網絡消費用戶投訴。

(四)強化公民網絡隱私權保護國際合作

大數據背景下互聯網開放性與侵權國際化,各國之間隱私制度矛盾沖突激化嚴重,國際合作的要求迫在眉睫。歐美模式下的發達國家致力于隱私權保護的雙邊或多邊合作,在網絡相關立法上達成共識,從而對網絡隱私權進行有效控制。就歐美國家在網絡隱私權方面的雙邊合作與多邊協作,成效性明顯,而我國由于技術相對落后等原因,加之無法充分認識隱私權及網絡隱私權,所以,應大力加強防范和保護隱私權及網絡隱私權的雙邊合作或多邊合作。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網絡即時通訊的范圍擴大,逐漸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同樣給隱私權保護帶來巨大挑戰。由于我國關于隱私權沒有統一立法,公民長期受傳統思想影響,隱私權利受侵犯時無所適從,難以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惡性循環時有發生。我們應在現有《網絡安全法》的基礎上,加強相應的隱私權司法解釋,形成完備的隱私權法律制度體系,進而建立統一標準,達到對網絡隱私侵權的遏制。我相信,只要重點關注網絡即時通訊發展,保證網絡行業自律實時發展,選擇性吸收國外良好經驗,形成適應我國國情的中國隱私權保護模式,定有利于網絡環境健康發展,為公民隱私權提供有力保護。

[ 參 考 文 獻 ]

[1][美]塞繆爾·沃倫,路易斯·布蘭代斯.哈佛法律評論.徐愛國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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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5.

[4]何大勇.論網絡環境下個人資料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D].華東政法學院碩士論文,2006.

[5]中國科協學會學術部.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挑戰與思考[M].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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