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旅
【案由】
66歲的楚某,獨生兒子也有了兒子,他十分高興,于是就在三年前過大壽的那天,他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樓房贈與了孫子,并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過戶手續,房產證和房門的鑰匙,也都給了孫子。因為孫子三歲,屬未成年,故房子一直由兒子和兒媳婦管理,房產證由兒子和兒媳婦保管。
然而,世事多變。去年楚某的兒子不幸患病,醫治無效去世,最近兒媳婦要再嫁人,她不僅要帶走孫子,還要帶走贈給孫子的房產。楚某不干,欲將贈與孫子的房子收回。兒媳當然不同意,于是雙方訴訟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楚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楚某已將房子交給了孫子,已與孫子辦理了贈與房產的產權過戶手續,贈與財產的所有權已轉移給了孫子,其孫已是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沒有下列情形,贈與人是不可以撤銷贈與的:(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以上三點,楚某的孫子一條也沒違反。故楚某是不能撤銷贈與、收回已贈與孫子的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