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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受益人制度存在的問題

2018-07-18 17:52吳佳臻
智富時代 2018年5期
關鍵詞:保險法受益人制度

吳佳臻

【摘 要】保險法的出臺使得保險法一直在不停的完善之中,保險受益人制度也在國家政策下孕育而生,但就現階段而言,該種制度任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從而使得保險法作為國家法律無漏洞可鉆,唯正義可用。

【關鍵詞】保險法;受益人;代位權人;制度

中國《保險法》在1995年10月10日開始實施。并且期間經過2次修訂,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保險制度。其中保險合同中最重要的一個之一便是保險受益人制度。本制度構成了保險合同的重中之重。但就目前而言,在該制度中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受益人的概念

對保險法的研究,權威顯示,李宇泉: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主要是指受益人,也被稱為保險金受益人,是指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被指定的人有權要求賠償的人。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于1995年10月10日實施,于兩次修訂后全面完善的《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指在人生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指定保險利益的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也可以是受益人。②因此,根據上述所言,對于筆者自己看法,即保險受益人,是人生保險中被保險人所指定的人。

二、保險受益人存在的制度缺陷

第一,對于受益人死亡方面,現行保險法存在著制度缺陷。如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個事件死亡,但是其兩人死亡順序在法律認定上并不明確,那么關于此處保險利益的歸屬問題應如何解決?在現行保險法中尚不清楚該設定事件中特定受益人死亡的順序和保險利益的歸屬。若是在法律認定中認為被保險人死于受益人之前的話,那么此處保險利益則由保險合同規定的受益人所擁有。但是如果受益人于被保險人在此事件中同時死亡的話,此筆保險利益將轉化為受益人的遺產,而受益人的遺產則應當由其繼承人享有。按這樣來看,那么在這一事件中保險金的情況就可能發生改變:那就是與被保險人關系非常疏遠的人有可能得到這筆保險受益金,但是這恰恰有可能與被保險人生前的主觀意愿是相違背的。

第二,在受益人受益權喪失方面,仍有比較多的缺陷。根據《保險法》中的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殘疾、死亡或者企圖殺害被保險人的或者殺害未遂的,保險人可以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由此看來,從這里限制了許多受益人資格問題。但是在現行的保險法中,利益喪失的法律原因卻不包括“受益人意圖導致被保險人的疾病”。因此,如果受益人故意導致被保險人產生疾病,受益人將不會失去受益權。而此違背社會道德底線,然法律并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保險法應當對現有的道德風險進行合理的甄別和處理,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第三,受益人變更方面,我國《保險法》也存在制度缺陷。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于受益人變更后受益人的生效時間并無明確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是否出具書面通知,或者書面通知保險人,或者在其他時候發給保險人的書面通知。③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故此成為《保險法》中一個重要的缺陷問題。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有一定的時差。如果在這段時間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索賠不利于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就不能真正起到保險的作用。

三、對保險受益人制度的幾點建議

第一,完善對受益人死亡方面的。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的死亡順序不能從法律層面上確定,筆者認為受益人首先應該從保護和維護受益人的角度出發。如果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數量不止一人,當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的,而并沒有對新受益有任何指示,則主張死亡受益人獲得的應享有受益利益占其他受益人份額的相同比例。這樣的安排有利于受益人對保險的繼承權實現,從而充分體現被保險人的初衷。

第二,對于完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相關建議。關于現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的殘疾、死亡,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以及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筆者認為對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范圍應當增加和擴大,受益人不僅對故意造成被保險人的殘疾、死亡,受益人的利益喪失,而且受益人從被保險人的殘疾、死亡或殺害、殺害未遂中受益的權利也被受益人遺失。而對于道德倫理方面更應加強法律建設,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避免因各種問題,各類倫理使被保險人受到傷害,從而避免受益人利用法律漏洞來加害被保險人。這樣才能更加充分的體現當事人的意愿,更能體現受益人對保險人的態度問題,使得保險對受益人的有效性充分發揮。

第三,保險法中受益人的變更方面的問題。筆者建議對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受益人變更方面的要求,保險人應當通過書面形式予以通知;關于書面通知內容的時效性問題,應當在法律上明確其時效性。對于保險人,在收到書面請求之后,筆者建議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記錄管理。從而從制度方面加強保險制度的建設,使得保險受益人變更后對于自身維護權利有法可依。

四、結語

中國保險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保險依據與基本法,更應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與中國保險事業的規范相一致,爭取使中國保險事業得到更好發展,重點完善受益人相關制度與保險人的相關法律規定,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統一,從而對各方主體都有一個好的開始,好的結局。更使中國保險事業在制度上無漏洞可鉆,使得正義與邪惡勢力勢不兩立。

注釋:

①李玉泉.保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②周玉華.最新保險法條文釋義與案例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③馬穎.受益人權益受損源于我國保險立法之缺陷——對保險法第42條、43條的分析[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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