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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深度調查 目的不在于打擊企業而是構建交通安全命運共同體

2018-08-15 08:50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黃金晶
汽車與安全 2018年7期
關鍵詞:交管部門法律責任道路交通

文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黃金晶

近年來,隨著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的不斷開展,道路交通相關企業責任追究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那么,交通事故法律責任追究中有哪些易混淆的概念呢?交通事故深度調查中交警可以運用的法律手段有哪些?事故深度調查的初衷、目的和意義是什么呢?

談交通事故深度調查中的法律責任追究,其重點有三個必須解決的問題,一是為什么交警要進行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追究?二是對于道路交通相關企業如何進行法律責任追究?三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的目的和初衷究竟是什么?

交通事故法律責任追究是交警依法履職的必然要求

必須分清交通事故法律責任和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和交通事故責任往往容易混淆。什么是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需要承擔不利的、否定的,并且帶有強制性的后果,這種強制性是法律責任最重要的特征。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所承擔的不利的、否定的、帶有強制性的后果。

而交通事故責任是指造成事故之后,對這種行為做出的定性定量的結論,就是行為人和事故的發生有什么關系。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客觀性描述,本身沒有法律后果,主要是表明因果關系。但它是追究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這里要探討的不是事故責任,是法律責任。

交通事故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指的是狹義的法律責任,即當事人由于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而承擔的不利的、否定性的并帶有強制性地后果。

重特大交通事故法律責任則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由于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地規定,妨害道路交通秩序,侵犯公共財產或者侵犯個人人身或財產權,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包括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

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定性、定量的結論,也是用以說明事故發生原因的結論。

交通事故責任是具有一定客觀性的概念,它反映的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交通參與者的交通行為是否與交通事故的后果有因果關系,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

交通事故責任雖然直接關系到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承擔,但它卻并不是法律責任本書,而是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大小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

交警追究法律責任要明確執法主體和對象

交警追究法律責任,一定要用法治思維來進行責任追究。

什么是法治?十九大報告中用“良法善治”總結了法治精神的精髓。亞里士多德曾說“法律被普遍遵守和執行,而且法律本身是良法”,良法包括三個方面,認同、遵守和執行。

交警用法治思維進行責任追究,那么,對于責任追究本身遵循的是不是良法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通過幾年的研究發現,目前我國法律對于交通事故發生之后企業政府部門各方面責任規定是比較詳盡的。但是,為什么大家覺得法治化程度、責任追究這方面做的還不盡如人意,交通運輸企業不太遵守各項法律規定,違法情況比較普遍呢?本質在于執行出了問題。所以,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用法治思維進行責任追究,法律本身比較健全的,但是執行存在不到位的情況,導致了守法情況的惡化。

那么,用法治思維進行責任追究,重點在于用足法律手段。用足法律手段有兩個問題:第一誰來用,第二追究誰。

首先是誰來用。對于交通事故發生之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詳盡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律職責有兩條:

第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負責部門。

第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法定的事故調查處理部門。

企業日常監管職責在交通運輸部門,車輛生產、銷售的監管職責在工信和市場監管部門,但是一旦發生了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絕對職責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法律地位決定了交警進行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追究,既是依法履職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的必然要求。例如,深圳開展了每起亡人事故對于企業追究這項工作,這不是越權,這是回歸法律職責本位的必然要求。有很多人質疑,交警是不是越權了,其實不然,交警圍繞的是交通事故,這是依法履職的必然要求。

其次是追究誰。交通事故法律責任較為傳統的思維是追究駕駛人。發生事故之后確定駕駛人的責任,再把車主的責任涵蓋進去。但是,對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來說,僅僅追究這兩者的法律責任還不夠。這里涉及到一個法律概念:什么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回歸法律本位,交通事故中承擔法律責任的人一定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從責任承擔主體倒推當事人的范圍,這是一個要點。

不同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范圍不一樣,交警開展深度調查追究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追究的對象應涵蓋廣義的當事人,包括交通事故中依法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個人、組織。

那么,究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該分成幾類?我認為可以分三類:

第一類廣義的當事人應包括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交通事故特別是特大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可以發現3人以上的事故必然伴隨著大量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被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類是企業和社會組織。交通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預防重點一定是企業和社會組織,他們一定是開展事故深度調查,追究責任中的重中之重;

第三類是駕駛人和個人。

交通事故調查中交警較政府調查組職責權限更高

很多人會有疑問,交通事故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和政府的調查組是什么關系?

《生產事故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領域內的一般以上事故,政府要組成調查組來調查。那么,交警和政府調查組到底是什么關系?在法律的層面上,他們是相互獨立的關系。公安交管部門是國家的常設機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規定的法定部門。而事故調查組是一個臨時性機構,由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他們要獨立履行職權,互相不干擾。

由此可知,公安交管部門與政府“調查組”之間職責并無沖突。實踐當中確實存在誤區,在政府組成調查組的情況下,公安交管部門工作通常會存在不積極、不全面的問題,其本質原因在于弄混了這兩者的關系。

運輸企業是預防重特大事故的關鍵

企業的法律責任中有一個重要概念叫做“主體責任”

2016年6月26日,湖南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的人員死亡,事故非常慘烈。從結論來看,涉事公司有10個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其中包括一個駕駛人和實際車主。企業責任人員中有7人被追究責任,從董事長到安全員,都因為這起事故追究了刑事責任。所以,我認為這起事故對于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對于追究各個企業主體責任都有很好的指導借鑒意義。

這里對企業責任的追究,在行政上采取了嚴格的手段。具體表現為關停公司、吊銷駕照、吊銷營業執照、處高限罰款、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的主要負責人。那么回到最初的疑問,對企業究竟能采用什么法律手段?我國法律規定中,手段是健全的。但實際中運用較少,至少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主要負責人這一條是比較少的。交警在事故調查過程當中應該大膽向應急管理部門建議,該讓他終身禁業的就要終身禁業。

追究企業法律責任是追究事故法律責任的重點,為什么?企業的法律責任,關聯一個概念叫“主體責任”。交通安全當中都說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主體責任這四個字怎么理解,主體說的是第一責任,首要責任,全面責任。

法律上的責任從來不是單向的,是雙向的,既有責任也有義務,主體責任意思是管理企業權利,同時得承擔義務。如果主體責任不落實,就會變成責任的主體。

企業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民事、行政和刑事這三個責任中,民事責任最常見的是損害賠償。行政責任目前最嚴格的是關停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并且終身禁業。刑事責任是交警追究企業責任當中最應該關注的重點。

交通事故當中,通常出現的刑事責任只有交通肇事罪,但在重特大事故當中出現的罪名有20余個。

交通肇事罪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非法經營罪

這20余個罪名中有三個是重中之重:

交通肇事罪:普遍意義認為交通肇事罪僅限于駕駛人,但必須強調的是,2000年我國最高院出了司法解釋,明確了企業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情形。單位主管人員,企業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是機動車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法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構成交通肇事罪。目前,深圳已經依據此條司法解釋辦理了這類案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因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那么,什么是違反有關安全規定呢?交管和交通部門規定的各項規章對企業主體責任的規定是高度重合的。有很多人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于事故的結果要求非常高,其實存在誤解。我國《刑法》第二章中對于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的規定里有一類叫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是要求造成結果的,《刑法》對這個結果的容忍度是死亡一人,重傷三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責任。一個人死亡就可能構成犯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準高度類似。

在這里可能存在一個疑問,交警追究企業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是否需要定企業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企業是否需要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上也明確有主次責任。答案是不用。根據對大量司法判定案件的研究,企業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前提條件,并不是企業在事故中要承擔主次要責任,而只依據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那就是說企業因為沒有履行主體責任,所以導致了事故,就會構成犯罪,這一點與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關系。

非法經營罪:對于被掛靠企業而言,允許掛靠的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被掛靠企業收取掛靠費的行為,屬于《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的變相買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行為,對于上述行為,達到相關追訴標準的,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依法進行立案追訴。這個罪名的夠罪標準并不高,單位數額是50萬,個人數額5萬以上就夠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名義上的承包,不能免除掛靠責任,承包和掛靠的最主要區別是所有權問題,承包權是公司,掛靠的所有權一定是個人。

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的目的是打造道路交通安全命運共同體

2017年6月,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全國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要求全國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對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不再像以前只追究駕駛人的責任,而是向間接責任延伸,深度調查重點逐步傾向于企業單位安全監管主體責任落實。上文已闡述,交管部門的法律地位決定了交警必須開展深度調查,一方面是依法履職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是維護交通安全的要求,最終,它是打造交通安全命運共同體的必然趨勢。

事故追究責任不僅是企業,還有交警群體本身。所以,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的目的不是要打擊企業,而是為了打造命運共同體,深度調查和依法治理的關系也是如此,這是國家實現依法治理這一場深刻革命的必然要求。交警于法有據。

從目前已開展的深度調查情況來看,對于企業來說,公安交管部門開展深度調查將成為常態;對于公安交管部門來說,未來還有兩件事情要繼續推進,一是用足法律手段,摒棄以前重直接原因、輕間接原因,重駕駛員、輕企業主體責任的慣性思維。二是要大膽依法履職,不要因為輿論的雜音而不敢履行法定職權;對于行業監管部門來說,主要警示的方面在于不能以行政處罰來代替行政追究。

交警在調查當中可能面臨一些困難和阻礙,但是無論怎樣,執法辦案、處理交通事故都是交警的法定職責,公安交管部門開展事故深度調查,其目的是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這是法定職責和交通形勢的必然要求,而最終要實現的愿景不是打擊企業,而是打造屬于全社會、全鏈條的交通安全命運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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