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探究

2018-08-21 10:36黃凱莉
法制與社會 2018年20期
關鍵詞:出資決議

黃凱莉

摘 要 我國《公司法》并沒有明文規定公司股東除名制度,這種立法上的空白狀態一直持續到《公司法解釋(三)》的出臺?!豆痉ń忉專ㄈ返?7條對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適用事由、適用程序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做了規定,為實際生活中的股東除名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據。本文從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概念出發,并從除名決議提案與做出主體、股東除名的適用事由、除名表決規則以及股東除名制度引起的法律后果幾個角度,對公司股東除名制度進行探究。

關鍵詞 除名制度 決議 《公司法解釋(三)》 出資

中圖分類號:D922.29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33

一、 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概念分析

股東除名是公司通過股東會做出決議進而將股東除名的法律行為,其權源基礎在于股東會的除名權。結合《公司法解釋(三)》第17條的規定,股東除名行為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會為了公司的正常運營,通過法定程序對符合法定或意定除名事由的股東做出的一項剝奪其股東資格的決議行為。不同于公司要求股東補足出資的責任,除名行為是公司對股東所做的最為嚴厲的處置。在解釋(三)還沒有頒布之前,即使股東有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行為,公司也不能基于《公司法》上的規范對該兩類股東予以強制性的實質處理,特別是《公司法》第35條,完全淪為一紙空文。

二、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的具體規定

(一)公司股東除名決議的提案主體

《公司法》僅在第53條的第5項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監事會有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的權利,而并未規定股東個人享有提出提案的權利。進一步結合《公司法》第39條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享有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權利的規定,可知在現有的法律語境下,對于股東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可以通過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方法來行使自己的提案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個人是否有可以向股東會提出議案的權利,在不修法和出臺司法解釋的前提下,應可由公司章程予以規定。然而,《公司法》第102條第2款賦予了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享有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的權利,同時《公司法》第100條第4和第5項規定了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這實際上是變相地賦予了董事和監事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的權利。

(二)公司股東除名的做出主體

《公司法解釋(三)》第17條明文規定了只能由股東會通過股東會會議的形式將股東除名,那么董事會和法院是否可以成為除名決議或決定的做出主體呢?

李典榮與萊州市泰和雕刻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糾紛 一案中股東除名決議的做出主體就是董事會,盡管最后人民法院撤銷了該決議,但是判決書主文的說理部分卻為董事會可以做出除名決議打開了一扇大門。判決書如此說道:被告的公司章程中并沒有規定董事會具有解除股東資格的內容,被告以董事會研究決定為由收回原告的出資,取消原告的股東資格,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也沒有法律依據。故而,筆者認為從字面含義上看章程是可以將除名決議的做出權授予給董事會行使的,而司法實踐中也是存在董事會對股東做出除名決議的情形的,當然前提條件是要有章程的授權。

除此之外,法院是否具有可以直接代替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做出除名決定的權利呢?洪舜與周立學股東出資糾紛 一案中,法院認為,應該通過公司股東會議來行使股東除名,而不是人民法院通過判決解除,故對原告洪舜請求判決除名被告周立學的股東身份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從該案中可知,法院在處理與公司相關的糾紛案件是以尊重和不干涉公司內部事務的原則為指導的,并一直努力地維持自身謙和的形象,而非管家的形象。

(三)公司股東除名的適用事由

《公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23條曾經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對于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經過合理期限的催繳仍未繳納或者返還的,可以解除股東身份,但后來通過的《公司法解釋(三)》取消了這一規定。理由是除名行為具有的嚴厲性和不可回轉性的特點,其不能被泛濫適用于所有的出資瑕疵情形中,因此,其適用的輕微的瑕疵出資行為應該在立法與司法上明確排除,根據我國的公司實踐經驗并借鑒合同法上根本違約的理論,股東除名制度只適用于完全不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這兩種情形。除了法律規定的兩種事由外,其余有害公司存續的事由則由公司依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主規定。在實際的司法審判中,許多法院是依據公司章程做出司法判決的。但這絕不代表公司可以隨意設置除名事由,其設置必須建立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因為股東除名制度的使用得當可以成功化解公司僵局,維持公司向心力;稍有不當就會淪為股東斗爭的幫兇,嚴重阻礙公司正常發展。

(四)公司股東除名決議表決的相關規則

1.排除擬被除名股東的表決權規則

表決權回避制度,也稱表決權例外排除制度,是指為了公平起見,當某一股東與股東會表決的事項存在特殊的利害關系時,需要進行回避。 排除擬被除名股東的表決權是股東表決權回避制度的一個具體體現,該制度在現今的司法審判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確立。在宋余詳訴上海萬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中,一審判決 認定擬被除名的股東的表決權不應受到限制,但二審法院的判決 則相反,其支持了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擬被除名的股東的表決權應當被排除。二審法院在其判決主文中說道,在特定情形下,被除名的股東可能出現操縱表決權。故當某一股東與股東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時,該股東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權行使表決權。對于該股東的除名決議,即便該股東是控股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他不應享有表決權。于是該案件最終支持了代表1%表決權的小股東的訴訟請求,通過除名決議的形式解除了代表99%表決權的大股東的股東資格。

2.股東除名決議的表決方式和比例

《公司法解釋(三)》對除名決議的表決方式和比例沒有規定,故而我們需要回歸《公司法》對股東會決議的相關規定上。根據《公司法》第42條的規定可知我國并沒有對公司決議的表決方式予以強制性的規定,而是在尊重公司私法自治的基礎上,先由公司章程進行約定。如若公司章程沒有約定,則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筆者認為,筆者建議采資本多數決,公司章程約定采人頭多數決的除外。理由如下:其一,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特征,但從《公司法》第42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其本質上仍為資合公司;其二,從人的本性出發,投入資金較多的人比較少的人會更加關切與自身相關的利益。因此,采用資本多數的表決方式更有其優越性。另外,除名決議的表決適用排除“擬被除名股東的表決權”的規則,故不會造成大股東操控股東會的局面出現。有學者會建議除名決議的表決方式可參照《物權法》第76條第2款的雙重表決機制,即同時采納人頭多數決和資本多數決。誠然雙重表決機制同時考慮到了公司的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點,但是對于一個追求效率的公司而言,該機制難以被實際操作,另外,資本多數決不僅是契合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屬性的,同時也是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意旨的,故筆者認為資本多數決是較好的除名決議的表決方式。

(五) 公司股東除名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東除名決議的直接后果必然是被除名股東的資格喪失,繼而導致對該被除名股東的股權處置問題。

1.被除名股東股權的處置

《公司法解釋(三)》第17條第2款對被除名股東的股權規定了三種處置方式,分別是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和由公司回購。在考慮封閉公司人合性和資本維持原則的前提下,這三種處置方式的適用是有順序的。最先考慮的是向公司的其他股東進行轉讓,這是封閉公司人合性的要求,其體現在《公司法》第71條第3款之中,其目的是為了降低公司的變動給老股東帶來的不利影響;其次是向公司外的第三人進行轉讓,具體的操作方法規定在《公司法》第71條的第2款;最后則是由公司向被除名股東進行回購,即當公司內其他股東不愿意購買且又找不到第三人購買時,公司以自身的資本金回購被除名股東的股權,且要在規定的期間內辦理減資程序,并至公司工商登記處辦理登記。無論是哪一種方式,對被除名股東而言都是一樣的,他所關心的不是誰是交易相對方,而是交易的結果是否對他公平,即股權的對價是否合理。股價的確定應首先考慮交易雙方的意識自治,如果雙方私下里已經達成了協議,那么股價就依照協議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對股價達成協議,那么股價就直接按照評估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

2.被除名股東承擔的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第17條第2款的后句規定了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豆痉ń忉專ㄈ返?3條、第14條分別規定了完全未履行、未完全履行以及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的責任,均為未履行義務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補充連帶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第17條規定的承擔責任的時點是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而不是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之前,因為一旦公司辦理法定減資程序、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時,那一部分因為被除名股東的緣故而沒有到位的資金就已經實際到位了,所以債權人沒有理由再向被除名股東要求其承擔補償責任,即使被除名股東還沒有從公司的工商登記中被去掉。

三、結語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下一個必不可少的獨立主體,其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吨芤住酚性?,二人同心,其利斷金。股東們的團結對公司健康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若個人股東出現了嚴重影響公司發展的事由,強行將其留在公司會變得毫無意義,因此,合法且合理的股東退出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

注釋:

山東省萊州市基層人民法院(2011)萊州商初字第270號判決書.

云南省會澤縣基層人民法院(2015)會民初字第850號判決書.

李建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除名制度研究.法學評論.2015(2).79.

譚玲莉.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問題研究.北京外國語大學.2017年5月19日.22,26.

上海市黃浦區基層人民法院(2014)黃浦民二(商)初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

參考文獻:

[1]龔益鋒.論有限責任公司適用股東除名決議的程序構建.法制博覽.2017(22).

[2]高飛.股東除名制度問題法律研究.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7.

[3]謝恬.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研究.浙江大學.2017.

[4]焦錦璇.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研究.吉林大學.2017.

[5]劉曉惠.從根本違約角度探析有限公司除名制度.湖北工程學院學報.2017,37(1).

[6]巴晶焱、張瀮元.股東除名決議的效力.人民司法(案例).2016(20).

[7]韓晨曦.有限責任公司除名制度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16.

[8]劉雅潔.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16.

[9]武翠丹.股東大會處罰權研究.河北法學.2016,34(2).

猜你喜歡
出資決議
黨的三個歷史決議的經驗啟示
鷓鴣天·喜學“六中”決議
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
三讀決議
上市公司擬出資1950萬美元整合萊州礦山及石材產業
完善FDI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管理
我省干部群眾堅決擁護全國兩會各項決議決定
論第三方出資下商事仲裁披露義務規則之完善
聯想“又”上市了
認繳出資制的問題與未來改進——以債權人保護為視角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