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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母債子還”并非天經地義

2018-08-23 05:35胡娟娟
幸福家庭 2018年8期
關鍵詞:彭某吳某黃某

胡娟娟

在傳統觀念里,“父債子還”或者“母債子還”似乎天經地義。在實際生活中,也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母還債。但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父債子還”或者“母債子還”,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呢?

認定“母債子還”,要債人將人打傷

2013年,女子楊某以做生意為由向萬某借款4萬元,借款到期后一直未歸還。而在此之前,萬某曾向吳某借款5萬元,于是萬某同吳某商量,將楊某所欠4萬元債務轉讓給吳某。然而此時楊某失去了聯系,在尋找她的過程中,吳某、萬某發現,楊某欠債較多,很多債權人在向她追債。

一個偶然的機會,吳某、萬某打聽到楊某的兒子彭某在荊門一家醫院當醫生,兩人認為“母債子還”天經地義,決定找彭某索要其母楊某欠下的4萬元債務。2016年3月24日晚上,吳某安排黃某來到彭某工作的醫院,逼迫彭某替其母楊某還錢,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彭某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對雙方進行調解,要求雙方依法解決債務糾紛。

黃某將此事向吳某匯報后,吳某于次日凌晨邀約萬某一起來到彭某辦公室。吳某、萬某、黃某要求彭某還錢,遭到彭某拒絕,雙方發生沖突。吳某一行人動手毆打彭某,并采取拖、抬等方式強行將彭某從二樓醫生辦公室帶至一樓大廳,致使彭某腰背部受傷,左側兩根肋骨骨折。

經荊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彭某傷情為輕傷二級。案發后,吳某、黃某知道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萬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賠償了彭某的經濟損失。彭某對3人表示諒解。

構成尋釁滋事罪,打人者被判有期徒刑

該案移送荊門市東寶區檢察院審查,檢察官認為吳某、萬某、黃某在公安機關作出處理后,又在醫院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遂以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為妥善化解矛盾,檢察官專門向吳某、萬某、黃某3人解釋了“母債子還”并非天經地義,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相關規定,彭某不是其母親借款4萬元的受益者,也沒有繼承其母親的財產,更沒有表示自愿替其母親還債的意愿,所以彭某并沒有償還4萬元債務的法定義務。3人聽了檢察官的解釋后,均表達了悔意,表示自愿接受法律的懲處。

最終,吳某、萬某、黃某被東寶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10個月至11個月的有期徒刑。

新聞鏈接

哪些情況下父債須子還

檢察官提醒,在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當下,經濟債務糾紛較多,人們在解決糾紛時,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否則將付出高額的違法成本。

既然“父債子還”“母債子還”并非天經地義,那么在哪些情況下,子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在哪些情況下,子女又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呢?

一、父母生前經營活動所欠債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的規定,經營活動所欠債務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個人經營所欠債務。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币虼?,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務。因為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負有連帶責任,因此,對于此類父母生前所欠債務,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在父母死亡后,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三、父母生前因違法活動所欠債務

父母生前因賭博所欠之債或者從事其他違法活動所欠之債,因不受法律保護,子女可以不予償還。

(摘自《荊門晚報》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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