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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及其限度

2018-09-01 17:28馮建新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關鍵詞:民事法律基本權利影響

馮建新

摘 要:基本權利是進入民法場域的重要管道,尤其是對于其自身對民事法律效率的影響來說,與此同時,該類型的影響并不是通過基本權利自身的性質對民事法律進行直接的適用,而是利用當前的強制性規范進行約束,以滿足實際的需求,基于此,作者結合自身工作經驗,對基本權利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機器限度進行詳細的分析,以供參考。

關鍵詞:基本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效率;影響

對于當前的民法來說,其自身的核心與靈魂是私法自制,并且相對來說,法律行為制度是現階段私法自治實現的工具,以滿足當前社會發展的需求。私法自治的內涵是相對較為私人性質的,但該內涵的實現需要以現階段的法律為基礎,通過有效的保護,才能促使其充分發揮出自身的作用,甚至有時還需要利用法律進行強行的限制。

一、現階段基本權利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施加直接影響的可能性分析

受基本權利自身的性質影響,其性質是決定其義務主體的主要因素,并具有單一的國家指向,以滿足實際的要求。對于民事主體原則來說,其自身在原則上是不需要承擔憲法的責任的,尤其是關于尊重與保障人權的相關內容,基于此,其自身的民事法律行為也不會因為違反現階段憲法中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而喪失自身的作用,導致其難以達到原本的目的。但實際上,相對來說,該種情況的發生并不意味著民事法律行為侵害基本權利的無可能,并且由于民事主體之間,由于性質的不同,其自身處于的地位也存在較大的不同,甚至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導致如果過于宣揚自由契約,將導致現階段的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受到影響,進而導致處于弱勢地位的民事主體自身的權利受到損害,并幾乎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發生,例如,在現階段我國國有資本絕對壟斷的背景下,該情況的表現尤為明顯,基于此,進行合理的確立基本權利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必要威懾是當前的首要工作任務[1]。

二、基本權利對違反公法性強制規范之民事法律行為效率的影響及其限度

以現階段的制度層面為基礎,當前對實際的公法性輕質規范之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違反是當前不存在爭議的問題,例如,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在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將導致其合同無效,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以滿足實際的需求。例如,作者結合自身經驗,從以下觀點進行分析:

觀點一,在當前的規定中,其相對來說所指的“強制性規定”是孩子包括民法內部強制規定還是僅僅限于民法之外的公法性強制規定?對此,在實際的分析過程中,不同國家的實踐研究也存在較大的不同之處,如,以中國與德國的研究為例,在中國,對該問題并未進行有效的明確,我國民法界有部分學者進行合理的認知,以當前的法律行為所規定不得違反的規范不應包含法律制度自身的效力性規范,尤其是現階段民法可撤銷的部分規定或者相關的效力未定行為等,一旦其包含該類型,則將導致其自身的相關效力規則部分被強行否定,進而影響其法律的和諧。在德國中,將現階段的強制性規定進行有效的區分,同時進行合理的規定,如,在處分權利義務、義務界限規范以及界定司法等,展現出強制性,并對相關的不規范行為進行禁止。相對來說,對于存在的并無真正違反的問題,相關的法律行為對越界者的處分也并非是無效的,如,當前的《德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對扣押的債權進行禁止。

觀點二,現階段的違反公法性強制規范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絕對無效?以現階段的《合同法》為例,在其中的第五十二條明確的規定,現階段違反行政法規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但實際上,受其自身的性質影響,其指的強制性規定并不是現階段的民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從整體的角度上進行分析,其二者似乎并不存在明顯的不同,但實質上,受我國私法與公法的互相分立影響,其二者的規定存在差異性,如,在公法中,對于現階段的違反強制性規范的民事法律行為僅僅對該行為的主體進行懲罰,而并不是規定私法中的效力[2]。

三、基本權利對違反公序良俗之民事法律行為效率的影響極其限度

相對來說,現階段的公序良俗與公法性強制規范相較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進而滿足實際的需求。例如,在近代的立憲主義時期,私法自治理念較為明顯,相關的功能被嚴重的限制在較為狹小的空間場域中,并且相對于國家來說,對于過當的管制責任并不承擔,而是將當前的自由契約精神為主,以滿足實際的需求。與此同時,隨著不斷的發展,人們在發展過程中逐漸意識到自由的契約精神主要是以當前的雙方均衡實力為主,在平等的狀態下進行交流與談判,進而建立完善的契約精神。由此可知,對于二者中處于劣勢的一方,進行契約平等是不現實的,尤其是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始終處于不平等狀態。在二十世紀至今,各國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均在民事立法中完善其限制自由契約的條例,并且其自身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也出現限制的情況,以英美法系與羅馬法系為例,在該系中,均將違背法律與善良風俗作為違背合同的無效后果,并且在該種情況下,該合同規定為無效。甚至在當前的德國法系中,不僅僅將其情況定義在合同無效的原因,也將其明確的規定為一切法律行為無效的原因[3]。

四、結論

綜上所述,私法自治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始終將現階段的國家精神與強制性作為當前的核心精神,同時最大限度的對私人的司法領域進行合理的保護,并保證其意志自由,以滿足實際的需求。因此,私法自治在進行法律制度行為實現過程中,應始終以當前的核心精神為基礎,進行合理的構建,妥當處理與解決。

參考文獻:

[1]劉志剛.基本權利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及其限度[J].中國法學,2017(02):88-102.

[2]陳明榮,竇曉勇,張國亮.淺談新時期權利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J].法律創新(上旬刊),2017,28(10):163-164+168.

[3]孫燕華,章高亮,孫璐璐.憲法背景下權利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與創新[J].法律理論研究(電子版),2017,30(07):266-267+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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