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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的成因及解決對策

2018-09-10 19:43張冀鵬
河南科技 2018年6期
關鍵詞:專用權商號注冊商標

張冀鵬

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的成因

第一,知識產權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是造成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的成因之一。無形性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特征,它是一種無形財產,不具有物質形態,不占有一定空間。

第二,知識產權的相似性。商號與注冊商標在功能和構成的相似性使得二者發生權利沖突產生了可能。商號與注冊商標功能近似,但在使用上相分離,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記住商品的注冊商標并不一定就能對應地記得其生產廠商,所以,一旦有人將注冊商標或商號互換進行登記注冊,很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第三,市場經濟的趨利性。伴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結構的轉型,由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趨利性,容易使人們失去道德和法紀的約束,甚至為一己私利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求利性經濟,其內在驅動力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它是一種競爭性經濟,基本法則是優勝劣汰。一些不法商人為了獲取利潤,在商業標志上進行各種仿冒活動,使商業標志的原權利人的利潤降低,被仿冒者分享。從這個角度來說,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沖突是市場經濟的趨利性使然,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第四,注冊登記制度的不統一?!渡虡朔ā芬幎?,商標注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統一管理,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企業名稱的登記模式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分級登記,即商號分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行政管理局管理。對于商號與注冊商標而言,雖然兩者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和注冊,但在工商行政部門內部是由不同的業務部門來操作的,商號由企業登記部門及公平交易部門來管理,注冊商標則由商標行政部門管理。如果這些部門之間沒有建立有效的信息通報和溝通機制,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授權不協調的情況。

第五,缺乏聯合檢索體系。商號權具有地域性,商號只在所登記的行政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而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具有地域性的商號只在該生效區域內具有對抗效力,從目前的分別管理體制來看,商號與注冊商標專用權之間的聯系分散,對商號的保護不涉及注冊商標專用權,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不涉及商號,尚未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商號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統一聯合檢索制度。這也為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生沖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的相關立法存在明顯的滯后,這為商號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司法保護帶來了諸多困難,為此我們必須尋求解決兩權沖突地理論依據,調整現有的立法模式,以期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

解決我國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的對策

第一,解決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應該遵循以下原則:首先是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它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道德準則,該原則要求一切市場參加者符合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是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并維持市場道德秩序。

其次是禁止混淆原則。原則在市場競爭中,由于雙方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注冊商標、字號而使消費者誤認,產生混淆,影響到雙方或一方的競爭利益,這是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的表現,也是權利主體要求確認權利,解決沖突的利益根源。因此,是否混淆或者有混淆的可能性是解決商號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評判的主要原則。

再次是遵循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任何一項知識產權的取得必須以不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為前提條件,否則取得的權利歸于無效。這一原則即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根據保護力度的大小,可以將這一原則劃分為絕對保護原則和相對保護原則,前者是指無論在什么條件下都給予保護,后者指只有在先權利己經受到實質性的侵害條件下才給予保護。

最后是利益平衡原則。權利沖突的實質是商主體利益的沖突和矛盾,在處理權利沖突案件時也應兼顧和平衡各方利益。在商號權、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的案件中,一般的處理結果是撤銷注冊商標或是責令更改商號,無論哪一種結果,都將給已經存在的生產經營或服務造成沖擊。

第二,商號注冊申請人切實遵守法律規定。商號經登記后,擁有該商號的商事主體享有商號的使用權、獨占權和許可使用權、變更權以及轉讓權,這些都讓商號權人獲得了利益,而對于商號申請人在面對商號申請的過程中可能因為伴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結構的轉型,人們原有的文化意識隨之發生變化。市場經濟的趨利性使得人們失去道德和法紀約束,見利輕義,以自身的利益為重,鉆法律的空隙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惡意侵害他人的商號權。

當然,因為我國政治結構的變遷、法律建設的不完全,也因為我國的商號登記是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在其區域范圍內核準商號,而無須核查該商號是否與它相同或相似,這就使得注冊申請人所申請的商號與他人的商號或商標造成沖突。

第三,商標注冊申請人切實遵守法律規定。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商標注冊申請是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的結果是申請人獲得該類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其權利主體除了應當具備申請商標注冊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外,還應具有作為現實的商標權人的資格。商標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專用權利。

第四,相關權利人切實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普及方面已經作了大量的工作,公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也得到了很大提高。但僅止于此還不夠,因為訴訟不是獲得保護的唯一途徑,相反卻是當事人尋求救濟的最后手段,而訴訟本身也是有成本的,無論訴訟結果如何,當事人都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何況并不是所有的損失都能通過訴訟得到補償。

企業的商號和商標一體化保護。商號和商標一體化是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重要表現,它要求商事主體將自己的商號注冊為商標,將商標登記為商號,在經營活動中,把商號和商標統一設計、統一宣傳、一體保護。商號和商標在權利客體、構成要素、功能上具有明顯的相似,這都為商號和商標的一體化保護提供了理論基礎。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商號的法律保護弱于商標的狀況,實現有限法律資源的共享,避免或減少商號和商標權利沖突的發生。

被侵權人的救濟。民事侵權停止請求權和賠償請求權。對于侵犯商號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權利人應當獲得民事救濟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日本《商法典》規定,對于已經登記的商號,他人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商號進行不正當競爭,也不得使用讓人誤認為是他人營業的商號,否則被侵權的商號權人可請求不正當行為人停止使用該商號,并可請求損害賠償。

撤銷或更改注冊登記。如果登記的商號侵犯了他人在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了他人在先商號權,權利人均可以請求撤銷或變更侵權商號或注冊商標。根據德國《商法典》第37條規定,如果商號登記不當,相關權利人有權請求登記法院撤銷登記,登記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撤銷不適當的登記。

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只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刑事責任。沒有給商號權提供刑事司法保護。而追究侵犯商號權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是各國比較普遍立法模式。因為無形財產代表了巨大的社會財富,嚴重侵害無形財產的行為同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司法直接救濟。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因為商號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商號權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嚴格執法和加大對商號侵權行為的禁止和制裁,從而保護商號權、維護公平競爭。

第五,相關國家機關切實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切實依法履行職責。在我國現行制度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商號和注冊商標的法定登記注冊機構,登記機構雖然是統一的,但具體制度上的弊端仍然造成了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沖突。對商標注冊,實行的是自愿注冊統一管理,并較為詳盡地規定了注冊的審查環節。

商標的注冊程序在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中都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商標的注冊要經過嚴格、復雜的程序。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只規定了企業名稱登記的禁止性條件,沒有相應的審查程序和異議公示程序。筆者認為從有效預防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沖突的角度出發,應當完善國內企業的名稱登記公告異議制度。

司法機關切實依法履行職責。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了一些解決商號和注冊商標權利沖突所遵循的基本原則,如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利益平衡原則、禁止混淆原則,這些原則對司法活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六,進一步完善我國商號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的法律制度。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由于種種原因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引發的矛盾愈加凸顯,由商號與注冊商標權利沖突而引發的侵權,在實踐中有故意為之的,也有純屬巧合的,這都屬于侵權人的主觀意識問題。我們必須從制度上查找漏洞并加以補救,從而避免或減少商號與商標發生權利沖突。

進一步完善保護商號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法規。我國法律對商號的保護明顯弱于商標,且多是原則性的規定。這些規定之間在內容上有相互脫節之處,有時候甚至是相互矛盾的。這說明我國保護商號權的法律法規還相當匱乏,一旦商號與注冊商標發生沖突,商號權人往往無法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此,我國法律對商號權的定位還存在著一定的空白,完善相關立法是解決商號與注冊商標權利沖突的前提。

商標法的完善。許多國家最新立法都將商號權納入商標法來加以保護,將商號權、商標權等統稱“商業標志權”,劃清了它們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從而徹底解決了權利之間的沖突。誠然,制定一部包括所有標識權利的法律,其優勢在于法的統一性、綜合性、協調性。

提高保護商號權的法律法規的位階。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相比,商號權的法律保護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法律地位上的不對稱,必然導致商號權與商標權保護上的不平等,在解決商號與注冊商標權利沖突上造成不必要的障礙,這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加劇商號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沖突。

明確商號權的性質和法律地位。我國現行的立法沒有對商號的含義進行統一界定,實踐中商號、字號、企業名稱之間的界限也模糊不清,甚至在使用上出現相互替代現象。關于商號權的法律性質,我國法學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實商號權在我國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在法律體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沒有一部完整意義上的商號法。商號與注冊商標的法律地位不同,自然也不會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而商號與注冊商標都是權利人通過合法形式取得,理應得到同等程度的保護。因此,要減少或避免商號與注冊商標權利沖突,首要任務就是盡快明確商號權的性質,賦予商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

完善我國商號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法律制度的具體措施。構建多法綜合的商號權保護立法體系??v觀世界各國立法,商號法律保護的任務都不是單獨由某一個部門法去承擔,而是綜合了許多法律的規定。因而,我國商號權保護的法律位階架構也應是綜合各部門法的保護性規定來形成。

加強隊伍建設,在實務操作中提高法律保護的實效。任何一個國家,即使有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果沒有在現實中得到執行,也只能流于形式。如何在現有體制下提高商號權保護的實效,對于改善我國商號權保護的現狀同樣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作者單位:中原工學院知識產權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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