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析我國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

2018-09-10 22:00白雪沈天依
大東方 2018年8期
關鍵詞:訴訟法異議民事

白雪 沈天依

執行異議制度是民事執行程序中的救濟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制度。以提出異議的主體為分類標準,執行異議可分為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被執行人執行異議和案外人執行異議。這三類執行異議在民事訴訟法救濟程序體系中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相對于其他兩種執行異議制度涵蓋的特殊情況更多,司法實踐中更為復雜,是執行異議制度中的典型,因此本文選擇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作為研究對象,通過對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的分析和思考,為我國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建設提出建議。

一、我國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之不足

(一)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法定事由和主體設定較為模糊

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審查是由執行法院來進行的,但實際執行的環境復雜多樣,尤其是委托執行環境下,由原執行裁定法院或受委托執行法院來進行審查處理,究竟哪個法院更為適宜也沒有具體明確的標準。

而另一個方面,《民事訴訟法》對案外人提起異議之訴事由只有一個較為原則的規定,從而導致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了任意異議的現象,同時對于執行行為的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的概念界定不清,導致《民事訴訟法》第225條和第227條適用混亂,浪費訴訟資源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因為異議事由不明確導致執行程序適用混亂的結果,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也非常容易引起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濫用異議權的現象產生,嚴重影響審判執行的效率和司法公正。同樣的,除因異議事由引起的執行問題之外,案外人主體不明也是異議之訴程序中的一大問題,事實上,在異議前置程序中,對于案外人的認定也處于原則性的規定范圍中。

(二)執行法院前置審查機制存在合理性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案外人異議審查制度,設立了由執行機構先行審查的必經前置程序,即由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前,必須先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由法院對該異議進行初步審查,案外人對審查結果不服,并認為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方可申請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案外人異議前置審查程序是我國案外人異議之訴程序設置上所特有的,設置該程序的目的是由于在司法實踐中,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情形多種多樣、繁簡不一,而訴訟程序相對復雜,對案外人異議一律通過訴訟程序處理,在效率上可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也可能會被案外人惡意利用,拖延執行。而執行機構的審查程序相對簡單,將執行機構審查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可以先行解決一部分案外人異議問題,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執行效率。但是按照法律規定,案外人提交執行異議申請后,法院的審查法定期間是提交后 15 日內。因此,即使案外人申請議成功,其異議標的指向的標的物也可能被查封凍結 15天后才能恢復正常。且自己的財產被查封凍結 15 天之久也不會向訴訟保全錯誤一樣獲得一些彌補損失的賠償。若 15 天內,案外人交易的財產或付款的銀行賬戶被查封或凍結,則很有可能錯失市場良機,造成財產上的間接損失,甚至在在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中構成違約,而這些損失案外人幾乎無從追償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前強制添加前置程序,也在根本上不利于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完善建議

1、明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程序要素

若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作為單獨的訴訟程序在立法中予以設定,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明確的要素有訴訟原被告的身份及其界定,訴訟請求指向的訴訟標的及其他配套措施。

第一,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主體是案外人。所謂案外人,顧名思義,即是案件以外的主體。所謂案件以外,應界定為案件法律關系之外。是否為案外人并不能簡單從是否參加了訴訟程序來界定。在訴訟程序中往往需要第三人的參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判決結果直接體現其權利和義務的變更和確認,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執行程序是針對其在此案件裁判中載明的權利與義務的變更則其不屬于案外人的范圍,但是若執行程序超出裁判中載明的權利義務變更范圍,則其又可能成為可提起執行異議的案外人。因此,界定案外人范圍的標準應該以是否屬于裁判確認的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主體為標準,屬于則不能作為案外人,不屬于則屬于案外人的范圍。綜上,案外人應是執行當事人以外,但實體權利受到生效裁判約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案外人必須是對執行標的或行為可以主張權利的主體。案外人可以是執行標的的所有權人、共有所有權人,也可以是擔保物權意義上的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甚至也可以是破產財產的管理人。當這些權利人認為執行行為侵犯自己身對標的物的合法權益時均可以提起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案外人主張執行異議通過審查后可能會進一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按不同的訴訟請求選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作為案件的被告方。

2、健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前置程序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標的為改變執行過程中權利與義務的分配或者身份的分配,本就屬于實體性權利范圍,不應由審查程序確認,而應由審判程序決定。重構我國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就是要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確認為獨立的訴,在立法上設置獨立的訴訟程序,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講,訴訟程序之前的前置審查程序就不再有存在的必要

但是,從另一方面講,我國立法設置該前置審查程序的一個目的是加快執行效率。雖然重構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的價值首要選擇是權利保護而不是效力優先,但保證執行效率仍舊是立法應考慮的制度價值之一,尤其我國司法資源緊缺的現狀更加使得立法必須把制度的效率價值和功能做充分的考量。因此,案外人異議前置程序并不能一廢了之,可以在保留的基礎上修改完善,能夠在篩選案件的基礎上提高程序運行效率,發揮更大的作用。

3.案外人再審之訴制度

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如前文所述,案外人再審之訴應用于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中學界爭議頗多,案外人再審制度確有必要存在的根源一部分在于虛假訴訟問題的衍生和發展,但是《民事訴訟法》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以及虛假訴訟問題的規定,已經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專門的救濟途徑,是否仍需要適用再審之訴來解決該類問題需要再行考量。且啟動再審程序,對于案外人而言,仍存在許多不便和局限之處,如案外人地位的確定,啟動方式等問題仍無法得到明確,導致案外人再審訴在實踐中適用貧乏,故出于其現實適用的合理性考量,也有必要將其剝離于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

作者簡介:

白雪(1993-),女,回族, 黑龍江哈爾濱人,民商法學碩士,就讀于黑龍江大學,研究方向:商法。

沈天依(1995-),女,漢族,黑龍江哈爾濱人,民商法學碩士,就讀于黑龍江大學,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

猜你喜歡
訴訟法異議民事
甘肅兩當縣站兒巷鎮:“民事直說”小程序派上大用場
注銷異議登記的實務探討
異議登記只能破解善意取得
異議登記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修改與民事證據制度的完善
也論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淺論民事證據中的虛假自認
歐專局改革異議程序,審結時間縮短至15個月
英國人婚姻狀況十分多元
從民事審判權談民事審判方式改革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