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華
外來妹小蕓與志強(喪妻,已有一成年女兒小薇)結婚?;楹笮∈|、志強、小薇均居住在志強為承租人的公有居住房屋內,志強、小薇的戶口在該公房內,小蕓的戶口在老家,僅僅按規定到派出所按時辦理外來人員居住證。
結婚三年后志強不幸去世,小薇到房管部門將承租人更改為小薇。當小蕓按時再要辦理居住證延期時,小薇不予提供公房租賃等憑證,使小蕓無法再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小薇是想用這個法子把小蕓趕走。
小蕓:我和志強是領過結婚證的,作為妻子,我當然有權住在這個房子里。如今,丈夫一死,她就用這種方式想把我趕出去,實在太不地道了。
小薇:我早就看不慣她了,只不過以前她有我爸撐腰,奈何不了她,現在不同了,我是承租人,這房子給誰住我說了算。
小蕓能否有權繼續居住在原來的公有居住房屋內,如何維權?小蕓能否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如何辦理?
對于第一個問題,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很簡單:小蕓與志強是合法夫妻,這是小蕓維權的基礎。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或者依法變更、終止的,租賃關系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赓U關系變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img alt="" src="https://cimg.fx361.com/images/2018/09/19/qkimagesxdjhxdjh201809xdjh20180912-2-l.jpg"/>
從這條規定可以明確:小蕓是有權繼續居住在該公房內的;小薇也有權將該公房的承租人更改為自己。小蕓有權居住在該公房內,小蕓也有權(也是義務)繼續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外來人員辦理居住證,是公安部門強制性規定,必須辦理。小薇故意阻止小蕓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小蕓是有權居住在原來的公房內的,小薇想把小蕓趕走是侵權行為,故意阻止小蕓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是違法行為。建議小蕓兩種做法:一是請社區的調解組織幫助,用調解的辦法來解決;如果調解解決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訴。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