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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及其完善對策

2018-10-15 01:25楊潁慧
青年與社會 2018年16期
關鍵詞:婚姻法對策

楊潁慧

【摘要】婚姻法是與我們生活關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而婚姻關系中夫妻財產關系是其中的重要內容,在家庭經濟財富日益增長、各項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今天,深入研究夫妻財產制更顯得重要。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對策

夫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結合的伴侶。夫妻關系就法律關系而言,主要是指夫妻雙方在人身方面和財產方面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隨著我國人民經濟收入、家庭物質財富逐年增多,因此,深入研究夫妻財產關系就顯得更為重要。夫妻財產關系是夫妻關系中的重要內容。所謂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夫妻在財產方面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限于篇幅,本文只對夫妻財產制加以探討。

一、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的法定財產制是夫妻共同財產制與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相結合的形式,《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對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加以限制,此外,夫妻還可以通過約定設定夫妻個人特有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1)工資、資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即夫妻一方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后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夫妻雙方的約定,夫妻保有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財產。法定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三)我國現行的約定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關于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蔽覈痘橐龇ā返谑艞l規定,約定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1)夫妻可以約定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適用效力。

二、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夫妻財產的財產權利的形式應進一步擴大:現行《婚姻法》雖規定了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但這一制度的內容仍不完善,對于夫妻財產制而言,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財產本身,財產可以劃分為有形財產即以實物方式的財產,和無形財產主要即以權利等方式存在的財產。當前理論界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是對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無形化后如何認定財產權利。司法實踐中常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資,比如出國深造、讀研究生或學習一門專業技術。當一方學成或尚未學成卻向另一方提出離婚。這時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分的實物卻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給“支持一方”,仍然顯失公平。

(二)建立夫妻財產管理制度,確保夫妻財產權利的切實實現:現行《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權利的行使只有一句話:“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痹谟媱澖洕鷹l件下,夫妻財產數額較少,私人交易行為也極少,因而法律與現實的矛盾不是很突出。當改革開放發展到今天,家庭或夫妻以多種形式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法律僅就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稍有提及是遠遠不夠的。完善夫妻財產制要使夫妻充分行使財產權利,使財產所有權表現出不僅僅是靜態的占有形式。更重要地是體現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在商品交換過程中的動態權能,目的是要使夫妻財產能最充分、完全的行使。系統的夫妻財產制應該規范夫妻財產中對內的關系,即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要規范到對外的與交易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婚姻法中實體法的內容,有賴于在程序法中引入公力加以保障?,F行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兼容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一體。調整親屬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婚姻法,以實體法內容為主,重在界定親屬主體之間的靜態的權利義務關系,并調整這些權利義務的互動和變更關系。因此完善婚姻法應以充實實體法為主?;橐龇ㄖ杏H屬主體權利和義務的互動和變更關系一方面具有當事人自愿的私法自治的特點,但某些方面又必須要有公力介入、干預,以實現國家對婚姻家庭領域的關注。

總之,夫妻財產制是一項復雜而重要的財產制度,它的完善和實現還有賴于其他相關制度的建立,如夫妻財產數額的查實是一項很難辦到的工作,它有賴于稅收制度中公民財產申報制度的完善。因而,夫妻財產制真正執行任重而道遠。本文著重論述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的類型及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我國新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內容十分豐富,需要探討的問題也很多,如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如何進一步完善?分別財產制的操作如何進一步規范?限于篇幅,不作更多的探討。進一步解決此類問題,對我國的民事審判和社會實踐生活,都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社會在不斷的發展和進步,勢必給我國婚姻制度也帶來了許多新的課題和新的挑戰,這就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提高。因此,早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楊大文,馬憶南.婚姻家庭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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