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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研究綜述

2018-11-16 09:40郭啟
法制與社會 2018年30期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

摘 要 隨著我國社會與經濟的發展,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呈逐年遞增的趨勢,于是附條件不起訴這一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應運而生。這一規定響應了國家針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的政策,同時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們遠離犯罪重歸社會。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不僅存在于我國的司法體系內,類似制度也存在于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中,因此需要從國內與國外兩個角度,進行對比研究,針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研究現狀進行綜合性論述。

關鍵詞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未成年人 犯罪 爭議問題 學習借鑒

作者簡介:郭啟,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業務管理部干警。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55

一、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幾個爭議性問題

雖然目前國內各位學者關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定義眾說紛紜,但是各種說法之間都存在著共性,綜合審視也即——附條件不起訴是指針對于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犯罪情節較為輕微、主觀惡性不大且不起訴更有利于對其教育改造的犯罪嫌疑人,在經過必要的考察程序之后,檢察機關在決定不起訴的同時附加一定的生效條件,被起訴人滿足生效條件則不再追訴其犯罪行為的一種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爭議問題:

(一)適用范圍問題

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如下:“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逼渲袑m用的刑罰范圍規定為“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在刑罰的適用范圍問題上,在刑事訴訟法學界也存在著諸多理論紛爭。

張中劍 認為,刑訴法中規定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不僅僅是案件類型的限制(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也包括了刑度的限制(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新刑訴法關于刑度的限制過嚴,難以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同時也有學者秉持著此種觀點,并認為應當借鑒臺灣地區的立法經驗,將范圍擴大至“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二)悔罪表現的界定問題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總結起來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事實方面,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主觀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對被指控犯罪事實無異議的前提下要有悔罪表現;第三是被害人方面,要結合恢復性司法理念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意見。在這三項條件中,主觀方面的“悔罪表現”是十分抽象的,難以產生一個具體的標準進行衡量,于是在這個方面學者們也產生了異議。在司法實踐中,各個地區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確有悔改表現:一是看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是否如實供述其本人及其所知曉的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實、是否積極檢舉揭發等;二是考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后是否逃跑或者有逃跑的傾向、是否有隱匿或者毀滅證據的行為、 是否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并主動停止犯罪等;三是是否表示愿意悔改、自愿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賠償方面的努力程度等。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其在被羈押期間的表現也是重要的參考因素,看在被羈押期間其在羈押場所是否表現良好。 還有些地方進行心理測評。全國各地實踐中的具體衡量標準不統一,是我們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實行中的又一爭議焦點。

二、國內外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比較分析

(一)德國與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比較分析

德國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我國的附條件不起訴存在著很多的共同點,比如在刑度范圍方面二者均是落在一年的刑罰上;在適用該制度之前需要征得司法機關及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在價值追求方面都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二者同樣也存在著一些區別,其主要區別在于案件范圍方面,德國的案件范圍明顯要大于我國,不僅僅能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是可以適用于所有的輕罪刑事案件,這一點是十分值得我國借鑒的,因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在起訴便宜主義以及恢復性司法等理念影像下應運而生的,其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為了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解決目前我國“案多人少”的司法現狀,如果僅將案件范圍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罪名有所限制的話,那么在司法實踐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運用程度也就大打折扣,也就違背了該制度設立的初衷。

(二)日本的起訴猶豫制度與我國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日本起訴猶豫制度雖然不同于我國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但是其原有的立法目的和預期的作用、效果都是一致的,可以為我國所借鑒:首先,日本的起訴猶豫制度在降低犯罪率方面效果顯著,究其原因就是因為日本的案件范圍比我國的要廣,能夠適用的領域也比較多, 日本的起訴猶豫制度走出了未成年人的特殊程序,給予了檢察機關以及辦案人員在更多領域內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并不再刻板的按部就班而是更為靈活的處理案件,這一點十分值得我國借鑒。同時,日本對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條件的規定極為寬松,給予了檢察機關極大的裁量空間,是因為其后續的監督、制約機制極為完善;設置了上級檢察官的監督機制和檢察審查會制度來對猶豫起訴進行監督制約。因此需要向日本的制度進行借鑒,需“先松后緊”減少不必要的監督制約程序,節省司法資源、提高效率。

(三)對于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學習借鑒的總結歸納

綜合幾個國家的制度設置,可以看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一種突破原有起訴法定主義的全新的訴訟制度,不僅符合刑罰經濟的原則,有利于集中優勢司法資源處理嚴重犯罪案件,而且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嫌疑人實現刑法的特殊預防目的。相比于我國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德國、日本等國的“附條件不起訴”要發展的更加成熟、更加完善,存在著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在適用范圍方面:應借鑒德國、日本等國家在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范圍方面的規定,適當拓寬范圍,不應僅僅局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適用的刑度條件方面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設定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這樣一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實踐中的應用率會大大提高, 真正做到設立該制度時的初衷。

2. 在悔罪表現的認定方面:可以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簽訂協議之后輔以各種形式的公益活動、社會服務、參加工作培訓等等形式,使考察的內容更加充實,更能起到教育感化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更快的復歸社會。

3.在與相對不起訴制度應用的區分上:可以在法律中加以具體的規定,二者的先后適用順序,通過制度設計明確二者邏輯關系,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包含著 “有罪認定”的意味,而酌定不起訴制度在程序上相當于一種“無罪推定”。因此二者比較來說,酌定不起訴的處理應輕于附條件不起訴,所以應在遇到未成年人犯罪同時符合兩種不起訴的制度時,為了起到教育感化的激勵作用優先適用酌定不起訴制度。

注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2 年檢察理論研究課題“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研究”課題組組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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