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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對利益沖突的平衡探討

2018-11-16 09:40程惠
法制與社會 2018年30期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平衡利益沖突

摘 要 知識產權法是我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參與主體的多樣性,且所涵蓋的群體和環境復雜多變,所以會引發各類的利益沖突。因此本文基于知識產權法,對其存在的利益沖突、具體的平衡架構以及優化平衡利益沖突機制的策略進行了分析,目的在于探索實現知識產權的公正與協調的有效路徑。

關鍵詞 知識產權法 利益沖突 平衡

作者簡介:程惠,強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348

長期以來,利益就是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蘇醒,對于知識產權的維護意識也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人們在維護自身利益時會同其他利益產生沖突。如何實現知識產權與利益沖突的平衡,將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一、 知識產權法存在的利益沖突分析

(一) 私人利益同公共利益間的沖突

知識產權法中明確了知識創造者具有壟斷智力成果的法定權利,然而社會公眾對于創新性的智力成果有著合法需求,這就構成了矛盾雙方主體?,F階段,存在知識產權私人利益的過度膨脹化,在一定程度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使得兩者間的關系越發難以調和。主要原因在于權利義務在分配上存在差異,使得知識產權法中的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難以避免。從人權基本要求及公共利益的角度來講,知識產權制度最初的設定旨在維護弱勢群體、保障公共利益。為了實現雙方利益沖突的平衡,必須重視對知識產權配置的平衡設計。

(二) 創造者同傳播者、使用者間的利益沖突

知識產權所形成的權利是在傳播過程中形成的,基于此,想要實現良好的平衡,既要重視對創造者的激勵,也應重視傳播者與使用者。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實現對智力創造者的激勵,然而缺乏與之相適應的傳播激勵機制,不利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效應。雖然知識產權法明確了知識產權壟斷的合法性,但是也設定了相應的限制,進而導致創造者同傳播者、使用者不可避免的發生了利益沖突。

(三) 創造者、使用者、管理者間的利益沖突

創造者群體主要涵蓋了全國各高校、科研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企業等,創造者的利益主要在于爭取到經費、實現科研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等,而企業的利益在于通過技術的創新及運用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從而擴大品牌效應,取得經濟效益。管理者的利益主要體現在獲取管理績效,以此來強化國家競爭力。針對知識產權在進行相關經營活動時,管理者會將政策重點放在社會整體效益上,從而導致創造者與使用者的利益被忽視和損害。此外,創造者、使用者與管理者間存在相互交叉的領域,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利益沖突發生的可能性。

(四) 管理者內部存在的利益沖突

知識產權組織作為管理者,其構成多樣化,如行業協會、服務組織、消費者協會、商標代理事務所等,針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與管理期間,會通過協調內部與外部之間的關系,來發揮其職能。從管理者的內部角度講,由于各自的職能存在差異,在行使權利與義務時,會導致一定的利益沖突?;谥R產權參與到管理的各個組織首先會從自身角度考慮,實現利益的最大化,但政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而拒絕。反之亦然,此種情況的普遍存在,不利于知識產權的維護。

二、知識產權法對利益沖突的平衡途徑

(一)及時矯正利益沖突狀態

我國任何法律的建立均是基于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目的在于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平衡,而知識產權法也不例外。如果知識產權參與主體中的一方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將會導致雙方利益失衡的狀態。如此一來平衡機制被打亂,因此必須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矯正失衡的狀態。為了保護知識產權創造者的權利,在知識產權法中明確規定了侵權行為所需擔負的責任與賠償標準。如果存在任何一方違反了規則,損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則必須依法承擔應有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權衡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因此需要在知識產權法中進行責任的預設,針對侵權行為需要進行全面考察與辨明,以此來明確該行為究竟是違背了權利還是義務,以此來判定行為的嚴重程度。而是還應考察違反者的意識活動,從而明確違規行為是出于主觀意愿,還是僅僅就是善意的違背。同時,還需針對違規所涉及的價值進行實際考量。綜上,實現對違規者行為的全方位評定,以此來明確所需肩負的責任。以商標權和著作權為例,在進行考量過程中,為了確保評判的科學性,需要從各角度進行細致的評定。其中的商標權僅代表了財產利益,只需針對這一方面進行重點考量即可。而著作權則包含了精神財富和財產利益,考量過程中需要兼顧這兩方面。除此之外,還應實現知識產權法的靈活應用,在考量過程中可以將主觀意愿及善意侵權的行為當做輔助考慮因素,從而更加科學合理制定相應的賠償與責任細則。

(二) 構建多元化的動態平衡體系

想要實現知識產權利益沖突的平衡,必須以知識產權法作為依據,從公正、公平、利益等多個角度來進行全面的考量與權衡,以此來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要求必須在知識產權法中,構建多元化的動態平衡體系。以更加順暢的秩序規范,為公平提供有力保障,提高知識產權法的價值與公信力。只有這樣才能站在公平的角度來調配與平衡社會公眾利益與個人利益。在進行知識產權法的設定過程中,需以全局眼光,來權衡多方利益沖突,進而明確正確的價值取向,通過有效調配多方利益,實現社會的公正。新時期,時代發展瞬息萬變,因此平衡體系的構建也應重視動態性,同以往的單一靜態的平衡不同,動態平衡凸顯了動態的重要性。通過實現平衡的動態化,進一步保障了個體利益,實現了多方利益的均衡,強化秩序的重要性,并將保護各類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作為工作核心。伴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知識產權法也實現了與時俱進,打破了陳舊落后的秩序,構建了適應時代發展需要的動態化的利益平衡體系,從而有效保障了知識產權所涉及到的多方利益。

(三) 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想要實現知識產權的科學布置,有效協調與平衡多方利益,要求必須重視立法工作。法律是維護和保障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工具之一,起到了指導與約束作用。在進行立法過程中,應綜合考慮到社會的現狀,真正做到法律與現實生活的有效連接,健全和完善立法體系。在構建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從當前現狀著手,進行橫向與縱向的全方位分析與研究,對于知識產權法律中不詳盡的部分進行合理拓展,對于法律空白處進行有效補充,對于法律中不合理、落后的部分予以剔除,而知識產權法律就是在經過這樣一個個循環往復的過程中不斷完善的。主體同客體間所發生法律行為均是法律重要構成元素,因此在健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過程中必須將其納入考慮范圍,進行邏輯性分析,進一步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合理劃分。也就是說,想要提高知識產權法的科學性,必須對所設計的法律關系進行明確,以此來突出知識產權法的適用范圍,提高其公平性。此外,從另一角度來講,知識產權法作為權利法中的重要分支結構,在法律體系內部存在一定的聯系。因而在調整和完善知識產權法時,還應對其相關權利體系進行重構,從而確保法律管理的合理性、邏輯性。在完善知識產權立法時,必須對其標準進行明確,只有這樣才能清晰劃分權責,為各類知識產權糾紛行為的判別提供法律依據,以便于及時有效的進行問題與行為的處理。在過去如果發生侵權行為,處理流程過于繁瑣,時效性差,問題解決通常會耗時許久。如果缺乏與之相適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將會使企業的各類侵權行為更加肆意猖獗,未能充分發揮出法律的震懾效應。因此,必須重視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為知識產權涉及群體的利益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促進各方利益的協調與均衡。

三、 知識產權法平衡利益沖突機制的優化策略

(一) 合理限制專有權利,構建利益平衡機制

雖然知識產權作為智力成果屬于創造者的專有權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離不開社會公眾的力量,即對智力成果的接近和再創造。因此,知識產權的平衡機制不應只重視對創造者權利的保護,還應考慮作為社會公眾的使用者的相關利益。所以在創建知識產權的利益沖突平衡機制過程中,應對創造者的專有權利進行合理的限制。簡單來說就是某項知識產權能夠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享受保護,一旦過了這個保護期限,此項智力成果應廣泛普及于社會公眾領域。與此同時,還應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范圍進一步明確,如此一來,社會公眾只要在限定范圍內使用智力成果,將不會受到任何限制,不需要經過相關的申請和審批程序。通過此種方式合理限制權利人的壟斷權利,給予社會公眾公平接近智力成果的機會。我們應充分認知到,知識創新能夠為我國知識經濟的發展注入全新活力,然而知識創新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進行,離不開社會現有知識基礎。如果一味的側重于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保護,將會制約知識的再創造,違背了知識的發展規模,更重要的一點是,還會激發各方的利益沖突。所以想要構建知識產權利益沖突平衡機制,必須對專有權利進行有效的限制。

(二) 完善知識產權占有與傳播、擴散機制

我國社會知識水平的提升離不開知識的有效傳播與擴散,這在一定程度上為新的智力成果的出現創造了先決條件。如果缺乏完善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創造者為了維護切身利益,通常會進行智力成果的保密處理,影響了知識的廣泛傳播與使用。然而知識產權法打消了智力成果創造者這一疑慮,通過明確權利人的壟斷權,并借以法律手段將其落實,使其能夠合法獲得創造收益,激發其創造熱情。與此同時,還促進了治理成果的公開普及,通過傳播與擴散,實現智力成果帶來益處的高度共享。知識經濟時代,更加重視知識的大量產出,對于知識的快速傳播與應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通過適度保護知識產權,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的占有與傳播、擴散機制,以此來權衡知識生產與傳播間的矛盾,有效兼顧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

(三) 創建經濟性法益與非經濟性法益平衡機制

站在經濟學角度來講,知識產權作為智力成果較為稀缺,通過保護專利人應有的經濟性法益,能夠顯著增加專利人的收益。但是知識產權生產的動因并不僅僅是經濟性法益,還包含著大量非經濟性法益,如榮譽權、發表權、署名權等,非經濟性法益實現了智力信息的外化,對于促進知識產權生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必須權衡經濟性法益同非經濟性法益的關系,實現對專利人經濟性法益的合理限制。同時,采用非經濟性法益來打破這種限制,從而實現二者的平衡。以期通過優化平衡機制,在最大程度上減少或是抵消限制所引發的負面影響。

四、總結

綜上所述,之所以需要平衡知識產權與利益沖突,目的在于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必須在全面了解知識產權法中利益沖突內容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利益沖突的平衡途徑,進一步優化平衡利益沖突機制。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緩解知識產權存在的矛盾,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促進我國社會的穩定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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