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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競合

2018-12-06 22:51
經濟研究導刊 2018年17期
關鍵詞:競合請求權損害賠償

吳 飛

(江蘇吳非律師事務所,江蘇淮安223001)

債的發生有四種依據:合同之債、違約行為、不當得利以及無因管理。其中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的主要依據之一,目前世界各國皆加以明文規定,影響深遠。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都導致他人受損而自己得利,對二者加以區別實有必要。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法律上沒有根據,有損于他人而自己獲得的一種利益”[1]。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產生的一種根據?!睹穹倓t》第122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币虼?,在我國民事法律領域,不當得利制度已經得到法律的明確規定。事實上,因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大量存在,如撿到別人丟失的錢包后就產生了一個民法上的義務,即負責返還給失主的法律義務,因其在排除侵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民事法律正是基于平衡當事人各方的利益、公平和正義的觀念,來定義不當得利制度。其構成要件包括“事實上取得權利、客觀上有致他人損害的事實、取得利益和所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其他利益請求權極易發生競合,尤其是侵權賠償請求權。

二、請求權競合基礎的分析

請求權是權利人對于義務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不當得利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范疇,同侵權賠償請求權之間能否發生競合,如果能發生競合,則應該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競合,這些問題關系到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正確適用。一個事實有可能符合不當得利法律事實的構成要件,使其產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當然也可能符合侵權賠償法律事實的構成要件,使其產生侵權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和確權賠償請求權都有其特定的成立條件和基礎,不當得利請求權會受到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制約。如何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賠償請求權之間進行選擇,體現了法律對該制度的取舍,也影響該制度的價值與功能的實現。

對于侵權賠償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適用中該如何選擇,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競合說認為,兩種請求權之間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發生競合,當事人可以通過法院選擇適用。輔助說則認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請求權,是一種處于輔助地位的權利。絕對輔助說認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對于侵權賠償請求權都只具有輔助性,只有侵權賠償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或者不能行使時,才能使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相對輔助說則認為,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基于侵權行為請求權發生競合時,則請求權人得選擇行使,特別是當侵權賠償請求權因為時效等原因消滅時,當事人才具有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權利。筆者贊成競合說的觀點。我國的民法并無排除兩種請求權發生競合的明文規定;兩種請求權各有其成立的基礎和要件,不當得利請求權和侵權賠償請求權獨立存在不對其他請求權產生影響和發生作用;承認不當得利請求權和侵權賠償請求權的競合,有助于民法各項制度的功能協調,充分實現民法維護公平正義的理念。還有,競合說符合國際立法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和德國、日本占主導地位的學說。

三、不當得利請求權和侵權賠償請求權競合

(一)不當得利行為與侵權行為的區別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存在著以下不同。第一,產生的前提條件不同。不當得利制度目的在指出受益人得利這樣的財產利益轉移關系,使受益人把他所得利益交還給受害者,所以這種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受益人直接受益。受害人實際發生損害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產生的前提條件。第二,不同的承擔責任的方式。根據《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形式只有返還不當得利這一種,但《侵權責任法》中第15條規定的侵權責任形式則多達八項。第三,不同的免責條件。因其侵權行為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如果想排除侵權責任,必要符合法律規定和具備正當理由。行為人如果想排除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必須要證明行為人獲得的利益不是因為惡意也已經消失。第四,不同的舉證責任。因為構成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不以受益人主觀上是不是有過錯作為要件,所以,一個方面當事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不要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責任,但是必須對受益人已取得的不當得利事實進行舉證。然而過錯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責任構成要件,所以,在一般侵權行為的請求權的成立的基礎上,一定要建立在受害人能對加害人具有過失或故意的舉證基礎上。

(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競合的條件

侵權行為的構成是侵害他人的權益從而使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然而侵權受益人因為他的行為得利,所受的利益具有或者違法性,或者違反權益歸屬從而不具有保有利益的正當性,則構成不當得利。所以,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能夠并存。因侵權行為兩種請求權發生競合應滿足如下條件:第一,通過侵害他人權益受益。若要成立競合,需以一方權利被侵害,侵害方因此獲得利益為基本條件。第二,致他人受損害。如果受益人實施侵權行為并沒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則不構成侵權責任而僅構成不當得利。第三,無法律上根據。指的是得利事實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在如今社會,取得任何利益都應該有法律上的理由。因為侵權行為得利,行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并使不法行為人取得權利人獲得的利益,都顯示這種得利無法律上依據,所以構成不當得利。具備以上條件,就會發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同一法律事實而產生競合的現象。

(三)非給付不當得利及其競合情形

一般認為,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侵害他人權益并導致他人受到損害,所受利益缺少正當性,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

第一,無處分權,是指在沒經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他人標的物的行為。其中有非法出租他人之物,共有物,違法轉租。這構成了對他人權益的侵害,所以獲得的利益不具備法律上的理由,從而構成不當得利,行為人應負責任將不當得利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二,消費他人物品從而獲取利益或物權使用,侵害他人權益,行為人應該負侵權責任。但是,如果不法行為人使用他人財產,僅造成對財產損害而沒有獲利,則僅應負侵權賠償的責任,不用負將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第三,行為人抄襲則侵害了他人知識產權、非法復制他人有著作權的作品、使用沒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專利等,都要對侵權行為負責任。

第四,侵害人身權。沒經他人同意,擅自用其姓名、肖像獲得利益。

(四)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侵權賠償請求權競合的實踐效果分析

根據以上闡述,我們將進一步進行“兩權”競合的實踐效果分析。

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競合時,受害人如何選擇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為了減少財產的損失,以實現其填補損害或返還為其目的,那么當事人就可以選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鄭玉波認為,“在發生請求權競合時,因其權利性質之不同以及消滅時效期間之差異,在請求權行使的問題上,對權利人而言,存在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不妨允許權利人擇其有利的請求權加以行使?!盵3]也有學者指出,就保護受害人而言,不阻礙兩種請求權并存,允許當事人選擇行使其中一個。依據德國判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一種輔助性的請求權,可以和其他請求權一起并存。然而,兩種請求權的競合可能會發生重合在行使的效果上,所以導致兩者之間相斥,不能確保受害人能自行選擇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在這一基礎上兩權發生競合時,兩者互相獨立,并不需要一起行使,債權人可以選擇一個行使;如果行使了其中之一的請求權,那么其他請求權就會消失。因此,請求權的基礎是不當得利返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應該消滅,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不能夠填補受害人損失的情形下,受害人如果想填補其損害可以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發生侵權行為的特定條件下,其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競合就顯得非常復雜,應該在特定的條件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當符合不當得利的條件成立而難以構成侵權行為時,就應該把其價金的獲益看做不當得利,卻不在侵權行為的范圍內;相反,當符合侵權行為的條件成立而難以構成不當得利的時候,只有侵權行為成立,被確定為不當得利不成立;如果當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都不成立時,那么當事人就既沒有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又沒有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制度的發展的重要意義是承認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制度發展的重要意義在于受侵害人取得受害賠償的作用。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發生競合時,法院可以同意受害人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行使。發揮不當得利請求權應有的作用,協調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侵權賠償請求權以及其他請求權之間的關系,正確處理好它們之間的競合關系,從而使這一制度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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