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服刑。該人員在服刑期間,書面提出繼續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其親屬亦表示愿意代繳相應費用。請問,其在服刑期間是否可以繼續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江蘇讀者 柳先生
柳先生: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睙o論是該文件還是《社會保險法》均未將服刑作為禁止公民參保的條件之一。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形式來看,既不要求參保人必須保有人身自由,也沒有要求必須是本人親自到征繳機構進行繳費,因此其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不影響其參保繳費的進行。社會保險是基本權利,服刑人員并沒有被剝奪該項權利,應當認為其仍有該項權利。允許其繼續參保繳費,對于其未來回歸社會、保持穩定生活、避免重新犯罪也具有積極的意義,從這些方面來看,也沒有禁止其參保繳費的必要性。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