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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工島嶼的法律地位

2018-12-18 01:12趙小月
卷宗 2018年28期
關鍵詞:海洋法管轄權

摘 要:2013年底以來,中國在南沙群島進行了大規模的珊瑚礁建設活動。它的速度和規模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西方國家和東南亞鄰國指責中國違反國際法。越來越多的外國學者指出,中國在南沙的人工建筑活動將這些島嶼變成人工島嶼,只享受500米的安全區域。如果這一結論成立,中國將在南海失去相當大的海域。人工島在世界各地的實踐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其中,人工島的意義和法律地位尤為突出。如何區分“珊瑚礁”和“島嶼”、人工島嶼是否島嶼、島嶼是否有管轄權,以及公海自由原則是否包括建造人工島嶼的自由。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本文定義了人工島的概念,并根據公約討論了海域人工島的法律地位、管轄權和國際責任。最后,我們對新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完善相關制度。

關鍵詞:人工島嶼;管轄權;國際責任;海洋法

1 引言

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和目的,不可否認的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或組織在海上建造人工島嶼或正在建造人工島嶼。近年來,中國還參與了人工島的建設。由于國際法的模糊規定,人工島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許多復雜的法律問題。主要爭論集中于人工島嶼的定義和法律地位?!敖甘比绾螀^分“島嶼”?人工島是一個島嗎?如果是這樣,每個島嶼都有自己的領海和其他權利。如果不是,它的性質是什么,如何定義,如何調整人工島上居民的生活和活動?公海的自由是否包括建造人工島嶼的自由?

人工島作為一種有效利用海洋的手段,長期以來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由于人工島具有“人工島”和“島嶼”的雙重特征,往往難以區分島嶼、船舶和人工設施。人工島在國際法上的法律地位的演變反映了國家主權或主權和海洋自由的兩個對立。其實質是為世界各國的海洋權益而斗爭。本文旨在從國際法律制度的歷史視角分析人工島法律地位的變化過程,突出國際法中人工島的本質特征,突出人工島的基本特征。國際法的理念。本文認為,人工島法律制度的變遷反映了國際社會對海域所有權的認識的變化。它的形成和發展是不斷協商、博弈、求同存異的結果。國際法的進步有賴于國際社會各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和平等原則,并在國際法律體系框架內形成基于共同同意的國際法規則。

2 人工島嶼的定義

2.1 人工島嶼與人工固島

人工島的定義在國際學術界仍存在爭議。荷蘭國際法學家艾爾弗雷德·H·索爾認為,人工島屬于人工設施,是通過人工積累天然物質如沙子、石頭和礫石建造的。英國國際法學家、Buchez、ZNNIK和詹寧斯認為,人工島嶼是“人造結構”或“陸地區域”,它們被水包圍并與海底相連。在漲潮時,它總是高于水面,當它移動時,它失去了它的特征。美國學者Walker認為,人工島是由海底挖來的泥和巖石組成的。它是一個不自然的物體,永久地附著在海床上,被水包圍著,總是在海平面上。雖然人工島的定義尚無定論,但學者們普遍認為人工島具有以下特征:(1)人工島在形成過程中受人為因素的影響;(2)水包圍,水下曝氣;(3)由砂和其他天然物質組成,具有土地特征;(4)永久性。

需要指出的是,人工島的概念不同于人工島的概念。人工島固定是指通過人工手段加強、維護和改善海島。由于海平面上升和科學技術的雙重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工島嶼正在被使用。人類島嶼的擴張導致的人為擴張的法律地位在習慣國際法和條約規則中存在爭議。然而,一般認為,自然高地類型依賴于人為延伸是判斷的決定性因素。由于本文主要討論了人工島、設施和構筑物的法律問題,沒有對人工島的行為進行過多的闡述,也沒有對南海島和珊瑚礁的法律建設進行過多的闡述。

2.2 人工設施和結構與船舶

人造設施和結構具有豐富的內容和多種形式,如海洋設備、海上平臺和設施。海上鉆井平臺具有移動平臺(包括半潛平臺、自升平臺)和固定平臺。另一個與人造設施和結構密切相關的概念是船只。為了擴大海洋污染防治的范圍,一些國際公約甚至將一些人工設施和結構納入船舶的定義。例如,在1962修訂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中規定:“任何海上航行的船舶或其他船舶,包括漂浮設備,無論是由其他船舶所能或拖曳的,都是海洋中的船只?!?/p>

但是,該公約沒有使用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的定義?!豆s》第1條將傾倒界定為處置伴隨船舶、飛機、平臺或其他人造海洋結構及其設備正常運行或由此產生的廢物或其他物質。該公約將船舶與包括平臺在內的人造設施和結構區分開來。

與船舶不同的人工島、設施和構筑物的主要特點包括:(1)部分人工島、設施和構筑物,雖然具有浮動能力,但不受航行目標的影響,不能獨立長途航行;(2)人工島嶼、設施、構筑物長期留在特定海域,具有運輸以外的經濟、科學、環境保護目的。

3 人工島嶼及其所得島嶼的法律地位分析

3.1 國家實踐

盡管《公約》第一二一條規定的島嶼制度已成為習慣國際法的一項規則,但它對所有國家都具有約束力,但不能認為新出現的“人工島嶼建設”當然也是國際習慣法規則。但是,隨著日本在南沙的沖礁事件和中國在南沙的擴礁實踐,“人工島嶼”開始受到國際關注,它的歷史只有幾年。因此,相關的國家和國際司法實踐并不多。

作為最具爭議性的“人工島嶼”實踐,它無疑是日本橫沖直撞的暗礁。日本不僅建造了以科學技術手段進行實物保護的珊瑚礁,而且加強了在國內法律和行政管理中也受到保護的珊瑚礁的法律地位。在國內立法方面,內閣于2010年2月通過了一項旨在促進保護和發展日本專屬經濟區的新法案。在行動中,日本政府將崇吉島(在日本稱為法律)列為日本專屬經濟區(在日本稱為“特殊離島”)的最南端,并負責海灣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同年5月,日本眾議院通過了《低水位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法》。該法案要求保護鳥島,以保護日本的專屬經濟區和海底資源;同時,該法案還要求在崇刁島建立一個經濟活動基地,對外宣傳其“島嶼”屬性。該法案在同一個月獲得參議院通過,日本政府隨后向公眾宣布,將開始努力將鳥島建成“海洋資源調查基地”。在行政管理方面,日本政府自2005年以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為崇刁島設置郵政編碼、區號和門牌號碼,將其納入東京管轄。并在崇智島登記122人。隨后,日本國土交通省將“沖鳥島由國土交通省管理”、“日本最南端島嶼”等字暫時擱置,正式宣布沖鳥島是日本承認的島嶼。

亞太地區(日本、南海)雖然有許多人工島嶼或類似的人工建筑,然而,這些島嶼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并不明確,也沒有統一的標準來判斷。因此,我們很難相信,對該島人工建筑及其法律地位的判斷已經形成了足夠的國家實踐。

3.2 國際條約法

由于缺乏必要的國家實踐來確定人工島嶼及其島嶼的法律地位,這些條款在國際條約中的規定將是判斷的依據。1982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該島作為國際法及其海事權的最權威的基礎之一。根據《公約》第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人為建造的島嶼必須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以取得國際法承認的島嶼的地位。根據大多數學者的觀點,第一百二十一個島嶼被分為兩類:Islands和巖石。兩者必須滿足第一百二十一段1和第二段的要求,才能維持領海和鄰近地區的珊瑚礁地位(以下簡稱“珊瑚礁地位”)。同時,只有滿足第三個要求的島嶼才能“維持人類居住”和“維持其經濟生活”,才能獲得“島嶼地位”(即與陸地領土相同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以下簡稱“島嶼地位”),而不符合要求的巖石不具有“島嶼地位”。

3.3 人工島嶼法律地位的新問題

全球變暖導致海平面上升,一些島國面臨嚴重威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沿海國家采取了保護自己的措施,引發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沒有預見到這一點。因此,公約在這方面沒有相關規定。這就要求公約根據新的問題完善自己的規范體系。

為應對海平面上升,許多國家加強了木島建設。例如,通過加強島礁和填海造地,擴大了原巖礁的面積,希望巖石礁根據海洋規律被提升到一個島嶼,從而獲得廣闊的海域。因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島嶼和島嶼都涉及沿海國家之間的海洋邊界和國家之間的海洋劃界。符合相關條件的島嶼可以擁有至少43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和陸架等陸架。海島和珊瑚礁能否作為海洋劃界的基礎,尚未得到國際社會的一致同意。這里有兩個典型的案例需要理解。

3.3.1 沖之鳥之爭

日本花了很多錢在各種方法上來加固被清洗的鳥,并在它周圍種植珊瑚。希望這種方法能增加面積,把被沖刷的鳥從礁石提升到島嶼。2008年,日本認為,水洗海鳥已達到“島”標準,并捕獲了一個約25萬5000平方公里的外大陸架從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中國和韓國都認為日本的行為不符合海洋法,對國際社會的利益有害。令人欣慰的是,委員會在2012年提交的關于日本的劃界案中明確表示,籬礁地區沒有提出建議,而是對其他六個地區提出了明確的建議。

3.3.2 胡魯馬累

由于馬爾代夫全國都有可能被海水淹沒,馬來西亞政府在首都馬累東北部修建了人工胡魯馬,馬爾代夫也被海水淹沒。胡魯馬將成為新首都。馬來西亞花了十多年的時間,通過填海造島,原浩湖被改造成人工島?,F在它已經超過了胡魯馬的大小。根據現行海洋法,胡魯馬是一個沒有領海所有權、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如果馬來西亞在未來移居該島,作為主權國家的島國不能擁有這些海域的權益,這可能是對國際社會的極大不公。

新的島嶼問題實際上促使國際海事規則發生變化,特別是馬爾代夫的情況,國際法律制度必須考慮到這一點??傊?,無論是出于軍事和政治考慮,還是出于經濟和環境考慮,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工島建設的實踐將繼續存在,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將繼續考驗國際社會。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聯合國海事法體系應積極設想改革,以適應新形勢。鑒于人工島的法律地位,我們既要考慮沿海國家的利益,也要考慮國際社會的利益。在遵循國際法基本原則和海洋法的具體制度的前提下,應采取多種技術、方法和手段,促進和諧、有效、可持續的制度的解決和完善。當然,建立這樣一個制度可能要經過多次談判,這是一個漫長而緩慢的過程。

4 人工島嶼的法律地位政策實施

4.1 領海和內水上的人工島嶼

由于沿海國家對其內水和領海擁有絕對主權,國際公約沒有明確界定沿海地區的人工島嶼的建造,但不影響其權利。只要沿海國家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公約,不影響對其他國家船舶的無害通行權,不破壞海洋環境,因此可以根據木質州的需要建立。但是,未經沿海國家同意,其他國家或組織無權在沿海地區建造人工島嶼。

4.2 毗連區上的人工島嶼

相鄰區域是指領海以外的領海的毗鄰區域。它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領海。沿海國家對毗連地區沒有主權,但只對海關、金融、衛生和移民等事務行使一定的管轄權。此外,沿海國家對毗鄰地區沒有控制權。該公約不給予沿海國家在該地區建造人工島嶼的權利,但沒有禁止。根據公約制度和國際法的相關原則,沿海國家有權在鄰近地區建造人工島嶼,并有效地管理這些島嶼。

4.3 專屬經濟區上的人工島嶼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的與領海毗鄰的海域,不超過領海二百海里。根據《公約》第第六十條,沿海國家有權建造或授權該地區人工島嶼的建設和管理。他們的專屬管轄范圍包括海關、財政、衛生、安全和移民。沿海國家可以在人工島周圍建立合理的安全區,采取適當措施,確保人工島的安全和航行便利。過往船只必須遵守國際

條約。

4.4 大陸架上的人工島嶼

根據《公約》,在大陸架上建造人工島嶼是根據《公約》第六十條(專屬經濟區)的有關規定進行的。通常,大陸架蘊藏著豐富的油氣資源,沿海國家對大陸架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具有主權。大陸架上人工島的建造也主要是由于對自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豆s》不要求建造人工島嶼來勘探和開發自然資源。人工島的大小沒有限制。然而,沿海國家在大陸架上的權利轉移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的法律地位,也不侵犯或干擾其他國家的航行或其他權利(例如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豆s》沒有為大陸架上的人造島嶼設立安全區,但根據《日內瓦安全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家有權為高達500米的人工島設立安全區。過去的船舶必須尊重沿海國家建立的安全區。

4.5 公海上的人工島嶼的法律地位

西方國家聲稱,海島海域和公海資源是“無權”或“共有的”。然而,《公約》第第八十九條規定,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權之下,而不應稱為對海底主權的主張,從而闡明其“全人類共同遺產”的性質。然而,由于公海的人工島嶼實際上享有公海海床的專有權,公約規定了被授權島嶼的人工島嶼?!豆s》主張公海自由,包括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嶼的建造,但未在公約(大陸架)的第六部分中明確列出。換言之,雖然公海人工島的建造需要授權,但其法律地位與大陸架上的人造島嶼相同,即它沒有島嶼的地位,自然沒有自己的領海。雖然《公約》對公海人工島的管理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沿海國家此時可以根據國內法行使管轄權,而其他國家可以根據公約行使公海的自由權。

5 結語

不可否認的是,盡管島嶼和珊瑚礁的建造在世界上非常普遍,特別是在南海,但絕大多數國家從未明確地明確它們的具體性質和法律地位?,F行國際法對這一新事物的規定仍然是空白。大多數學者對此也持較為謹慎的態度??梢钥闯?,現階段珊瑚礁的建造尚不清楚。其自身的法律地位不僅不確定,而且導致其原有的海洋特征——珊瑚礁,成為人工島嶼,失去其原有的法律地位。

對于中國來說,更重要的是澄清南沙群島島上人工島的法律地位及其所獲得的島嶼。這不僅有助于增加陸水比,而且增加了中國在南海應用群島水系統的可能性。它也有助于打擊菲律賓非法占領我們的島嶼,從根本上否定我國海島建設的合法性,維護我國在南海的合法權益。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我們都必須厘清人工島的建設與人工島和其他島嶼礁的建造之間的區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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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趙小月(1989-),女,漢,北京,碩士研究生,大連海洋大學,研究方向:國際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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